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定稿(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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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袁小兰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研究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同罪名案例,三十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对本案形成了独立的辩护观点,尽管我的当事人抱着一切为了债权人利益出发,争取早日出去处理债务的良好愿望而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作为辩护人,有必要用严肃的法律规定来审视本案全部事实和证据,有必要用法律的良知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有充分的、客观的,不可更改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有充分理由说明这场公诉指控是不成立的。为此,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正式发表辩护词之前辩护人有一个请求,因为本案事关我当事人身家性命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罪与非罪,辩护人的辩护可能时间有点长,请法庭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不要随意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在此先谢过了):

第一部分本案的形成。

本案不是杀人,不是放火,本案不需要侦破,如果说构成犯罪,被告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一直在犯罪,因为,被告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做生意就涉及到向他人借款,如果说不构成犯罪,借款的案件事实本来就是民间借贷的性质。

2015年2月12日因为没有兑现还款10%的承诺而引起部分债权人不满,发生冲突争执而引发本案,袁小兰当晚自动投案被公安机关以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次日,部分债权人以袁小兰要处理债务为由要求公安放人,于是袁小兰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因处理债务不尽人意,部分债权人又要求公安抓人,于是袁小兰以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正式逮捕,袁小兰从病房再次走进了班房直到现在。

因此,本案的形成就是因为被告人暂时无法偿还众多债权人的债务,引起部分债权人上访、闹访,之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因为维稳因素介入,因而形成本案。让袁小兰难于接受、始料不及和雪上加霜的是检察院公诉科改变罪名,高套一档,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袁小兰带着重病正在接受着这场生死审判。另外辩护人对本案有必要指出二点明显违法之处,一是本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三大机关均不批准被告人袁小兰因严重疾病取保候审的要求,严重侵犯

被告人袁小兰的基本人权及刑事诉讼权利,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袁小兰因病出现意外,三大机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本案从2016年5月12日移送起诉至今一年多未审结,已经超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属于严重超期羁押案件。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一,本案的基础事实属于民间借贷。

本案立案之前,已有部分债权人以民间借贷起诉袁小兰,由人民法院作出了调解书或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本案有八个债权人既取得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现在又出现在本案的债权人之中,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形不属于“刑民交叉”,在没有撤销原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法律文书出现之前,调解书或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生效的状态是既定不容改变的,这八名债权人不能视为本案的集资参与人。

本案其他二百多起借贷关系与此八起生效的民间借贷案无论是借贷事实、过程和成因并无二样,唯一不同的就是本案的其余债权人或主动或被动(有些债权人根本不是去刑事报案,而是被通知去公安登记债权,结果却按报案处理,所以称为被动报案)的选择了刑事追债的道路,或者没有来得及选择民事起诉,因为刑事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民事起诉,结果就造成了今天的局面,换句话说就是这二百多宗借贷关系任何一宗如果在2015年2月13日袁小兰刑事立案之前以民间借贷起诉都是成立的。

本案如果最终定为有罪,这个刑事立案时间点无疑就变成了袁小兰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因素。很显然,由某个时间点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和现象。

二,本案袁小兰不存在公开宣传集资的行为,借款对象也不属于社会公众,不属于不特定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认定非法集资必须同时具体四个条件,第一个主体条件和第三个利诱条件很容易理解,第二个公开宣传条件和第四个社会公众条件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为了集资

进行了公开宣传才有可能存在社会公众的对象,没有进行公开宣传就一定不存在社会公众的对象,换句话说,前者成立,后者可能成立;前者不成立,后者必定不成立,前者是皮,后者是毛,皮之不存,毛附在哪里?目前现状是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袁小兰实施了非法集资所要求的行为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所以,根本不会存在所谓的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毫无关联的陌生人,本案的这些债权人对象要么是直接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内部员工,要么就是这类人的关系人,起诉书提到债权人数共计256人(实际253人),看起来人员众多,事实不然,如果袁小兰夫妇如果要办五十桌酒席,恐怕没有人不信,也就是说会来喝喜酒的亲戚朋友可能远远不止二百多人,甚至会超过五百人,对在案的债权人,辩方根据债权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和评价,另外专门做了一个统计(附统计表):

(一)、非集资关系形成债权的有5人(包括后来增加的大众小贷公司、曾勇伟、涂怀清,熊火根、陈世华、),涉及金额721.76万元;通过合法债权转让的有3人,涉及金额775万元,上述二项因债权的形成并非借贷关系,系其他民事关系形成在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应予剔除;

(二)、已明确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有9人,即前面提到的9份生效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涉及金额382万元,该项最能说明本案的性质,在刑事立案前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为民间借贷,而要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只能通过民事审监程序即再审程序才能完成,刑事程序不能代替民事审监程序,更不能否认和推翻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相反,这9份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直接证明了其他253笔债权的性质同样是民事性质,不会因为刑事立案,仅仅因为启动了刑事程序而改变民事的性质。

(三)、直接亲戚关系的有13人,涉及金额565万元;直接同事、同学关系及与之有亲属关系的有49人,涉及金额5399.9万元;属于内部员工人及与之有亲属关系的有17人,涉及金额304.8万元,直接朋友关系的78人,涉及金额元3157.66万;属于朋友的关系人有78人,涉及金额1767万元,上述五类债权人的身份涵盖了所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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