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机构的选定
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

2021年3月第19卷第2期Vol.19 No.2 Mar. 2021doi : 10.3969/j .issn . 1672-626x .2021.02.015湖北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牛鹏(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摘要:《仲裁法》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标准之一,但对何谓仲栽机构约定不明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这一标准的解释具有较大弹性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主体包括仲裁机构和法 院,以《仲裁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为节点,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标准正逐步由严格转向宽松,但在一些具体情形的 认定中仍存在过严情况。
鉴于此,应进一步探求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认定标准的统一,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体现鼓 励、支持仲裁之精神。
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认定标准;支持仲裁中图分类号:D 92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I 672-626X ( 2021)02-0117-0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作为认定仲 裁协议无效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加以规定111,但对何谓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法》本身却缺乏明确规定,导 致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具有较大弹性|21。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中虽曾对三种常见情形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做出规范\但 这一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个案的复函或具体问题的批复相冲突,更增添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认定 难度,实践中类案甚至同案的不同裁定大量存在。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属瑕疵仲裁协议的一种,仲裁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 认定问题虽已进行了十分丰富的研究\但概观这些研究可以发现:第一,关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原则 的研究较多而对具体认定规则的研究较少;第二,关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全局性探讨较多而对某一 类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专门性研究较少,尤其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类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研究成 果更少。
试析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选择

叶 杨
( 广 东财经大学
【 摘 要】 仲裁协 议是 民 商事仲裁 的基 石 , 关 于仲裁 协议 效 力 的争议 势 必对 当事人 双方 纠纷 的顺利解 决造 成 阻碍 。我 国立 法体现 了法 院对仲 裁 的支持与监 督 , 除赋 予仲 裁委 员会 对仲 裁协议 效力 的认 定权 外 , 也赋 予 了人 民法院认 定权 。然 而, 在 司法 实践 中关于 法 院确 认仲 裁 协议 效 力具 体程序 适 用的法条 却寥 寥无几 , 也难 以满足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需要 。 因此 , 笔者将 试析 法院确认 仲 裁协议 效 力的程序 选择 问题 , 以期 能为此
探 寻 到正确路 径 。
5 1 0 3 2 0 )
。
理等方面发挥着 积极 的作用 。最 高人 民法院 出台 的《 解 释》 将 确 认 仲裁 协议效力案件 的审判组织 以之 为形式 , 足见司法机关对 我 国仲裁事业发展 的重视。但合议制存在 的一个 明显缺 点就 是其适 用 的时 限较长 , 当事人 所需投入 到诉讼 的时 问成 本较 大。根 据上 述分析 , 合议 制的 固有特点会 与仲裁 的特性 虽然远未 达到冲突 的 程度 , 但 固然存在不相容之处 。 由于我 国将简易程序 与独 任制对应 、 将普 通程序 与独任 制截 然 分开 , 在我 国合议制是与第一 审普通程序在 立法上 “ 捆绑 ” 式地 设 置。选择 了合议制度则 必然意味着 选择 了普 通程 序 , 普通 程序 则是完整地设置多个有序 的诉讼 环节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
【 关键词 】 受理 法院 ; 仲 裁协议 效 力 ; 认定; 特 别程序
所 谓仲裁协议 的效力 , 是指 一项仲裁 协议本 身的有效 性 以及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 关 当事人 和 机构 的作 用 或约束 力 。笔 者对 “ 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 的理解 , 并非 是指当事人 对仲裁庭 就案件 管辖权 的抗辩 , 而是 指因当事人对对 方的仲裁协议 效力 的主张不 服而向受诉 法院或者受移送 案件法 院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 《 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 ( 下 文简称 《 仲 裁法》 ) 第2 o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仲裁法 ) 若干 问题 的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学打印版

