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2日广东省省长卢瑞华 在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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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第六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粤府办[1996]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粤府办[1996]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1996年2月5日粤府办〔1996〕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将调整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重视法制工作,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研究,搞好协调,提高质量,按时做好送审工作。

为保证计划的实施,省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立法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单位每季度应向省政府法制局报告一次本单位规章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6年规章制定计划(71项)序号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时间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省社保局三季度2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一季度3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二季度4广东省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省体改委二季度5广东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体改委三季度6广东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省地矿局二季度7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省电子机械厅四季度8广东省中外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省高教厅一季度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后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省高教厅一季度10广东省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高教厅一季度11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省林业厅二季度1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省林业厅二季度13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办法省海洋与水产厅二季度14广东省严惩电、毒、炸鱼作业规定省海洋与水产厅一季度15广东省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体委三季度16广东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细则省体委二季度17广东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省人事厅二季度18广东省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省人事厅二季度19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省人事厅三季度20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建委一季度21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省建委一季度22广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细则省建委一季度23广东省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省建委二季度24广东省市容环境卫生职工权益保障规定省建委二季度25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物价局三季度26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省物价局一季度27广东省餐饮业和修理服务业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二季度28广东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细则省民政厅二季度29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国土厅已报30广东省行政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省国土厅三季度31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省国土厅二季度32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环保局一季度33广东省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环保局四季度34广东省遗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地税局四季度35广东省城镇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地税局四季度36广东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省交通厅已报37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交通厅二季度38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交通厅二季度39广东省跨省区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厅一季度40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察管理办法省交通厅已报41广东省汽车摩托车技术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省交通厅已报42广东省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厅一季度43广东省过桥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交通厅一季度4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省水利厅三季度45广东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省水利厅四季度46广东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卫生厅一季度47广东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实施办法省卫生厅一季度48广东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省卫生厅二季度49广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省计生委三季度50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控税开票机实施办法省国税局已报51广东省国家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办法省国税局一季度52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省农业厅已报53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农业厅一季度54广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省农业厅三季度55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省劳动厅三季度56广东省企业职工福利待遇规定省劳动厅二季度57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省劳动厅二季度58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省劳动厅已报59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修订)省劳动厅三季度60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省劳动厅二季度61广东省爆破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省劳动厅已报62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一季度63广东省桑拿按摩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四季度64广东省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四季度65广东省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安厅二季度66广东省国际互联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安厅一季度67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已报68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四季度69广东省对台湾船舶实施边防治安与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省公安厅已报70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水利厅已报71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省农办二季度——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穗府[1999]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穗府[1999]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穗府〔1999〕8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为推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重要意义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既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重要作用,又可通过计算机的应用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国务院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编号赋码工作的领导,严格号码编制、审核程序,严防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差错,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

第五条省、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抗干扰和抗毁能力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产品。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1 / 2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 2 / 2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 (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广东省民政厅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广东省民政厅(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尊敬的欧广源副书记、李容根副省长、各位省老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一堂,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以人为本,慈善为怀的社会互助精神,动员海内外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慷慨善举,共同促进广东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今天,广东省慈善总会正式成立了,这是一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喜事,更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福音。

在此,我代表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对成立广东省慈善总会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怀的省委、省政府新老领导、广州军区首长、中华慈善总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表示衷心感谢!对在省慈善总会筹备期间捐赠慈善基金的各有关单位、热心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受省慈善总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委托,就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筹备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工作打算向大会作个汇报。

一、关于省慈善总会筹备工作的情况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的慈善组织相继成立,为推动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照各地的做法,省民政厅提议筹备正式成立省慈善总会,得到了省领导的支持。

为此,今年我厅把成立省慈善总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省慈善总会筹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筹备工作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推荐机构领导人选。

为有利于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根据章程规定,本着社会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经与各方协商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筹备组综合提出了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40人。

所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党政领导同志、部门负责人、知名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他们热心慈善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理事成员的基础上,推选9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这些常务理事人选有发起人、总会机构的人员、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开展活动关系密切的主要单位领导、工作对象的主管部门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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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2日广东省省长卢瑞华 在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2006-06-20 00:19:38 SRC-26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00年1月22日在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会议上 广东省省长 卢瑞华 各位代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1999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在中共广东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支持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共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激发出来的巨大动力,克服困难,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比预期更好的成绩。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

