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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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及完善策略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及完善策略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用数据要有脚注以说明来源)摘要: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关系到全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关系到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构建。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的缺陷和问题,在如今与国际接轨频频交流之际,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

(总结全文主要内容)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弊端,策略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1、社会保障制度定义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障人民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它的意义并不是实现共同富裕1。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2、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3、社会保障制度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特有作用。

第一,它能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它能解除劳动者1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

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多地广,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而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安心工作的心理环境。

第三、只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
2o 年 5 09 月
湖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Ma, 0 y 09 2
第3卷 第3 6 期
Ju ao H bi n e i(hooh n oi ! or lf ue u i t PispyadS! l n vr y l 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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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 的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 9 lD 2 [ C 3 ; 9 3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 编号 ]10 — 7 9 2 0 )3 0 4 ~ 6 0 14 9(090 —09 0
《 物权法》 4 条第 2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 第 2 “ 应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 费等费用 , 安排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 , 障被征地农 民的生活 , 保 维护被 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单纯地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 ,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了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 除 补偿 费、 安置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 费等费用外 , 还应 当安排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 , 保 障被征地农 民的生活。 这样 , 该规定 实际上是增加 了一项征收集体 土地 的补偿 费用 , 提高 了征收集体土 地 的补 偿 标 准 , 利 于 解 决 被 征地 农 民生 活 的 后顾 之 忧 。 但 是 , 地 补 偿 费 、 置 补 助 费 等 费用 构 成 的 有 Ⅲ 土 安
征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 障费用之间是什么关 系 , 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应 当如何安排 ,
根据该条款 , 无法得知具体内容 , 因而需要深入地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各地被征 地农 民社会保 障 费用制度 比较分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基本都是靠土地种植来维持生计和社会保障的,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和加快,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加之与之配套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且不够健全,农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农民的支持和大力配合,他们出让了自己多年维持生活的土地,给城市的发展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在他们失去土地后,也应该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服务,这是其应享有的基本的,政府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和维护。

(二)体现公平公正核心价值观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和谐的价值观念,所以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利的过程中,也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要求。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来源和保障,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和下岗职工一样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况且农民让出土地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被动的行为,所以国家除了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为失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以体现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农民生活的安定和谐对社会的和谐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做好和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重要。

但是城乡差距越来越明显,集中体现在收入差距、医疗差距、社会养老差距等很多方面,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城乡的和谐进步,所以应尽快出台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失地农民的,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保障持续健康的发展。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探讨征地制度的完善

探讨征地制度的完善
制 总 量 、限 制增 量 、盘 活 存 量 、 提高 质
量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征 地 审 批 后项 目开
集 体 土 地 ,一 方 面 对 批 后 的 土 地 不 注 重 监 管 ,未 能 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开 工 ,造 成 土 地 闲 置 。 因 此 ,建 立
“ 共 利 益 ” 未合 理 明 晰 界 定 ,造 公 成 征 地 范 围 过 宽 。我 国 《 法 》第 十 宪 条 规 定 , 国 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土地 管理 法 》第二 条第 四款 规
制 度 ,是 减 少 征 地 工 作 量 、避 免 群 众
征 地 矛 盾 的有 效 途 径 。
监测 ,建立节约集 约用地考核制度 ,全 面落实节约集 约用地法律责任。从源头 上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的合理开发 ,科学
利 用 ,减 少新 征 地 的用 地 量 。 目前 ,有 些地区开展的 “ 旧城 镇 、旧 厂 房 、 旧村 庄 ” 三 旧 改 造 工 作 就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举 措 ,这 能有 效 提 高 存 量 土 地 的再 利 用 , 尽 量少 占新 增建 设用 地 。 合 理 明确 界 定 “ 共 利 益 ” ,缩 小 公 征 地 范 围 。 为 了 限制 征 地 范 围 ,严 格 履 行 国 家 征 地 权 限 ,应 考 虑 在 现 行 《 划
探寻征地管理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土 地 未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 原 有 计 划 经
活 ,维 护 被 征 地农 民 的合 法 权 益 。但 如 何 衡 量 “ 额 ” ,这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的 司 足 法 解释 。

滁政〔2010〕117号《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0〕117号《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滁政〔201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以“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易衔接”为目标,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一)积极引导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已就业的,随就业单位参保;未就业的,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

个人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提高待遇水平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征地时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开始计算,每增加2周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但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一次性补缴费后,应当继续缴费,达到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享受相应的“城保”待遇。

不愿一次性补缴费的,也可选择从被征地时缴费参保。

(二)鼓励被征地时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参加“城保”或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以下简称“低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费。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的设想