仲裁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仲裁协议及其有效要件..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有效要件:1订立协议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2、简述仲裁裁决的类型最先合席1先行裁决..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3缺席裁决..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3、简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总称..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区别:第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第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而国家仲裁法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而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4、简述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5、简述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仲裁的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不需要双方协商..二解决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机构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不能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四公开与否的要求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除特别程序审理等案件之外..六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人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人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对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民事判决;法院可以决定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指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7、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断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的受理范围..9、简述仲裁员责任..仲裁法对仲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10、简述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概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论述题1、试论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其作用为: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试论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或裁或审制度中;裁为仲裁、审为诉讼..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3、试述仲裁协议的特点、内容及效力一、特点: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二、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三个条件: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三、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三对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4、论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一、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三、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试论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6、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7、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同简答第6题8、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1、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2、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 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三、案例分析题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王某和陈某虽然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陈某是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2.正确..仲裁协议有效;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陈某履行交房义务;争议事项即平等主体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合同履行纠纷;符合仲裁法确定的仲裁事项..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确定采取合议制不符合规定..本案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会员主任直接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4.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陈某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5.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本案中;王某提出的陈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理由成立..由王某重新选定或者重新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1.属于申请给付的仲裁请求..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甲公司为被申请人..3.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之一是: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本案中德国乙公司仅要求中国甲公司支付剩余的一台设备款;并未要求支付违约金..4.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中国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甲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5.本案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6.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