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长。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8459.4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9.4%。针对有效需求不足、市场启动难度较大的情况,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扩大内需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集体及个人拓宽投资领域,加大投资力度,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9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 9%。继续大力开拓国内市场特别是省内农村市场。在郑州、成都、沈阳等城市举办了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使广货在省外市场销售大幅增加。突出抓好改革农电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农村住宅到户电价已降至每千瓦时1元以下,实现了“两改一同价”第一阶段目标,从而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村消费。在国家采取银行降息、加薪和增加公共假期等措施推动下,省内房地产销售回升,旅游市场持续旺盛,教育、环境等消费大幅增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56.03亿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增长14.0%。

省政府及时出台有关鼓励政策措施,强化出口目标责任制,省领导亲自带队,开拓南美、西欧、中东、南非等新市场,全年进出口总额1403.5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1%。其中,出口总额776.82亿美元,增长2.7%。外商实际直接投资122.03亿美元,增长1.5%。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产业等快速发展,全年工业增加值3694. 93亿元,比上年增长11.1%。进一步加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粮食又获丰收,全年总产达1948万吨,农业增加值1021.06亿元,比上年增长4. 0%,实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财政金融形势平稳,全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761.68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在中央的有力支持下,困扰广东省多年的金融风险已得到缓解。

各项改革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全省9个重点产业中选定了50户工业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稳步推进,成效明显。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合资、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转制步伐明显加快。煤炭、制糖、纺织三个特困行业的解困取得新进展。 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增收,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安置下岗职工取得新成绩。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分流安置率达69.7%,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住房制度改革有序进行。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对省政府部门1980项审批、核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取消了878项审批事项,占原审批事项1392项的63%。民兵预备役工作改革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

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实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得到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研究开发体系逐步形成。积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工作有了新进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首届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获得成功。圆满完成高等学校扩大招生任务,招生人数比上年增长54.3%。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人数增至23万人,提前超过“九五”计划确定的21.5万人的目标。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普九”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改造薄弱学校工作成效显著。

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加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任务,按期办完省人大议案,认真办理省人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给省领导反映情况的“直通快车”件。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加强。全省农村顺利完成依法撤销管理区、建立村民委员会工作,有效推动了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了村民自治工作。精心组织新中国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做好迎接澳门回归的各项工作。 全省人民在声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的野蛮行径、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反对李登辉“两国论”三场政治斗争中激发巨大的爱国热情,受到了深刻的教育。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和各种刑事、经济犯罪,扫除黄赌毒,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走私,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民族、宗教、卫生、体育、外事、侨务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新成绩。以创作一本好书、一台好戏、一部优秀影片、一部优秀电视剧、一篇好文章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州市实现“一年一小变”目标,深圳、中山、肇庆和广州市天河区被中央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和城区”光荣称号。加大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查处了一批大要案。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取得了明显成绩,有形建筑市场、土地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认真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人口出生率下降了1.19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9.92‰。更加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全省10个省、县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29元,比上年实际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9085元,比上年实际增长4.5%。

山区脱贫奔康步伐加快。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城乡人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并确立顺德市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试点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成功举办了首届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进一借鉴了国际成功经验,扩大了广东在世界上的影响。

1999年,广东省取得了比预期更好的成绩,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和迎接澳门顺利回归祖国献上了一份厚礼。我们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这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团结奋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结果。这也是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通过发展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坚持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刮风、不争论、不埋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把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上下一致,克服困难,锐意进取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驻粤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以及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和支持广东建设的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趋势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效益仍不理想,亏损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经济运行质量不高;一些地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贩私、骗税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金融风险隐患还未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仍不够快;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两翼、北部山区与珠江三角洲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人口压力较大;环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努力克服和解决。 2000年工作意见 各位代表!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今年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总任务、总目标统揽全局,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有效增长”的经济工作方针,大力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施外向带动、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努力扩大有效需求,突出抓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今年全省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4%,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0%,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8.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2%;出口总额增长2%;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略有上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

今年,国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消除,广东省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仍将面临比较困难的局面。国内通货紧缩趋势在短期内难以扭转,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最大的问题。但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向好,亚洲地区经济已走出低谷,随着我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同时面临发展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今年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将有效改善供求关系。广东省的金融风险逐步得到解决,也为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因此,我们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抓信机遇,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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