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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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 公司)。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和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和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简介

EMC公司和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和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能耗企业企业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MC公司的费用。合同期后,能耗企业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

二、节能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EMC公司提供项目的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合同规定节能指标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合同期内EMC公司和能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能耗企业所有,能耗企业的现金流始终为正。

2.节能保证型

能耗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EMC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合同除规定节能指标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外还规定如在合同项目期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由EMC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能耗企业向EMC公司支付服务费和EMC公司所投入的资金。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按合同规定标准,EMC公司为能耗企业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合同规定能源服务质量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EMC 公司按合同给予补偿;EMC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能耗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的实施情况

1、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的成立

国内经民政部已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 紧密配合政府工作,大力宣传节能政策和法规;

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努力排除市场障碍;

积极开展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搭建节能服务公司和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桥梁;

精心打造EMCA信息平台,促进交流和合作,展现产业发展风貌; 深入开展产业政策研究,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倡导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内1998年起在北京、辽宁和山东建立了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到2006年6月,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累计为405家能耗企业实施了475个项目,投资总额13.3亿元人民币,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共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能耗企业的净收益是示范节能服务公司的8-10倍。国内的EMC公司到2008年5月也已发展到了150余家。

2、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扶持政策

为了解决EMC公司的融资障碍,我国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应政策,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发展。北京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加强

政策引导,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天津市及长沙市、宁波市等制定了《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四川省,上海市,河北省等政府要求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我们建议省政府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示范;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节能专题调研、培训、宣传、奖励等。国际金融机构也和国内的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合作,为节能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以推进中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3、已有案例

全球环境基金(GEF)和中国政府合作,实施了“世界银行/GEF 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旨在引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机制,提高中国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环境和地区环境,同时促进中国节能机制转换。该项目第二期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建立EMC公司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实施“EMC公司贷款担保计划”,在全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模式和培养EPC市场,最终在中国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EPC产业。该项目第二期将大部分赠款用于建立EMC公司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实施EMC公司贷款担保专项计划,为EMC公司实施EPC项目提供融资担保,降低EMC公司获得金融贷款的门槛,使EMC公司获得更多的银行商业贷款机会,促进EMC公司融资渠道的市场化。目前,该专项担保资金规模为2200万美元,是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专门用于必需的担保风险补偿的赠款。担保计划提供的担保期限为1-3年,一般不超过3年,

以便使担保专项资金通过快速周转来支持较多的节能项目。一年期以内的贷款担保优先考虑。同时,IFC根据中国财政部的要求,实行了中国能效融资项目(CHINA UTILITY-BASED ENERGY EFFICIENCY FINANCE PROGRAM,简称CHUEE)是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利用洁净能源及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而设计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根据协议,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将获得由IFC提供的风险分担担保,为上述企业提供总额2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

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

能耗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项目通常是出于以下三个考虑:投资效益、运作效益和转嫁风险效益。

从EMC公司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EMC公司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和我国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和传统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相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项目具有以下优点:通过把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和负担转嫁给EMC公司,帮助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节能项目的保留态度;通过把节能项目开发的主要负担转嫁给EMC公司,帮助企业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精力太多的担心和疑虑;EMC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并且节能项目的投资出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从而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五、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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