摘 要 : 裁 作 为诉 讼 外 解 决 民商 事 纠 纷 的 一 种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 解 决 国 严 格 。 仲 在 其次 , 国立法 对 什 么是 仲裁 机 构约 定 不 明确 没有 具体 规定 , 我 司 际 贸 易争 端 方 面 有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和作 用 。 本 文 从 仲 裁 协议 的生 效 要件 , 裁 法 实践 中解释 的任 意性和 适用 的 随 意性 导 致在 适 用 上 的混 乱 。再 次 , 仲 协 议效 力 的认 定 原 则 , 裁 协 议 效 力 认 定 的程 序 , 裁协 议 效 力 认 定 中存 在 虽 然 仲 裁 法 允许 当事 人 在仲 裁 协 议 中对 仲 裁委 员会 没 有 约定 或 约 定 仲 仲
不 明确 时 进行 补 充 , 实 践 中 , 争议 发 生后 , 但在 当 当事 人 之 间 的对 立和 分歧 往 往 比较 严 重 , 以在通 过协 商对 仲裁 机 构做 出明确 的 约定 。 难 仲 裁协 议 ,是 指 当事 人 同意 将 他们 之 间 已经 发 生 或将 来 可能 发 22 排 除 了当 事 人对 临 时仲 裁 的约 定 所 谓 临 时 仲 裁 , 指 不 要 _ 是 生 的争 议 交 付 仲 裁 解 决 的一 种 书 面 协 议 。 《 认 及 执 行 外 国仲 裁 公 承 常 设 仲裁 机 构 的协 助 ,直接 由 当事 人 指 定 的仲 裁 员 组成 仲 裁 庭 进 行 约》 的规 定 , 裁 协 议 是指 当事 人 以 书面 形 式 协 定承 允彼 此 间所 发 生 仲裁 。 裁 庭 处理 完毕 案 件 即 自动解 散 。 当 事人 约 定 以 临 时仲 裁 方 仲 仲 在 现 有 或 可 能发 生 之 一切 任 何 争议 ,如 果 涉 及 可 以仲 裁 解 决 事 项 之 式解 决 争 议 的 情 况 下 , a 仲裁 协 议 中 自然就 不会 约 定 仲 裁机 构 。 I d I'  ̄ - 在 确定法律关系, 不论 为 契 约 的 性质 与 否 , 提 交 仲 裁 的协 议 。 仲 裁 协 国 际仲 裁 实 践 中 , 管 机 构 仲裁 发 挥 着 重 要 的作 用 , 临时 仲 裁 也 有 应 尽 但 议 是确 定仲 裁 管 辖权 的必 要 条 件 之一 , 被认 为是 国际 仲裁 的基 石 , 具 方便 , 快捷 , 当事 人 节 省 费 用 的特 点。 别 是 一 些争 议 金 额 不 大 , 为 特 当 有 很 强 的 民 间性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是 指 依 法成 立 的仲 裁 协 议 的法 律 事人又希望尽 快解决 的案件 , 他们更希望找到双方都信任 的专 家, 在 效力。 一般 说 来 , 合 仲 裁协 议 法 定 构成 要件 的仲 裁 协议 具 有 法 律 效 最 短 的时 间 内 使他 们 的争 议 得 到 解决 。 符 力 , 于 有效 仲 裁 协 议 。 属 当今 世界 大 多数 国家 的 仲 裁 立法 及 有 关 国 际仲 裁 公 约 都 对 临时 1仲 裁 协 议 的 生效 要 件 仲 裁 做 出 了规 定 ,允 许 当事 人 可 以 自 由决定 将 纠 纷 提 交 常 设仲 裁 机 11 仲 裁协 议 的 一般 成 立 要件 当 事人 具 有完 全 的 行 为 能 力 . 构或临时仲裁机构审理并做 出裁决。当事人 约定纠纷由临时仲裁庭 由于 仲 裁 协 议是 当事 人 对 纠 纷解 决 方 式 的选 择 ,事 关 当 事 人 对诉 杈 裁决 , 当尊 重当事人的 自愿选择 , 应 不应予 以限制, 否则体现不 出仲 的 重大 利 益 处 分 , 因此 在 行 为 能力 上 应 采 用和 诉 讼 行 为 能 力相 当 的 裁 行 为 属于 私 人 行 为 的 特 色 , 背 了 当事 人 的 意愿 。 违 较 高标 准 即 需要 当事 人具 有完 全 行 为 能 力 , 限制 行 为 能 力和 无 行 为 我 国 目前 临 时 仲 裁机 构 的存 在 只 是极 为偶 然 的现 象 ,就 《 裁 仲 能 力人 所订 立 的仲 裁协 议 无效 。 意 思 表示 真 实 : 据 我 国 《 裁 法》 法 》 ② 根 仲 意义 的仲 裁 而 言 , 没 有 临 时 仲 裁 存 在 的余 地 。 因此 , 照 我 国 并 依 的相 关 规定 , 裁协 议 在 当事 人意 思 表 示 上 要 求有 两 层 涵 义 : 是 当 仲 一 《 仲裁法》 的规定 , 临时仲裁协议将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无效仲裁协 事 人 有 将纠 纷 提 交仲 裁 的意 思 表 示 , 是该 意思 表 示 是 真 实 的。 裁 议 , 非 双 方 当事 人 另 就仲 裁机 构 达 成 补 充协 议 , 二 仲 除 这不 能 不 说 是 我 国 协 议 是 双 方 当 事 人在 平等 , 自愿 , 商 一 致 的基 础 上 订 立 的 , 协 自愿 性 仲裁 制 度 上 的 一 个缺 憾 。 是 仲 裁协 议 的最 基 本特 征 , 以不 允 许 任何 一 方 以欺 诈 , 迫 或 趁 人 所 胁 23 仲 裁 委 员 会 不应 享 有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认 定 的确 定 权 仲 裁 . 之 危等 手 段 , 对 方 在 违背 真 实意 思 的情 况 下 签 订 仲 裁协 议 。 不 违 管 辖 权 来 自当 事 人 之 间的 仲 裁 协议 ,一 个 明确 有 效 的 仲 裁协 议是 仲 使 ⑨ 反 法律 和 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国际 商 事 仲 裁 中 , 在 公序 良俗 原 则 已经成 为 裁 庭 取 得 仲 裁 管辖 权 的依 据 。 但在 仲 裁 实 践 中 , 下列 情 况 经 常 出现 : 项重 要 原 则 并 得到 普 遍 承 认。 一 项 仲 裁 协议 如 果 违 背 了一 国 的 社 是 当事 人 之 间虽 然 有 仲 裁协 议 ,但 一 方 当事 人 却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会 公共 秩 序 或 国 际公 共 秩 序 , 么 这项 协 议 是 无 效 的 。 那 仲 裁 协 议 标 的 的 诉 讼 ; 是 ,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签订 的 仲 裁协 议 无效 , 二 双 12 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 仲裁协议 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 失效或不能履行 , _ ~方当事人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申请。 根据我 国 基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这些要件主 现行的《 仲裁法》 的规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 力有异议时 , 由仲 是 要包括 : ①约定的仲 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 平等主体之间的具 有可 处 裁 委 员 会做 出决 定 , 不 是 由仲裁 庭 决 定 。 别是 双 方 当事人 之间 在 并 特 分性 的权 利 纠纷 是 判 断 争议 是 否 具 备 可仲 裁 性 的标 准 。我 国 《 裁 仲 裁庭 组成 后 对 仲 裁 协议 的效 力 产 生 不 同意 见 时 ,仍 由仲 裁 委 员 会 仲 法 》 肯定 和 否 定 两 方面 确 定 了仲 裁 协 议 的 范 围 : 定 方面 , 国 可 对仲 裁 案 件 管 辖 权 问题 做 出决 定 显 然 不妥 。 