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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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社會經濟制度變遷

謝元魯(四川師範大學歷史系)《文史哲》2005/1

內容提要:唐宋之際發生了重大的社會經濟變遷與發展。首先,從唐代中期至北宋在土地制度、手工業和商業各個領域中出現了產權結構明晰化的長期趨勢;其次,社會商業信用新體系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化,社會資本利率的不斷下降,市場交易方式的變遷等因素,使社會交易成本逐步降低;再次,科舉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團缺乏對規模日益增大,市場日益複雜的商品經濟的管理能力,導致國家權力對唐宋之際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出現的新興經濟部門,尤其是金融業和工商業控制能力薄弱,使其獲得了發展的空間;最後,隨著宋代人口的增長而出現的市場規模擴大及耕作技術提高,以及由於部分傳統手工業部門投資收益的相對降低,使農業和金融業、商業等部門的投資收益相對增加,引起社會資本向這些部門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它們的發展。

唐宋之際發生了對中國歷史影響甚大的社會經濟變遷,已成為學界的共識。宋代的農業生產無論是在墾田面積的擴大、糧食作物產量的提高、經濟作物品種的增加與種植區域的擴大方面,都較唐代有顯著的發展。而手工業方面的成就也遠遠超過唐代,無論在生產規模和分工上,還是在新興手工業的種類上,宋代都堪稱中國古代史上的高峰,如火藥、雕板印刷、航海等,均在技術上出現重大的突破。而最大的突破是在商業與金融領域。這一社會經濟的變遷,主要是從唐代安史之亂以後開始的。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發生上述變革與發展的主要原因,在於唐宋之際,出現了一個產權結構逐步明晰化,社會經濟領域交易成本下降,以及國家權力對某些新興經濟領域控制相對薄弱的長期過程。首先,是唐宋之際出現的產權結構逐步明晰化過程。美國經濟學家李伯克(Gary D·Libecap)認為,‚產權是政治制度。在配置對資源用途的決策權力以適應新的經濟環境上,產權同時也規定了財富和政治權力的分配。……不同的產權安排不僅有不同的生產效應,而且有不同的分配效應。‛從土地制度的變遷來看,唐代前期承襲北魏以來實行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之下,農民所從國家得到的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業田,除了擁有使用權外,並沒有完整的所有權。國家幹預土地的轉讓買賣,名義上仍是國有土

地制度。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九月敕說:‚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准買賣典貼。如聞尚未能斷,貧人失業,豪富兼併,宜更申明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此外在均田制下仍然存在相當數量的私田。但這些私田往往充作口分田,其權利仍然受到國家的幹預。正因為如此,在均田制度下土地的產權是不明晰的。安史之亂前後,由於土地兼併、人口增加、以及賴以還授田地的國有荒地逐漸減少,均田制逐漸崩潰了。兩稅法實施後,國家不再禁止土地兼併,取代均田制的,是以莊園制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唐憲宗元和十四年(819)敕說:‚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買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額兩稅,不出差科。今後有此色,並勒依元額為定。‛這道敕令實際上是承認了官吏所購買的土地,只要按原額交納賦稅,即為私有。這意味著較為完全的土地所有權開始由國家轉入私人手中,這是土地產權明晰化第一步的標誌之一。除此以外,從唐代後期開始,以土地和房宅等為主的不動產可以進行自由買賣和質典,在質典後原主人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收回的權利,由此可見唐代後期對於產權中的物權與債權已經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傅築夫指出,自從唐代天寶以後,隨著均田制的廢棄,土地買賣不再有任何限制,成為地權轉移的社會公認正常形式,也是法律承認的唯一方式。除了農民經常賣掉土地外,擁有大莊田的權貴豪門,也常常因為揮霍浪費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將莊田賣掉,也成為民間地權轉移的又一基本方式。而宋代的土地制度,不僅是唐代後期的繼續,而且是唐代的進一步發展。

