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讨
论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

论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论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一、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规制的必要性转移定价或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
通过转移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或转移价格。
由于现代企业集团有可能跨国经营,因此,转移定价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后一种情况又叫国际转移定价(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转移定价。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交易价格也可能不同。
因为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
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徐静,1997)。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参与交易各方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因此,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协商价格和双重价格。
但是,由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非税务动机主要有:扶持新建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进行盈余管理、转移资金、业绩考核等。
),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或多或少地背离其理论价格。
在有些情况下,转移定价与其理论价格甚至相去甚远。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对于国家税收而言,同样如此。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
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
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价的法令解析

案例的启示
企业应关注转让定价政策的合 规性,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进行 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有效的合 规管理方式,但需与税务机关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易被税务机 关关注和调整,企业应规范内 部管理,遵守税收法规。
CHAPTER 04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 展及挑战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子 公司,向其关联方转让产品的 价格低于市场价,被税务机关
要求调整。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 在技术转让协议,协议价款低 于公允价值,被税务机 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01
02
03
法规完善
随着中国大陆税制改革的 深入,转让定价法规将不 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 和税收管理的需求。
信息化监管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加强 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管理
转让定价的专业化管理将 得到加强,税务部门将更 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 引进。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法规体系
中国大陆的转让定价法规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之上,并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和实施。
转让定价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定义
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界 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
、劳务等交易。
定价原则
法规规定了公平、独立、透明原 则,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 场价格或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 格进行确定。
1991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企 业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 付价款、费用。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分析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分析引言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为了获得税务和商业利益而进行的内部交易定价的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进行业务活动的需求越来越多。
转移定价税制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在跨国交易中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内部定价方式逃避税务义务。
转移定价税制的定义和原则转移定价税制是一个涉及多个国家税务体系的复杂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准则,转移定价唯一的目的是确保在非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中,可能存在的贸易条件与无关企业间的交易条件相同。
这样,跨国企业就不会通过调整内部定价来在不同国家之间分配利润,从而避免纳税义务。
转移定价税制的原则主要包括:1.相关企业应核实其在交易中采用的定价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并与无关企业间的相同或类似交易进行比较。
2.相关企业应根据国际准则,采用合适的定价方法来确定其内部交易的价格。
这些定价方法应基于市场原则,并与无关企业间的相同或类似交易一致。
3.相关企业应保留与转移定价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便税务机关对其定价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
转移定价税制的法律问题1. 确定关联企业在转移定价税制中,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企业被认为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权,或者两个企业都被一个第三方控制。
确定关联企业是转移定价法律分析的关键一步,因为只有关联企业的交易才会受到转移定价税制的监管。
2. 确定适用的定价方法在确认关联企业后,转移定价税制需要确定适用的定价方法。
国际税收准则提供了一些标准定价方法,如可比较未关联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等。
不同的国家可能对定价方法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政策时需要仔细考虑。
3. 定价文件和记录转移定价税制要求关联企业保留与转移定价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这些文件和记录包括企业内部交易协议、市场研究报告、成本计算和利润分配文件等。
这些文件和记录是税务机关评估企业转移定价政策和实践的重要依据。
4. 税务合规和纳税义务在转移定价税制下,相关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转移定价政策和实践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法规。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价的法令解析

转让定价法令的实施,使得企业的合规风险增加,因为企业 需要遵守更多的规定和标准,如预约定价安排、关联方交易 等。
处罚力度加大
转让定价法令的实施,使得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一旦违反 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CHAPTER 05
转让定价法令的优化与建议
完善转让定价法规体系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 价的法令解析
2023-11-03
目 录
• 转让定价法令概述 • 转让定价法令的核心内容 • 转让定价法令的执行与监管 • 转让定价法令对企业的影响与挑战 • 转让定价法令的优化与建议
CHAPTER 01
转让定价法令概述
转让定价的定义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为满足其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在关 联方之间进行的非正常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法令的历史与发展
国际先驱
转让定价法令的制定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已经 出现了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行为的规范。
国内发展
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引入和企业国际化程 度的提高,也逐步制定了转让定价法令。
CHAPTER 02
转让定价法令的核心内容
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分类
关联交易定义
要点二
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协商无果,企业可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 间和费用,但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转让定价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双边或多边协议
中国大陆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 或多边协议,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这些协议为企业 转让定价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平台。
建立转让定价风险评估体系, 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保 障国家税收利益。
探析转移定价税制的评价与完善对策

