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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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船舶碰撞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船舶碰撞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
第 2 卷 第 3期 7
20 0 8年 9月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 然科学版) 自 Jun l f hj n ca nv r t N trl cec) ora o e a gO enU i s y a a S i e Z i e i( u n
Vo .7 No 3 12 .
来看 , 可分为以下类型 :1国内船舶之间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2 国内船舶与从事国际航线的中国籍 () ()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3外 国籍船舶与中国籍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赔偿【 () ” 。
收 稿 日期 :20 —6 1 080—8
基金项 目: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 目( 07 4 7 20 0 1 )
作者简介 : 易传 ̄( 7一, , 1 95 ) 男 四川攀枝花人 , ] 1 助理研究员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海事法
第3 期
易传剑 等 : 基于船舶碰撞 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
31 4
目前, 对于船舶碰撞造成 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有不 同观点。不具有 涉外关系的我国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上处于混乱状态。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对于发生 碰撞的各船之间如何对油污损害承担责任也认识不一。 本文拟从性质界定 、 责任承担和涉外关系的适用等 方 面提 出分析 和建 议 。
c mp n ai n。 o e s to
Ke r s s i ol in d ma e o i p l t n s se o o e s t n y wo d : h p c l so ; a g f l ol i ; y tm f mp n a i i o u o c o

要: 船舶碰撞造成的海上油污损害是实践 中经常发生 的问题。解决问题 的实质在于船舶碰撞和油污损 害的性质界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最⾼⼈民法院赵红近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益增多,其中不乏⼀些涉案标的⼤案情较为复杂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中反映出了⼀些⽐较典型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现⾏法律相关法律问题没有明⽂规定,这些问题已成为海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前在审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困扰海事审判的典型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国内船舶油污赔偿案件的法律适⽤问题:2、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

下⾯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就这些问题向⼤家作⼀简单介绍。

⼀、关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问题⽬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法律,处理此类案件可以适⽤的国内法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时,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l969”)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CLC1992”)应优先适⽤。

对此,⽆论是海事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界,均不存在争议。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的是审理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适⽤法律问题。

审理此类案件在适⽤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适⽤国内法是适⽤“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是适⽤“海商法”的问题上产⽣很⼤分歧,在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中甚⾄出现了不同法院适⽤不同法律的情况。

对此,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CLCl969”和“CLCl992”可适⽤于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

其主要理由为:(1)国际公约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并且我国已将国际公约的内容纳⼊相关的国内法律之中;(2)从我国两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规定看,国际公约优先适⽤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遍原则。

国际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海洋是人类珍贵的资源,海洋环境则是地球环境非常重要的一员。

海洋环境中的污染源,泄油事故占相当大的比重,它主要来自于石油泄漏,海洋石油污染排放和海上作业过程中的溢油排放。

一系列相关国际立法也由国际社会为解决此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相继出台了。

然而,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快速发展和他们的科学和技术能力的提高,溢油事故风险增加,意外漏油,漏油事件频繁发生。

海上溢油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如何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赔偿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标签: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一.海洋油污的产生及危害19世纪50年代以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石油需求剧增。

世界油轮吨位,在海上运输,数量迅速增长带来的繁荣,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造成油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海洋环境损害、公私财产损害、海洋资源破坏等风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明,海洋环境污染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根据该描述,石油及其制成品在勘探开发和运输、消费过程中进入海洋即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

海洋油污是指船舶或其它海上装置在正常营运或者发生事故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

海洋油污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船舶运输,自然渗漏,陆源。

海底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许多海底区域的沉积岩中蕴藏着油、气资源。

主要有海上碰撞溢油,作业事故排油,石油平台引起的排油,石油开采中未达标含油污水的排放。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便是海洋运输,海洋的油类物质污染是最主要的污染源便是船舶。

船舶油污染主要有两种情况,操作污染和污染事故。

石油、天然气从海底包含油、气构造的岩石顶部的裂缝溢出即形成渗漏。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研究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研究