仲 裁委 员会 是 仲 裁 工 作 从 肯 我 仲 裁 的 事项 为平 等 主体 间 的合 同纠 纷和 其 他 财 产权 益纠 纷 。 从 否 定 的 组织 者 和 管 理 者 , 不 是 仲 裁案 件 的仲 裁 人 , 有悖 于 仲 裁 的基 本 并 这 方面 看 , 国立 法 排 除 了婚 姻 , 养 , 护 继 承 以 及 应 由行 政 机 关 处 法 意。 国《 我 收 监 我 仲裁 法 》 未依 法 赋 予 仲 裁庭 认 定 仲 裁 管辖 权 的 权 利 , 仅 不 理 的行 政 争 议 的 可 仲裁 性 。 仲裁 协 议 具 有 可 执行 性 : 是仲 裁 协 议 大 大 限制 了仲 裁庭 的权 限 , 且 与 国际 通行 的做 法 也 不一 致 。 ② 这 而 在 必 要 内容 上 的 要 件 , 包括 双 方 自愿 将 争议 提 交 仲 裁 的 意思 表 示 , 具 3 完善 仲 裁 协 议效 力认 定 制 度 的思 考 有 合 法 的可 仲 裁 事项 , 以及 选 定 的 仲 裁机 构。 31 重 新 规 范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 条 件 仲 裁 协 议 的 存 在 表 明 了 当 . 2 仲 裁 协 议 效 力认 定 制 度 中存 在 的 问题 事人有把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愿。 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 因此应当严 我 国现 行 的仲 裁协 议 制 度 ,就 立 法 而 言应 该 说 是 基 本 上 符 合 国 格控制仲裁协议无效 的范 围 , 重新规范仲裁协议 的无效 条件 - 首先 , 际上 的一 般做 法 。然 而 与 以联 合 国《 国际 商 事 仲 裁 示范 法 》 为代 表 的 把 对 仲 裁机 构 的约 定 这 一 内容 要 件 去 掉 。 只要 当事 人 有 仲裁 的意 思 国 际仲 裁 立 法相 比 , 尚有 一 定 的 差距 。我 国《 裁 法 》 仲 实施 至 今 , 种种 并 且 仲 裁事 项 合 法 , 裁 协 议 就被 认 为是 有 效 。其 次 , 选 择 行 的约 仲 对 仲 裁 实 践 活 动 表 明我 国 现 行 仲裁 制 度 在 某 些 方面 已不 适 应 市场 经济 定 也 不 应该 一 概 否 定 其 效 力。 于 这 种 选 择性 的约 定 , 对 以首 先 主张 权 发 展 和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交往 的需 要 。 笔 者认 为要 完 善 我 国现 行 的仲 裁 利 者 的选 择 为依 据 ,即 先主 张 权 利 者 向仲 裁 机 关 提 出仲 裁 申请 的 就 制度 , 不仅 需 要 对仲 裁 制 度 本 身 进行 改革 , 且 也 需 要借 鉴 发 达 国 家 进 行仲 裁 , 先 主张 权 利 者 向法 院起 诉 , 应 进 行诉 讼 。 而 首 则 在 仲 裁 制 度规 定 上 的先 进经 验 , 对相 应 的配 套 制度 进 行 完 善 。 32 增 设 临 时 仲裁 制度 首 先 , 立 临 时 仲 裁 制度 是 发 展 我 国 对 . 建 21 关于 仲裁 协 议 中 的形 式要 件 规 定过 于 僵 化 我 国《 裁 法 》 . 仲 第 外 经济 贸易 的需 要 。 次 , 立 临时 仲 裁 制 度是 改善 我 ��
仲裁协议的实质内容、效力解释与认定机构
考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性 因素。如果不具 备仲裁协议的实质性 内容或欠缺某一项或两项内
容, 则非但不符合法律有关 仲裁协议 的规定 , 在理 论上认定其有效也是非常困难 的。
近来学者们普遍认为, 对仲裁协议的实质性内 容要从宽解释④, 即如果仲裁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约 定不 明确时, 则尽量从宽解释使其明确化并进而认 定仲裁协议有效 , 这才能反映仲裁当事人的意思 自 治性 。笔者对这种不分 情况 同等对 待的观点不敢 苟同, 为在此种情况下 要 区别对待。具体来说 认 是: 1 如果 当事人 在争议 发生后都 同意进行 仲 () 裁, 则对仲裁协议宜从宽解释。此时是符合仲裁的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性 的。 ( ) 果 当事 人 在 争 议发 2如
一
、
仲裁协议的实质性 内容
仲裁协议本质上还是属于合同的范畴 , 因此从 理论上来说 , 仲裁协议应该怎样订立即应包含哪些 内容等完全 是 当事 人 双 方 协 商一 致 的事 情 。但 仲 裁协议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 有其特
殊性 , 它既处 分 了 当事 人 在诉 讼 法 上 的起诉 权 ,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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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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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协议 的 实质 内容、 力解 释 与 认 定 机构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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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规则、 仲裁员等 , 这些虽也属于仲裁协议 的特殊 性内容 , 当事人当然也可 以另行约定 , 但这些都是 次要的, 因为即使不另行 约定也不会影响仲裁委员 会适用其 自 身的仲裁规则并选定仲裁员进行仲裁。 在适用何 国法 律 这 一 问题 上 , 当 事 人 无 特 别 约 如 定, 则可按国际惯例适用仲裁地法 , 因而仲裁协议 即使对此未作约定也不至于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因此, 要体现仲裁协议 的特殊性 , 选定 的仲裁 有“ 委员会” 这一项就足够了。 尽管如此, 上述法律规定也还是存在缺陷的, 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忽略 了临时仲裁 的存在。而 在许多国家 , 临时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可或 缺 的组 成部 分 。《 约公 约》 1条 也 明确 提 到 , 纽 第 仲裁一词不仅指临时仲裁 , 而且指由常设仲裁机构 解决争议 。因为我 国已加人《 纽约公约》 又与许 ,
法律仲裁协议书8篇
法律仲裁协议书8篇篇1本法律仲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双方之间存在因____事项产生的争议,为妥善解决该争议,经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特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的术语和表述应以其法律含义为准。
在本协议中所述的法律仲裁活动均指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任何未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术语或表述的含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习惯进行解释。
