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

冶金行业主要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一、我国主要安全生产法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涉及冶金、铸造行业安全规范及注意事项范文

涉及冶金、铸造行业安全规范及注意事项范文铸造行业安全规范及注意事项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铸造行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范编制。
第2条铸造行业是指铸铁、铸钢、铜合金、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的铸造加工行业,以及相关的加工、热处理等环节。
第3条铸造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条铸造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
第5条铸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6条铸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技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
第7条铸造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2章生产安全第8条铸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9条铸造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求,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10条铸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
第11条铸造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12条铸造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13条铸造企业应当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作业风险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14条铸造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的通风、防火等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环境。
第15条铸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浅析冶金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浅析冶金安全生产管理策略摘要今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前提下,冶金行业的发展也十分的迅速。
同时,冶金行业生产的种类繁多,产量也在不断的增长。
冶金产品的应用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这不仅是微观、局部和随机的发展情况,而且是更深层次和更普遍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根据冶金安全生产的整个过程,深入分析了经常发生事故的原因,并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冶金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管理;策略冶金工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已引起了社会对冶金安全生产中所有安全隐患的关注,但是在现阶段冶金公司的生产中仍然会发生安全事故。
1冶金安全生产中经常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目前,冶金行业的安全事故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国家发布了新的指导方针,公司也制定了新的生产规则,但是它们并不能有效避免发生事故。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继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生产技术,那么就能够减少事故发生。
为了减少风险因素,我就必须要寻找问题的根源,找到问题的关键,然后再加以解决,并改进所有的生产计划。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要深入分析出现的问题,以防止再次发生相似的安全事故。
1.1过时的生产设备随着社会的快速以及高效发展,中国社会市场对冶金材料的需求也有所增加。
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公司将会继续加速生产,这就会导致了一些项目在没有实际研究的情况下就被投入生产。
尽管中国也在进口和改造国外的生产设备,但该这些设备还是不够完善,而且已经过时,也没有提供安全保证。
所以,为了达到目前国家的发展水平,我们就必须继续努力。
日益落后的生产团队也为我们的生产过程隐藏了安全隐患,因此我们仍然必须改进和优化生产团队,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1.2商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不到位,所以冶金生产中隐藏着安全隐患目前,我国钢铁企业的主要生产方式不仅存在许多生产环节和生产流程,而且非常复杂,使得难以正确实施公司内部的生产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出现各种管理问题,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了整体的生产和业务发展。
金属冶金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属冶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属冶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属冶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稀有金属等。
第三条金属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金属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二)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发布;(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五)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金属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冶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其生产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解,为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更多的贡献。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包括企业、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员工四部分。
1.企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确保生产生活中没有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制定和公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保证员工操作规范,遵循生产安全规定。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2.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另一重要负责人,单位领导应当抓紧安排生产安全事项,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领导的责任使得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得更加细致和周全。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它的职责是策划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发布有关生产安全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对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切实发挥安全管理的作用,促进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4.员工员工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关键环节,员工必须要遵守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积极投入自己的工作中去,稳步开展自己的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安全生产组织责任、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1.安全生产组织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危险等级划分和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2.安全生产技术责任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检查、事故统计、危险化学品等级划分、职业健康防护和安全生产培训及应急预案等生产安全制度,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生产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有效、可靠。
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冶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发展,也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我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 安全意识薄弱在一些冶金企业中,员工的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些员工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危机意识,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增加。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冶金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够健全,存在漏洞,无法有效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 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一些冶金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安全监测设备不足,防护设施不完备,安全生产设备陈旧落后等,这些都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解决方案1.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冶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通过组织安全知识培训、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醒员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增强危机意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应对。
2.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
可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冶金企业需要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安全设备及防护设施,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监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冶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全面系统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程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第三十六条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第三十九条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第四十一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第四十二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和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第四十三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四十四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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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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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市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各冶金企业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冶金行业
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根据国家安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目标和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加强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级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冶金企业的各种有害、危险因素设备的数量
及分布,建立档案;强化源头管理,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三
同时”工作和职工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
业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设,改
善企业的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素质,规范作业行为,
努力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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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调查,切实摸清本地区情况。各区县安监局要深入开
展本地区冶金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要摸清企业的底数,以调查
表的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弄清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主要生产设备、危险有害因素等。要通过这次摸底,建立完善企业的
档案,提高监管的力度。各区县安监局要在20**年3月10号前结
束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汇总材料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突出重点,增强安全生产过程的监管。各区县安监局要充
分认识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调查摸底,找准本
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出整改方案,
将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冶金行业的事故特点,重
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易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
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健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
患的企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制定和完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三个《规程》。要在20**年的上
半年,结合省安监局开展的《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和《轧
钢安全规程》三个文件的宣贯工作,进一步做好包括企业分管安全工
作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监部门人员在内
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企
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具备与监管工作相适
应的业务知识,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四)认真落实“三同时”,突出源头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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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全面清理本地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三同时”工作。对在
20**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新建、改建、
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
施,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现状安全评价。凡是20**年9月30日
后投产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
要补办“三同时”手续;20**年6月30日后以,对未履行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议实施停产整顿,对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和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项目,坚决不予补办
“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实施关闭。
(五)严肃事故查处,推动安全管理创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
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同时,市、县两级安
全监管部门要把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淘汰落后冶金生产能力,
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整合
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抓好冶金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全市所有冶金企业要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始终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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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健
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健全相应的职责。
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冶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炼铁
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结合本企业生产工
艺条件和作业特点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岗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是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工种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标准)、安全检查制度、危险源、事故隐患和危
险作业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急预案管理
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及厂区生产保卫管理制
度)。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冶金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
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了解相关区域、作业的有
害危险因素,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凡涉及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培训考
核、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是突出抓好重点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监控管理。要加强对
重点危险区域、设施、设备、能源介质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对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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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和烧结工序要以预防煤气中毒、爆炸和机械伤害为重点;对炼铁
工序,要以高炉、热风炉、煤粉制作及输送设备为重点,防止爆炸和
火灾事故,以出铁场为重点防止喷溅、铁水爆炸、煤气爆炸、中毒、
起重吊车及泥泡等伤害事故;对炼钢工序,要以转炉、电炉及其他冶
金炉(包括铁合金炉)为重点,防止高温金属液体(液渣)喷溅、煤
气爆炸、氧气爆炸、废钢中夹杂危险物品爆炸事故,以铁水、钢水、
钢渣吊运为重点,防止冶金吊车故障、容器泄漏和耳轴断裂等事故;
对轧钢工序,要以加热、退火系统为重点防止机械伤害事故,以吊运、
装卸为重点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对锅炉、煤气、氧气、氮气等能源介
质压力容器管网,高温金属运输工具、变配电所(站)等重点要害危
险部位、设施、设备,要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
五是监控危险源,完善和定期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冶金企业要建
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要进一步
制定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每年度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员工进行事
故应急的演练,切实掌握救援的程序。市直属冶金企业要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直属以下冶金企业要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报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是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企业内部各
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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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
全;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
关法律、行zd规和国家标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先
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控制手段,提高生产技术装
备本质化安全水平,并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管理的成
功经验,努力形成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和企业安全文化。
(七)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今年上半年,省安监局将对部分冶金
企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为此,市安监局将利用两周的时
间对全市部分重点冶金企业进行检查,各区县安监局要对本管属区域
内的全部冶金企业进行普查,特别要对三个规程的宣贯、职工培训、
隐患整改以及相关制度的落实等进行一次祥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告知,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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