從唐代後期到宋代,土地產權明晰化的進程繼續發展。宋代初年即已規定‚墾田即為永業,官不收取其租。‛宋太宗至道元年(995)6月詔說:‚應諸道州府軍監管內曠土,並許民請佃,便為永業,仍免三年租調,三年外輸稅十之三。‛在真宗與仁宗朝亦再次頒佈過類似的詔令。實際上,上述土地制度變化的趨勢與土地產權的明晰化過程,正是在自唐代中期以後到宋代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中逐步實現的。漆俠認為,‚兩宋三百年土地兼併之不斷發展,與土地佔有、買賣政策的自由、放任有著密切的關係。當著土地兼併尚不算多麼嚴重,國家賦役還在一定範圍內增加之時,宋代土地政策或多或少地有利於自耕農經濟的發展,對一部分客戶的轉化乃至上升為自耕農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從北宋客戶比數下降,

自耕農比數增長的這一事實中,就說明瞭這一點。‛唐宋之際,國家土地所有制繼續衰落,土地私有制則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並居於絕對優勢的地位。

唐宋之際,不僅僅是在土地制度方面出現了產權明晰化的趨向,在手工業的許多部門中同樣也是如此。張澤咸指出,唐代的銅鐵業沒有廣泛實施官營,各地鐵礦在一定條件下聽任百姓開採,設鹽鐵使收稅,西北邊沿地區出於政治原因不許私自設冶及采煉,朝廷在少數產鐵地置官管理的官營鐵冶。由此可見,凡由朝廷直接經營的屯田、牧監等所需鐵器統一由官府冶鑄供應,全國眾多民戶所需鐵器,基本上出自各地私營冶鑄者手中。而到宋代,私人冶鐵業的規模更大,徐州地區的‚冶戶皆大家,藏鏹巨萬,常為盜賊所窺。‛可見這些私人礦冶資力之雄厚。除此以外,即使是唐宋時代受到國家最嚴格控制,關係國家財政收入的鹽業與茶業中,同樣也出現了私人產權進入的過程。唐代中期以前,鹽主要由私人生產。中唐以後,鹽的生產由官府嚴格控制,但‚煎販之徒,無由止絕‛,可見眾多的私人鹽業生產,在厚利的驅使下,仍無法禁絕。從宋代開始,除瞭解州、安邑池鹽的生產,仍由國家機構直接通過勞役制進行外,在四川井鹽和兩浙、淮東海鹽的生產中,大多已通過井戶與亭戶進行經營。四川井戶均為當地富豪,約有三四百家,自己出資,雇用鹽工鑿井及汲鹵煮鹽。而海鹽亭戶,則自己擁有鹽田,以及犁、牛等工具。而在茶業中同樣如此。根據北宋神宗熙甯時知彭州呂陶的記載,彭州九隴縣的私人茶園中,業主管理茶樹和採摘茶葉,均通過‚雇召人工‛的方式來完成的。漆俠指出,宋代的大茶園主還可以把自己的茶園分租給無茶園或茶園甚小的茶農。可見在這樣的私人茶園中,產權關係是十分明確的。在其他手工業領域中,如紡織業、造紙業、雕版印刷業、制瓷業中,這種情況同樣在唐代至北宋出現。如《朝野僉載》中記載:‚定州何明遠大富,主宮中三驛,每於驛邊起店停商,專以襲胡為業,貲財巨萬,家有綾機五百張。‛反映唐代已有產權較明晰的私人手工業作坊。而宋代則在造紙、雕版印刷等新興行業中出現大量私人作坊。宋代的成都府百花潭側,‚以紙為業者家其旁。‛五代後蜀宰相毋昭裔開始大規模私人雇工雕板印刷《文選》、《初學記》等書籍,他的子孫在宋代以售書致富。賈大泉指出,宋代四川私家刻書風氣很盛,‚宋時成都辛氏、臨邛韓醇、蒲江魏了翁、眉州蘇林、三台劉甲,都是有名的刻書之家。廣都費氏進修堂、廣都裴宅、西蜀崔氏書舍、眉山程舍人、眉山萬卷堂、眉山書隱齋,都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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