额担 保 贷 款 贴 息等 就 业 扶 持 和 就业 服 务 所 需资 金 , 刚刚起步或缺失状态,理论研究和工作基础非常薄 由省 、 县人 民政府在 当地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 市、 弱 , 作 中也还 存在 一些 突 出 的矛盾 和 问题 , 度 改 入 中, 工 制 按每 个被 征 地农 民 10- 00元 一次 性划 出, 00 20 革和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亟待加强研究和工作 的 与促进 就业 专项 资金 统一使 用 。 力 度 。 彻落 实 《 贯 物权 、) 法) 及党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做 好 ( ) 大对被 征 地 农 民 的就 业援助 。对 被 征地 二 加
关键词 : 被征 地农 民; 就业 ; 房; 住 社会 保 障 中 图分 类号 :2 F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4 3 6 (0 0 0 — 0 2 0 10 — 1 0 2 1 ) 3 0 7 — 3
目前 , 国被 征 地 农 民数 量庞 大 , 1 7 我 从 9 8年 到 20 0 8年被 征地农 民 已高达 8 0 3 0多万 。近 l 0年被 征 地 农 民每年新 增高 达 4 0万左 右 。[ 0 1 ]为应 对 金融危
统 筹 安排 ” 的要 求 , 征 地 农 民享受 职 业 介 绍 、 业 被 职
条 中 国特 色 的城镇 化道 路都具 有现 实意 义 。 目前 , 多与做 好被 征 地农 民就业 、 房 和 社会 许 住
培训 、 公益 性 岗位 、 职业 技 能鉴 定 、 社会 保 险补贴 、 小
保 障 工作 相关 的理 论 、 政策 、 制度 和 法律 法 规 还处 于

( ) 一 安排被 征地 农 民就业 专项 资金 。 据 《 根 就业
促进 法》 国务 院 《 和 关于 进 一步 加 强就 业再 就业 工作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着农 民丧 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房屋所有权 以及对耕种 的庄稼 、 土 地上的其他 附着物 、 种植物等所有权 。 二 、完善农村 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的
建 议
补偿。
失地农 民实行身份转 ‘ 农转非 ’再把他 ,
们 纳 入 城 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范 围 , 对 农 民 是 进 行 再 结 构 化 , 之 融 入 新 的社 会 经 济 结 使
包 地流转和 土地开 发整理 新增加 的耕地 等 ,使 被 征 地 农 民有 必 要 的耕 作 土 地 , 继 续从事生产 。
参考文献:
1 沈 开举 . 收、 . 征 征用 与补偿 . 京: 北 法律 出版
社.067 2 0 :
的进 行估价、 补偿 。补 偿额度的计算应 当
按 照 在 不 低 于 国 家 统 计 部 门近 年 内 公 布
发 成 住 宅 区 、 业 区 , 么 这 一 类 补 偿 的 商 那
www. u n iu n h . o 管理观察 ‘ g a l a c ac r g n 总第 4 7期 0
之 没 有 相 应 的 生 存 技 艺 , 往 陷 入 孤 立 无 往
援的境遇 ,其 适应也 需要一个 很长 的过
程 。 以在 征 地 补 偿 的 中 就 必须 考 虑 这 一 所 必 要 因 素 , 而 解 决 他 们 在 失地 以后 遇 到 从 风 险 的 基 本 存 活 能 力 。 例 如 , 立 失 地 农 建
依 据 就 应 该 按 照 其 转 变 用 途 后 的 性 质 进
行补偿, 这一计算标准就应 当是 按照 市场
论农村土地征 收补偿制 度的完善
口 张 艳
( 定 市 地 产评 估 中 心 ,.l 保 定 保 ;'c -: -t J 0 15 ) 70 1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社保并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园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切实提高其生活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园管[2004]9号《园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是指园区开发建设以来被征地及被拆迁产生的以下二类人员:(一)待安置人员及第二年龄段人员,即:1、2004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拆迁)农民中的待安置人员:女16周岁(含16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男16周岁(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人员;2、2004年1月1日起被征地(拆迁)农民中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女16周岁(含16周岁)至36周岁以下、男16周岁(含16周岁)至46周岁以下人员。

(二)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及第三年龄段人员,即:1、2004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拆迁)农民中女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上人员中至本意见实施时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2、2004年1月1日起被征地(拆迁)农民中女 36周岁(含36周岁)至55周岁以下、男46周岁(含46周岁)至60周岁以下人员中至本意见实施时未达养老年龄的第三年龄段人员。