62 WORLD ENVIRONMENT 2019年第4期 总第179期
在2011年《油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曾有针对 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讨论,有关人士认为天然渔 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作为油污损失的一种形态,相当于 “CLC”中的“环境损害”。但是在《油污司法解释》出台 后,该问题不再具有价值。第九条规定的“对受污染的 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类似于 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当然包括对渔业资源的恢复 措施,渔业资源长期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一)财产损害与预防措施费用 财产损害是传统侵权法规范的赔偿类型。预防性 措施主要是指清污费用,由清污机构索赔。虽然清污 机构有可能是海事主管机关,因而引发关于清污费用
是民事债权还是行政费用的性质争议。但回归问题的 本源,性质之争还是起源于如何才能保证清污费用被 合理清偿的考虑。目前清污费率缺少统一行业标准, 在司法中曾采取由法院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中船舶 配员的劳务、燃油费等逐一评估认定,这种方式较为 繁琐。
此外,应当区分恢复期间损失和恢复措施费用, 避免重复索赔。恢复措施费用已为实践广为接受。但 是恢复期间损失随着中国《索赔办法》的出台逐步在 实践中被讨论。对两者应当进行严格区分,例如“为恢 复因污染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损害,渔政监督管理机 关在相关海域投放鱼苗所产生的费用就应当认定为 恢复费用,不应作为恢复期间损失重复进行计算”。根 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恢复期 间损失应当由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索赔,恢复措施
费用则由渔政监督管理机关索赔。但是随着中央和地 方机构改革,两项也可能由统一的机构索赔。
(四)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引起的收入损失 船舶油污在渔业领域构成的影响核心为三类:其 一,养殖水产品面临的损害;其二,天然水产品数量的 降低;其三,鱼量、海水质量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而构 成对依赖生物繁殖的渔民作业活动的负面损害,而造 成的经济损失。第一种属于渔民财产损失;第二种归 于渔业资源损失,由国家索赔;第三种属于《油污司法 解释》中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收入损失。渔民、养殖户等 基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捕捞 权,因为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在恢 复期收入减少,这些属于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收入损 失。 在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发布的指导性手册《索 赔手册》中,经济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纯 经济损失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污染 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因其财产遭受溢油污染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纯 经济损失涉及的不仅是客观性的判断还有主观价值 衡量。所以在司法上是否可赔付,主要依赖立法者的 价值选择。虽然《索赔手册》在中国不生效,但是中国 2011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沿用了《索赔手 册》中的赔偿项目规定。《油污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 项为间接损失,第三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则为理 论上的纯经济损失。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课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课件
失等进行赔偿。
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 保险、财务担保等方式进行转移。
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是指实际负责船舶日常经 营管理的当事人。
船舶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同样可以通过 保险、财务担保等方式进行转移。
在船舶油污事故中,船舶经营人可能 需要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 取决于其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经营协 议和法律规定。
国内案例
2015年宁波港原油 泄漏事故
国内案例
中国船舶油污保险 (CSOI)的保险机 制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康菲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赔偿过 程和结果
典型案例
达飞轮船在法国海岸漏油事件的赔偿过程 和结果
典型案例
联合石油公司阿拉斯加油轮泄漏事件的赔 偿过程和结果
典型案例
马士基油轮在英国海岸漏油事件的赔偿过 程和结果
间接损失赔偿
包括因油污导致的船舶停运、生 产损失、市场价值降低等间接经 济损失。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
实际价值赔偿
按照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包括重置成本、折旧等 因素。
约定赔偿
在合同中约定油污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
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船舶所 有人或货主的责任有一定限制,超过 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船舶油污损害进行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
调查结果应作为赔偿处理的依据,包括油污来源、污染程度 、损失情况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和审判等环节,最终由法 院判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于狭 窄 , 对一 污染 事故 的 受害 者无 法 保护 , 就 需 这
要 国内立法加 以补 充 , 大污染 源 的规 定范 围。这也 扩
基 金相结 合的模式 , 以船东 和石油货 主共 同承担 责任 为原则 , 保 向油 污受 害人 提供 充分 有效 的赔 偿 。 确 我 国 于 18 9 0年加 入 ( L 6 ) C C 9 ,但 至 今 未 加 人 ) ( C 1 并适 用 其 议 定 书 ( 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区加 入 了 F 7》 仅
作 者 简 介 : 望平( 9 0 男, 张 1 8 -) 陕西 西安 人 , 士 , 硕 西北政 法 大学( 西西安 7 0 6 ) 陕 1 0 3 国际法学 院讲师 , 究方 向为 国际私法 。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0 -2 20- 9 3
自2 0世纪 中期 以来 , 上运输 中石油 污染给人类 海
任 公 约》 简称 C C 9 、 1 7 年 国际 油 污 损 害赔 偿 ( L 6 )(9 1
基 金公 约》 简 称 F 7 ) 几 经修 改 补 充 , 新 成果 分 ( C 1, 最
进行 强制 保险 , 以确保 其赔偿 能力 。 扩展 来说 , 舶污 船 染 的来源绝 非 只是油类 , 化学 品和有 毒有 害物质 同样
4 %与 5 %之 间 . . 3 . 4 水上石 油运 输将呈现持续增 长趋势 。
石油水上运输量 的增加 意味着 船舶 发生溢 油事故的风 险增加。1 7 _ 0 o年 , 9620 我国沿海共 发生大小船舶溢油 事故 2 5 起 。 3 其中 , 3 溢油量在 5 0吨 以上的重大事 故 5 3 起, 总溢油量 2 5 97 4吨 , 给渔业 、 养殖业 、 旅游业 以及 海

