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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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6]10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二)保障水资源安全;(三)保护水生态环境;(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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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综合说明 (1)1.1 项目概况 (1)1.2 项目区概况 (1)1.3 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2)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1.5 水土流失预测 (3)1.6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分区及措施布设 (4)1.7 水土保持监测 (5)1.8 工程投资及效益分析 (5)1.9 实施保证措施 (5)1.10 建议与要求 (5)2 编制总则 (7)2.1 方案编制目的和意义 (7)2.2 编制依据 (7)2.3 方案编制深度及设计水平年 (11)3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2)3.1 项目概况 (12)3.2 项目区概况 (54)4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64)4.1 对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评价 (64)4.2 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评价 (70)4.3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 (71)4.4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项目评价 (73)4.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75)5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77)5.1 界定的原则与依据 (77)5.2 防治责任范围界定 (77)5.3 防治责任范围与征占地的关系说明 (79)6 新增水土流失预测 (81)6.1 预测范围和内容 (81)6.2 预测时段划分、预测单元划分及预测方法 (81)6.3 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及植被情况预测 (88)6.4 弃土(渣)量预测 (90)6.5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91)6.6 新增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94)6.7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96)6.8 预测结论及综合分析 (114)7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分区及措施布设 (117)7.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17)7.2 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置 (118)7.3 水土保持措施 (126)7.4 治理措施 (127)7.5 各分区防治措施典型设计 (130)7.6 水土保持工程量 (144)7.7 施工组织设计 (151)7.8 实施进度计划 (159)8 水土保持监测 (165)8.1 监测范围、监测单元划分及监测重点 (165)8.2 监测内容与方法 (165)8.3 监测时段和频率 (168)8.4 监测点布置 (168)8.5 监测管理 (172)9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74)9.1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174)9.2 效益分析 (178)10 实施保证措施 (183)10.1 落实方案设计 (183)10.2 组织管理措施 (183)10.3 招投标管理措施 (184)10.4 施工管理措施 (185)10.5 建设监理措施 (185)10.6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186)10.7 竣工验收管理 (186)10.8 资金管理 (187)11 结论与建议 (188)11.1 结论 (188)11.2 建议 (190)附件附件一: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附件二: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图册附件三:淮河流域河南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四:安徽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五:淮河流域江苏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六:淮河流域山东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综合说明1.1项目概况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涉及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
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精选20篇)

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洪水无情袭家园,众志成城谱新曲,在抗洪救灾中,涌现了无数先进事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精选20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肖xx,男,中共党员,51岁,xx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要求对防汛抗灾工作进行了精心地安排和部署,积极投身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以身作责,发挥好带头作用该同志认真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制定了防汛工作应急预案,召开了防汛动员大会,把各项防汛责任落实到人。
亲自赶赴防汛第一线,对全县境内所有的河堤、山洪隐患点进行了排查,对部分有隐患地段进行了砌坝防护。
二、带头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为应对复杂的防洪工作形势,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该同志要求干部职工在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了解行业动态、水利系统的各项方针政策。
自己更是带头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他经常虚心与同事们交流,学习他们的经验和工作态度,具有很高的亲和力和很强的工作能力。
三、深入一线,开展防汛抢险工作xx连续遭遇两次强降雨,导致境内雁门乡、威州镇、银杏乡等乡镇不同程度受灾,多个山沟爆发山洪泥石流,xx县城部分河段翻水、内涝。
面对突发的灾情,肖xx把防汛抗灾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第一时间深入到最危险、灾情最重的地方,日夜奋战在抗洪抢险最前沿。
积极陪同省、州、县级领导多次到现场查看,提出合理的抢险建议。
正是这种顽强坚韧的水利精神,激励着全局干部职工在每次的防汛抗险中冲锋在前,圆满地完成了的防汛抢险工作。
防汛抗旱个人先进事迹材料2郭xx,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现任xx省xx河流城管理局防汛机动抢险队队长。
20xx年xx月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洪涝灾害,郭xx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地投身到抗击洪水和灾后重建的战斗中,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7·20”特大暴雨发生后,郭xx带领抢险队班子成员和技术骨干,及时制定了抢险救灾工作预案,确保人员、设备24小时待命。
2024二建水利-考点速记

