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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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国函[2011]15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1.12.11
【实施日期】2011.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函〔2011〕155号)
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