二、争议事项双方因以下事项产生争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此争议。
三、仲裁条款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若双方未就仲裁地点达成一致,则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 仲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3. 在仲裁期间,双方应全力配合仲裁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所需证据和材料。
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则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4.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效力与履行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的内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双方同意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约束。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在本协议下涉及的争议以及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概念: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事项:同下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定的管辖,必须指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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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可编辑 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机构的选定 ——从一起仲裁法颁布前的合同纠纷案得到的启示 张赵慧① 开封 河南大学
摘要:在经济文化往来如此广泛频繁、交通通讯如此迅捷发达的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共同意思或意愿普遍予以尊重和重视。这种尊重和重视体现在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选择的可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诸多方面。本文将从一起仲裁法颁布前典型合同仲裁案例,来浅要探讨我国现有立法前后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机构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仲裁效力 认定机构 仲裁协议 一、案例: 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 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 根据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产生争议的本仲裁案。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1)仲裁机构是否明确? (2 )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二、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所谓仲裁②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彼此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
① 作者简介:张赵慧,女,河南大学法学院08级诉讼法专业。 精品 可编辑 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裁断民事、经济争议的方式,仲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与诉讼,行政裁决等公权力救济形式相补充,相得益彰的的“民间司法”形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定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③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此处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做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将其以书信、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动履行了该合同,此时
② 仲裁广义定义上,包括三种:经济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经济仲裁依据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一种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非诉解决纠纷的方式。劳动仲裁依据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种为了公正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ADR方式。人事仲裁事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三者相互区别,本文所指仲裁仅指侠义上的经济仲裁。 ③ 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法条从肯定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自愿协商、仲裁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条从消极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不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仲裁协议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主体不适格。(二)内容违法。(三)意思表示有瑕疵。(四)内容不明确。法条从消极立法角度诠释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即不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要件。 精品 可编辑 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的默示接收。这是因为虽然合同可以因该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宣告成立,但从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确推知其对仲裁条款的肯定。