探析转移定价税制的评价与完善对策转移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也是其经常采用的最为重要的避税手段。
转移定价税制作为一种基于税收考虑而对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进行调整或税务处理的法规体系,是遏制和防止跨国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从而维护本国经济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制度保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会越来越多地遇到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和规避税收,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和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
因此,客观评价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得失,并使之进一步完善,是我国税制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现行转移定价税制的评价及问题分析我国现行转移定价税制取得了明显改进,大大提高了详尽程度、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在转移定价的税收调整方法上,《规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取消了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机械地按次序选择调整方法的规定,并在规定实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的同时,引进了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净利润法,大大增强了制度对不同具体情况的适应性和扩充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选择空间;增加了国际上认为最主要的可比性方面的详细规定,统一规范了有关调整方法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使用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从而既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部门调整方法选择不当导致不必要的争论和纠纷,又有利于避免具体操作中衡量尺寸把握不准而造成执行不当,背离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2.《规程》明确允许采用预约定价制度,并对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基本要求作了原则规定。
预约定价制度是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采用的国际上最先进的转移定价税收审计和调整方法,其旨在将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监督,节省税收审计、调整成本和减少争议,对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都有好处。
我国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税制

我国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税制姓名:学号摘要:转移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 也是其经常采用的最为重要的避税手段。
转移定价税制作为一种基于税收考虑而对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进行调整或税务处理的法规体系, 是遏制和防止跨国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 从而维护本国经济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制度保障有鉴于此,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近年来一直将转移定价税制作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制建设的重点。
本文拟对转移定价税制的国际最新发展作一简要介绍和阐释, 并从中得到启示, 提出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完善对策。
一、转移定价最新发展:现在世界上已有70 多个国家实行了转移定价税制, 其中最具典范性的首推最新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 节及其实施规则( 简称美国规则) 和OECD 的《跨国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转移定价准则》( 简称OECD 准则) , 二者已成为国际上处理转移定价税收问题和协调各国税收利益的标准,也是目前各国制定转移定价税制所参照的基本范例。
转移定价税制涉及的基本问题, 包括转移定价行为的认定、关联企业的确认、正常交易原则的建立、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相关国家初步调整与相应调整。
其中, 关联企业的确认和正常交易下独立企业成交价格的计算, 是转移定价税制的核心和难点。
近年来, 特别是1995年以来, 代表转移定价税制发展方向的美国和OECD 对各自的转移定价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修订, 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OECD 其他主要成员国也在转移定价立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和改进, 使得转移定价税制不仅在一些基本规定上更加全面和完善, 而且增加了若干体现新的治税立法思想和更加科学有效的约束机制的新内容, 增加了和正在增加某些适应目前跨国公司战略及国际经济变动新特点的新规范。
这里所说的转移定价税制的最新发展, 即指后者。
二、转移定价税制的原则和方法考察世界各国税法,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则。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税制是国际上常见的税收政策之一,在确保纳税主体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逃税的行为。
本文将就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跨国企业;逃税;改进措施1. 转让定价税制的概述转让定价税制是指跨国企业内部转移财产、权益和服务等的定价方式,以确定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的税务义务和纳税基础。
在全球化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跨国企业纳税合规的问题。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明确了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上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贸规模的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税制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层面和关联交易层面。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国将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纳入到纳税人的所得范围内,并对其进行监管和征税。
同时,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算方法和监督机构等。
在关联交易层面,我国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相关监管要求。
我国税务机关在查验企业的关联交易时,会根据转让定价的公平性原则,对涉及的交易价格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确定涉税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3.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经验和实践尚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的空白与模糊之处。
(2)监管难度较大:跨国企业在转让定价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转移定价困难等问题,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转让定价风险较高:跨国企业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行为,通过人为调整价格等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导致税务收入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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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探讨 摘要: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运用了各种手段进行避税活动。转移定价是其中的重要方式。转移定价严重影响了国际间税收的正常分配秩序,对各国税收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此,我国必须在法律上对其给予必要的规制。
转移定价的特征和方法 (一)转移定价的特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也称转让定价或转让价格,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人为确定内部价格,并依此价格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即他们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具有以下特征:转移定价具有隐蔽性。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配置资源的手段,是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劳务、技术等交易价格,这种价格是以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是由少数上层决策人员决定的。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使跨国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利润,另一方面却给一些东道国带来了经济损失。转移定价与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转移定价与成本相脱节,与市场价格的偏差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二)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 跨国公司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一般采取六种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有形资产销售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有形资产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时,利用非独立成交价格来进行转移定价,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整个经营战略的目的。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以不转移有形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将该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另一国的关联企业,收取一定的租金,从而达到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利用无形资产交易进行避税。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定比较困难,而且无形资产很少在非关联企业间进行交易,因此,跨国公司一般通过向关联企业收取高或低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许可费来降低或者增加自身利润额,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支付管理费的形式避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国际上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的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之间在支付管理费时,不按正常交易价格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为转移利润、减轻税负创造了条件。
通过贷款的方式避税。在借贷款业务中,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因为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扣除。跨国公司可通过安排其所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来选择最佳收益。
