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关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新政办[2001]197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防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后取消人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新政办[2001]1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人防办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西北地区人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5]49号)。
通知规定,对人防重点城市建筑面积不到700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10层,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向人防部门交纳人防设施配套费。
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人防办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计价房[2001]1410号),重新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于新政办[1995]49号文规定的“人防设施配套费”已划入新计价房[2001]1410号设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范围内,为避免重复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原“人防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党办发[2007]4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0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新政办发[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第十九届乌洽会成功举办并取得新成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一、名称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二、时间2010年9月1日至5日三、地点新疆国际博览中心四、主题“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五、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面向中亚、西亚、南亚各国市场需求,加强外引内联,组织国内和区内名优商品及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参展,促进我国与中西南亚国家间和东中西部省区间的经贸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六、主要内容(一)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
(二)洽谈进出口商品贸易和国内商品贸易,包括:轻工纺织、机械设备、汽车机电、五金化工、家电信息、建材家居、特色农产品、科技产品、冶金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
(三)洽谈外商投资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制药、旅游、物流、商务、金融、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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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区划工作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调整、审批程序,妥善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区建制变更、辖区范围变更、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名称更名和命名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审批。
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申报审批。
行政公署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各派出机关逐级申报,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地必须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变更方案,逐级上报。
上报的内容包括:拟变更区域的地理条件、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政治经济、人口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变更方案及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调整、变更前后行政区划示意图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一经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调整、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新政办[2001]182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升入高校深造并保证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新”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等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全面实施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深造,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新政办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和《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培训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政务是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对外宣传、促进对外开放、推进政务公开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有力措施。
为做好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工作),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对电子政务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结合自治区政府系统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政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紧紧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以“整合、创新、安全、保密、服务、效益”为主线,以提高应用水平为重点,统一规划,统一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大投入,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实施、配套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使电子政务在推进我区各级政府机关管理创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条电子政务工作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列入政府工作及政府机关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旅游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旅游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2•【字号】新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旅游厕所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厕所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区旅游厕所现状,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游厕所建设的重点和要求旅游厕所建设要围绕自治区旅游业“五区三线”,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
今后两到三年内,集中力量解决好重点旅游景区(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厕所;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00人以上的重点游览点的厕所;国道、省道主要公路干线上重点加油站的厕所;重点旅游城市的市内公厕;旅游购物点、休息站、农家乐旅游接待点、餐饮娱乐旅游点的厕所。
旅游厕所建设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按照规划的布局要求进行。
通往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上的厕所建设,依托中石油、中石化和其他单位的加油站进行;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购物接待场所、农家乐旅游接待点、旅游餐饮娱乐点的厕所建设,结合争创“全国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分等定级、旅游市场和环境治理整顿、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
旅游厕所的设计、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燉T18973-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和新疆旅游厕所建筑设计标准进行,体现标准化、国际化水平和地方民族特色。
针对新疆实际,大力推广“生态厕所”、“免冲厕所”等先进技术,个别旅游参观、休息点经批准可修建旱厕,但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达到环保要求。
二、旅游厕所建设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一)组织领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11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厅草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我区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之一,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由此全面启动。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传媒,大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同时,要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使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逐步形成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自治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免收 按标准收取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按标准收取 减半收取 免收 免收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免收
2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四、环保部门(1 项)
1 噪声超标排污收费 五、水利部门(3 项)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费
2 水业性收费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 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1999]35 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 [2008]823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务收费
〔2009〕1421 号
《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13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服务收费
1811 号
14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 《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 按标准收取
免收
免收
免收
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 号
减半收取
免收
减半收取
免收
6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减免措施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 援疆工程建设项目
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 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新政办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好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在落实《关于为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定向招聘教师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适当从宽、稳妥有序、有情操作的原则,结合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宏观指导,地州组织,以县为主具体实施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好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二、实施范围及办法(一)实施范围。
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同一乡镇、村公办学校(含塔什库尔干县县城学校)实际代课满1年以上且已离岗的教师(代课期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代课岗位的教师,代课年限可累计计算),以及符合新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招聘条件但经考核未能转为正式教师的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已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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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
单位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1998]3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26日 新政办〔1998〕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
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
府要充分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作用,采取措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
2 / 3
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
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以
下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
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
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
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处理
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根据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国经贸资〔1996〕809号)具体确定。
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自治区
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提出或制定全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综合协
调各有关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负责资源综合利
用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监督技改项目综合利用“三同时”
的执行。
自治区计委负责全区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资源综合利用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财税
政策,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制定自治区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城建、地质矿产环保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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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积极配合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三、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