书面的底线是明示同意,默示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分离的,并不能因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当然具有效力。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合同的默示成立而达成。”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此推知,此处的可仲裁事项是指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争议,如买卖合同、产品责任引起的争议。与人身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不能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否则,即是对“从身份到契约”的法进化运动的背离。因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行政权的行使,若允许将其纳入仲裁解决,既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又会导致公共秩序无法得到切实维护,有悖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国际私法准则。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第18条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
④ 在199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天津高院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定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并且,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帜精品 可编辑 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依据是1995年4月13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申请人国家根据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中所表述的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必须首先确定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本文将就仲裁机构选定问题做浅要的探讨。 三、出现仲裁机构不明确时的认定机构 仲裁协议的认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对因为仲裁机构选定不明确的时候出现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时,究竟应该由哪个机构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呢?关于仲裁协议的认定机构,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商事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 (一)由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即所谓Kompetenz-Kom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即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管辖权,为目前国际
鲜明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或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指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等,应当认为这类有缺陷的仲裁协议是可以补正的。只要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提请仲裁,它仍当是有效的。《解释》第3-6条就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精品 可编辑 实践中广泛使用。中国学者有人称之为“自裁管辖权说”,仲裁庭本身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决定。采用该原则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赋予仲裁庭的决定以终局效力,也不在于是否完全排除法院确定仲裁管辖权的权力,而在于限定法院干预仲裁管辖权的时间和条件,从而避免法院过早地干预仲裁过程,有利于仲裁庭提高效率。 (二)法院的决定权和最终审查权。各国对于法院的决定权和审查权都做了规定,只是法院介入的时间和条件不尽相同而已,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需要接受司法监督,法院的决定有最终效力,只是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确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从而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一些国家允许这种监督在仲裁过程中即可进行,而另外一些国家,则只允许裁决后的监督。 (三)由仲裁机构认定。这是少数国家采用的认定方法的显著性优势就在于其自主性,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是基于对其的信任,仲裁员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裁定管辖权异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如限定仲裁员的这一权力,就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仲裁机构错误地作出管辖权决定,将置仲裁庭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结果对仲裁机构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修改《仲裁法》的规定以符合国际惯例,否则势必影响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⑤
我国采取的仲裁方式比较具有典型性中国特色,即在《仲裁法》⑥施行前,
⑤ 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 随着现实需要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由法院作出裁定。实际上,法院和仲裁机构共同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监督,不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仲裁法》未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何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法院起诉后仲裁程序是否继续进行。近年来在实践中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