服务收费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通过提高或压低劳务收费标准的办法,来影响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危害 减少避税所在国的税收收入,损害避税所在国的财政利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造成了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在国际市场上,税负的轻重是影响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进行国际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实际税负远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标准,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避税实质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一定程度造成资本的外流,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妨害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跨国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将资金抽逃,这样就很容易引起避税所在国政府的行政干预,比如制定法令进行外汇管制,调节汇率高低水平等,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资金流转,造成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一些恶意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消极的。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出现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通过减税方式刺激需求,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但出现避税形式,则可能会出现对需求的过度刺激,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使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完全实现,某些受政策鼓励的行业可能因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达不到既定发展水平,而相反一些受限制的行业则受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影响而盲目发展,造成税收杠杆政策的失调。
世界各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介绍 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法律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两个方面。 单边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进行的规制。美国首先于 1968 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收制度,而后经合发组织(OECD)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员国纷纷制定转让定价税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溯期。
国际协调。国际协调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协定中制定相应的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特别是反避税条款。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及税收协定本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税收逃避,它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签订有关公约和协定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二是通过对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措施 目前,我国外企出现大面积“制造亏损”的畸形现象。据国税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其中,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金额占总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我国必须完善转移定价的法律。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立法工作源于经济特区的反避税实践,深圳市在1988年初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转移定价税制法规。1991年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13条规定了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199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除了解释性地列举了“关联企业”的八种具体情形外,还对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首次与国际上通常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接轨。第27条体现了“最优法原则”,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价格可根据个案情况选择相应的调整方法。在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考虑可比性因素,这是“可比性原则”的典型运用。第28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其定义和操作与美国法的规定相似。另外,《规程》还注意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交易,并针对无形资产交易的特点设计了一些考虑项目,这使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收规制逐渐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轨道迈进。
我国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法规和具体实施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立法方面。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立法尚欠缺系统化,目前还没有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对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往往很难找到相应的标准来确定正常的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我国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参照类似劳务活动地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对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对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 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有这种义务,但是强制性不够,缺乏权威性。 管理和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较低。我国对查处转移定价避税活动的工作起步晚,税务人员缺乏反避税经验和外语能力。而我国的外国投资者有着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的法律专家为其策划。所以,实践中我们往往是一无所获。收集信息渠道不足。转移定价是最常见、最隐蔽的避税方式。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购销权基本上由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税务人员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他资料来源很少,因此,查处转移定价的工作很难展开。
完善我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 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惯例中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体系。二是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做法,增加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进一步细化各种调整方法,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最关键的是要健全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先定价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纳税人与税务主管当局在整个预先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我国2002年 10月15日起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这种制度。推行预约定价具有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双重功效。目前,我国于 2004年9月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它借鉴吸收发达国家预约定价的实施规范,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规性文件。
细化劳务提供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包括的利润因素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 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目前对避税企业的法律规制一般依据国内法规的内容,通常只是单方面的调整,对调整后的相应性的调整所涉及的境外关联企业的财务问题、双重征税问题、与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协定问题、调整后的相关情报信息交换问题,这些属于税收国际合作范畴的问题却较少提及。因此,我们应开展与税收协定缔约国在检查、审计方面的情报交换与合作,努力开展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调,并签订有关协定为跨境检查创造条件。
税务争议解决方式。我国对避税问题引起的税务争议,一般通过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诉讼前的行政救济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救济程序在我国主要是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作出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极效力,虽然复议方式是给税务机关一个重新自我审查的机会,会使一些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得到纠正,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必须是由原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做出的终极决定,容易使纳税人对其决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于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其目的主要是解决税务争议,人民法院只是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根据一般性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有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并不自动停止。因此,这些规定明显也是极不利于纳税人的,特别是对避税问题的税务争议往往是较为复杂的,而避税又不同于偷税,其行为并不需要有一定的严惩性,这一规定也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权利滥用,因此,建议在避税问题上,并不以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作为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可以允许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暂时停止税款的缴纳和处罚或免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