船舶油污损害损害认定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船舶油污损害损害认定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船舶油污损害损害认定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探究一、船舶油污损害的认定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因燃料或货物泄漏而造成的环境和经济损害。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损害程度:船舶的油污损害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程度是判定船舶责任的关键。

2. 损害时限:确认船舶油污损害的时限,及时行动以避免二次污染。

3. 环境因素:主要考虑受损环境(地面,水源,空气)的属性和对人类,动植物的可能影响。

4. 船舶状态:评价意外事故的成因以及船舶维护是否充分。

二、船舶油污损害认定的法律问题1. 管辖法院问题:一旦发生船舶油污损害,涉及管辖地区,财产归属和责任划分,往往需要法院的司法裁定。

然而,其它司法管辖区可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 损害赔偿问题:依据国内外海洋法相关条款,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主要由船舶所有人和管理者承担。

船舶的物权属于不同的个体,无论是物主还是会计科目,都会对船舶的损失评估产生影响。

3. 证明责任问题:作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可能争辩是行为人造成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证据深入分析,查清事实。

4. 金融赔偿问题:为了满足灾害造成的巨大经济影响,需要提供富足的积累并赔偿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三、船舶油污损害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1. 正义和公平原则:在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认定中,法律尊重正义和公平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的环境和经济损害应该得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而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船舶责任制度:依据船舶责任制度,船舶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对船舶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足够证据,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权益,为环境带来更有效的保障。

3. 海洋环保法律体系:针对船舶油污损害,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海洋环保法律体系不仅关注海洋生态保护,同时重视通过司法途径,强化对油污损害的防范和处理。

4. 国际法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是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国际法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认定和惩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摘要: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国际条约⽅⾯,采取的是⼀种以纳⼊适⽤与转化适⽤相结合的⽅式。

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民法典》、《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致,应当适⽤国际公约。

关键词:油污;损害赔偿;条约;法律适⽤我国⽬前没有专门的油污法,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中;另外,我国还参加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amage),下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theConventionalon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等,这些公约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了我国法院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

正是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特别是⾮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出现了混乱[1]。

在实践中,有的适⽤《民法典》,如“烟救油2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海商法》,如“东⽅⼤使”号油污案等;有的适⽤《海洋环境保护法》,如“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号”油污案等;有的适⽤《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如“闽燃供2号”油污案;甚⾄有的适⽤国际惯例,如“南洋”号油污案、“碧洋丸”号油污案、“南洋丰收”号油污案、“亚洲飞鹅”号油污案等[2]。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油污事故当事⼈各⽅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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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188页
·出版日期:2006年03月
·ISBN:7301104960
·条形码:9787301104965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PagesPerSheet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海商法文库
内容简介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如何适用已加入的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是否有必要加入其他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如何制订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书填补了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系统深入理论研究的空白,在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想。

作者简介徐国平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副城,主攻海商法。

先后就读于安徽大学、武汉大学,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法学评论》、《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

媒体推荐?
推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作为特殊的损害赔偿法,其基本制度包括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四大基本制度,本书以这些基本制度为核心,勾勒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书致力于探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形成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和理论基础,对该领域的研究并非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深度。

本书在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想,并在理论上予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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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发展沿革
第二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基本原理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适用范围制度
第一节石油
第二节船舶
第三节事件
第四节污染损害
第五节地理范围
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
第一节民事责任主体制度
第二节强制责任保证制度
第三节赔偿基金制度
第四章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限制制度
第一节清污费用赔偿制度
第二节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第三节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节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五章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我国适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相关问题第二节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之后
……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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