2024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点速记第1章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建筑材料1.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类型及相关要求【考点1】土石坝的坝顶构造【考点2】防渗体1)形式土坝防渗体主要有①心墙、②斜墙、③铺盖、④截水墙等形式。
2)作用②降低浸润线,增加下游坝坡的稳定性;③降低渗透坡降,防止渗透变形。
【考点3】重力坝的构造1)重力坝结构示意图2)坝顶构造防浪墙顶高程的计算:防浪墙顶高程=正常蓄水位+Δh正;防浪墙顶高程=校核洪水位+Δh校;高差(Δh)应按下式计算确定:hz—波浪中心线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m);h1%—波高(m);(累计频率为1%时的波浪高度)hc—重力坝坝顶安全超高。
安全超高h c相应水位坝的级别123正常蓄水位0.70.50.4校核洪水位0.50.40.3【考点【考点5】水闸组成图【考点划分为I、II、III、IV 、V 五等。
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³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保护人口/104人保护农田面积/104亩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104人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年引水量/108m³装机容量/MW Ⅰ大(1)型≥10≥150≥500≥300≥200≥150特别重要≥10≥1200Ⅱ大(2)型<10,≥1.0<150,≥50<500,≥100<300,≥100<200,≥60<150,≥50重要<10,≥3<1200,≥300Ⅲ中型<1.0,≥0.1<50,≥20<100,≥30<100,≥40<60,≥15<50,≥5比较重要<3,≥1<300,≥50Ⅳ小(1)型<0.1,≥0.01<20,≥5<30,≥5<40,≥10<15,≥3<5,≥0.5一般<1,≥0.3<50,≥10Ⅴ小(2)型<0.01,≥0.001<5<5<10<3<0.5<0.3<10【考点7】堤防工程的级别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

1 工程设计《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5.0.1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的工程等别,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按照其水库总库容和装机容量划分为五等,应按表5.0.1确定。
确定。
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5.0.9确定。
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系指仅在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洞以及导流明渠、临时挡墙等。
本标准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限于临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6.0.4确定。
注:PMF 为可能最大洪水。
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根据电站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的规定确定;若失事后果严重、会长期影响电站效益,则上、下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宜根据表6.0.4规定的下限确定。
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可低于相应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0.8确定。
在低于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应避免出现不利的冲刷和淤积;在遭遇超正常运用洪水时,允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可修复的局部破坏,并不危及大坝和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
当消能防冲建筑物的局部破坏有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时,应研究采用正常运用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进行校核。
6.0.9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根据厂房的级别按表6.0.9确定。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与其壅水建筑物的洪水设计标准一致。
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场地、开关站、出线6.0.10平原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的洪水设计标准,应按表 6.0.10确定。
按表6.0.11确定。
对1级、2级建筑物,若按表6.0.11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校核。
内,综合分析确定。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遭遇超洪水设计标准的应急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赣府厅字〔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30日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2021年至2025年应完成的目标任务。
(一)2021年年底前应完成的目标任务。
1.10月底前完成57座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施,12月底前基本完工。
2.完成小型水库攻坚行动70%以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成100%工程实体建设遗留问题处理。
3.完成2021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一般债实施的475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开工率70%以上。
4.推广小型水库专业化社会化管护模式,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完成率50%以上。
5.全面完善大中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及安全监测设施;完成1112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建设任务;完成576座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
(二)2022年年底前应完成的目标任务。
1.完成2021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656座水库(大中型8座、小型648座)的安全鉴定任务。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云水农〔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331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云管〔2022〕130)等文件要求,省水利厅重新修订了《云南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取得管理实效。
原《云南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水农〔2020〕2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水利厅2023年7月11日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水平,保障泵站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充分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泵站技术管理规程》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等要求,结合云南省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单站设计流量≥10m3/s或装机功率≥1MW以上,且落实管理单位的大中型灌排泵站。
第三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构建科学高效的泵站标准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泵站建设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泵站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好、工程安全、运行节能、调度科学、站区优美、管理高效”的现代化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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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
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0.06.30
•【文号】水防〔2020〕131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水防〔2020〕13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结合暗访督查和调度实践,我部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防[2019]20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0年6月30日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落实调度运用责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在遭遇洪水过程、严重及以上旱情或突发事件时实施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建议。
第四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要以问题为导向,对发生较重汛情、严重及以上旱情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及全国七大江河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支流的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闸、泵站等,实施在线监控;
(二)开展全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其中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指导本流域片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在线监控;
(二)按水利部部署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四)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情况;
(五)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在线监控;
(二)组织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整改要求进行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度权限对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进行决策、下达调度指令。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接受有管理权或调度权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事项与程序
第十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水工程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的制定(修订)、批复、备案情况;
(二)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三)水工程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执行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水工程调度相关信息发布报送情况;
(五)调度信息记录情况;
(六)其他涉及水工程调度的事项。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
“线上”方式是指监督检查单位根据雨水情实况和预测,对照相关方案、指令等要求,通过实时水雨情系统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督检查。
“线下”方式是指监督检查单位根据线上监控情况、降雨洪水过程和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派检查组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水利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二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范围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问题分类与整改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采取赋分制。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违规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
监督检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认定。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由监督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与被检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确认单见附件1。
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或3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
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如对相关问题认定存在争议或判断不准时,应及时与相关水旱灾害防御部门沟通确认。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须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辩。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问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单位和调度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为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领导责任单位为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调度责任单位为调度指令下达部门(单位)。
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第二十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书面检查;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认定问题等级、从重实施问责: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诿、阻碍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三)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