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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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104-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为了加强公用工程的管理,使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能源实现动能合理使用达到降低动能消耗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公用工程为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电、水、气、汽、风等公用工程。

第三条公用工程的管理坚持原则:安全第一、统筹兼顾、服从大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厂一矿所属单位,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是公用工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公用工程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

(四)负责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的安全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公司业务部门做好公用工程的应急情况处置,事故追查工作。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公用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用工程的安装、使用、运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安全信息系统的应急情况处置、异常故障报警处理,事故追查工作。

(四)根据上级管理标准制定本单位有关公用工程方面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并留有审修记录。

第三章公用工程的管理内容

第一节电的管理

第七条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一)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二)加强相关电工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的供

电线路、电气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各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利民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

(三)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根据相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追偿或处罚。

(四)发生事故时,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五)加强与当地电业局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情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的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的紧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七)利民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转供电,确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在电业局供电范围内的,须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机电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署转供电合同后方可转供电。否则,不允许转供电。

第八条发电厂职责

(一)发电厂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发电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全年供电要求,保证公司用电系统的稳定,安全。

(二)负责网上供电的安全、稳定,严格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停机检修。

(三)发电厂应严格遵守与电业局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保证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

1.发电厂应保证机组、升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计划停机检修应提前7天报告机电动力部。计划检修及停送电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应提前2小时通知用户;危急和事故情况下可先行操作,并通知调度和值班领导。要求电业局进行的停送电应提前10天或按电业局要求申报(紧急情况除外)。

2.发电机应提供无功电源,无功电源应能满足日常运行需求,并在事故时迅速调整无功出力,保持系统稳定。

3.正常运行时,35KV上网电压偏差应符合调度协议要求和满足系统运行要求,事故时为±10%。当电压偏差超限时,应首先调节发电机和无功设备的无功出力,电压质量仍不合格时,需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

4.电源频率应保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事故时应不低于46HZ。

5.应建立供配电设备的缺陷管理制度,以及时消除隐患。遇设备危急缺陷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领导。

6.完成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制定节能、减排计划,执行考核指标。

7.发电机、锅炉、汽机等主要发电设备,主变、主开关、保护测控装置等主要供电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8.发电厂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划定维护管理范围,每年3月5日前,发电厂负责将本辖区供配电设备设施

维护管理责任书(包括用电单位)报机电动力部备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第九条用电单位职责

(一)用电单位均应建立相关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二)公司用电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电设备,在用的应尽快更新。

(三)各用电单位执行公司电耗考核指标,经营考核指标应满足行业标准、公司计划和节能要求。

(四)公司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

(五)公司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六)事故时,事故用电单位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机电动力部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

(七)公司用电单位内部负责完善电能三级计量,受电端电度表作为计费参考表,由电气试验室校封,用电单位应予保护。

第十条变电站的职责

(一)必须按无功功率就地平衡的原则足额配置无功补偿装置,保证功率因数不低于0.9,否则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罚款额度对该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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