以上适用对象各年龄段的划分按征地动迁当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年龄确定;养老年龄是指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

二、保障办法(一)待安置人员及第二年龄段人员1、待安置人员:本意见实施后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园区公积金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公积金B类或C类下限的25%进行补贴;本意见实施后自谋职业参加园区公积金的,对个人按公积金B类或C类下限的5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承担,补贴时间最长为15年。

2、第二年龄段人员:将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换算为园区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二)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及第三年龄段人员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及第三年龄段人员经自主选择,统一纳入园区公积金制度,一次性补缴园区公积金,补缴资金由个人和区、镇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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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的完善邹爱华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符启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征地/被征地劳动力/被征地养老人员/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内容提要: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安排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十分清楚的问题。

在《物权法》颁布前后,许多地方政府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安排作出了规定,通过对不同地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存在着以下缺陷: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项目;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没有为所有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社会保障费用;没有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妥善地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面临支付风险。

因此,需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单纯地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这样,该规定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提高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有利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

[1]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构成的征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具体应当如何安排,根据该条款,无法得知具体内容,因而需要深入地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制度比较分析在《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很多地方政府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了社会保障费用。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地方政府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差异。

1.社会保障费用归属于不同的保障体系(1)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所有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例如,北京市;(2)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例如,上海市;(3)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例如,南昌市;(4)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也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例如,浙江省、江苏省和黄山市。

2.社会保障费用的项目不同(1)有的是除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外,还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是: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为征地时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为征地时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年龄每增加1岁递减六分之一,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男年满16周岁至3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30周岁和男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45周岁的,为征地时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

例如,北京市;(2)有的是除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社会保险之外,还包括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社会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

例如,上海市;(3)有的是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例如,南昌市;(4)有的是除了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外,还包括了一次性每人0.4万元的生活补助费。

例如,杭州市;(5)有的是除了包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之外,还包括生活补助费。

例如,江苏省;(5)有的是只包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例如,黄山市;(7)有的是包括了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

例如,嘉兴市。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基数、比例和期限不同(1)养老保险方面。

北京市规定缴费基数按依法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8%,男年满41周岁、女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补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照11%的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上海市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17%,一次性缴清不低于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期限由各区政府确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杭州市规定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照8%的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南昌市规定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江西省每年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被征地劳动力(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具体缴费期限和缴费标准档次由自己选择,被征地养老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标准由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8%的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方面。

北京市规定缴费基数按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按照12%的比例一次性补缴。

补缴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中9%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划入个人账户。

男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年满51周岁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0年;年满51周岁的补缴1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5年。

女年满26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年满41周岁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5年;年满41周岁补缴6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10年。

上海市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5%,一次性缴清不低于1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期限由各区政府确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南昌市规定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个人按1.5%、村(组)集体按2.5%的比例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

被征地劳动力可按月、季、年缴纳费用,被征地养老人员按照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足10至15年费用,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另外,被征地农民在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在每年首次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其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集体和个人各缴纳18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失业保险。

北京市规定缴费基数按照依法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例为2%,一次性补缴,年满16周岁的补缴1年失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每增加1岁增补1年,最多补缴20年。

杭州市规定被征地劳动力(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缴费时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黄山市规定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是否建立基本养老生活保障费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

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温州市规定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

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档次后不能再作变动。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标准的40%,个人承担缴费标准的30%,这两部分资金列入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高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嘉兴市规定对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根据嘉兴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发放待遇水平和支付能力确定,目前按照每一缴费年度4000元/人缴纳,其中30%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缴费部分,缴纳年限为15年,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

被征地劳动力也是由征地单位按照以上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作相应的调整。

南京市将被征地农民分为四个年龄段:不满16周岁为第一年龄段,女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为第二年龄段,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为第三年龄段,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为第四年龄段。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设立5个缴费档次,一档37600元,二档40600元,三档44600元,四档48600元,五档5260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设立2个缴费档次,一档37600元,二档42600元。

由被征地农民在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次性缴纳。

4.社会保障费用的权利主体不同(1)有的将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和被征地劳动力(男满16周岁至55周岁、女满16周岁至45周岁)都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例如,南昌市;(2)有的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都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例如,南京市、温州市和黄山市;(3)有的对被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而对被征地劳动力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和嘉兴市;(4)有的只对被征地劳动力(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女满16周岁至50周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对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予保障,由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每人支付3万元的安置补助费。

例如,杭州市。

5.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与征地补偿费的关系不同(1)有的来源于征地单位在原有的征地补偿费基础上另外支付的费用。

例如,南昌市;(2)有的来源于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扣除留给村(组)集体之外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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