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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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浙江是中国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在其发达的经济背景下,是其城市规划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日期:2005-0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国务院的批示,部署了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

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

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七条勘界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勘界工作,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实施。

有关三省的边界线交会点,由三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九条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民政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行政区划分表

浙江省行政区划分表

浙江省行政区划分表浙江省,简称“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地势北高南低,境内河流众多,是中国著名的“江南水乡”。

浙江省下辖11个地级市,37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33个县(其中1个自治县)。

以上是浙江省各市、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地级市包括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县级市包括余姚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温岭市、临海市、瑞安市、乐清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等,县则包括淳安县、象山县、宁海县、仙居县等。

浙江省的行政区划历经多次调整,但基本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状态。

这种行政区划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浙江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为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

浙江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也为其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浙江省行政区划分浙江省,简称“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杭州。

浙江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与安徽、江西相连,北与上海、江苏接壤。

境内最大的河流钱塘江,因江流曲折,称之江、折江,又称浙江,省以江名。

浙江现设杭州、宁波2个副省级城市,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7个地级市,37个县,25个县级市。

省会为杭州市。

浙江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杭州市:西湖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风景区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安吉县长兴县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舟山市:定海区六横区高亭镇岱山县长涂镇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黄岩区台州市辖区温岭市临海市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表浙江省,简称“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东临东海,南接福建,西邻安徽,北接上海、江苏。

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2015年将开展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为扎实做好这次联合检查工作,浙江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2014年12月22日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15年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苏浙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经两省民政厅协商,共同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界线情况苏浙线于2001年勘定。

该线西起苏浙皖三省边界线交会点,东至沪苏浙二省一市边界交会点止,全长262.2公里,共设计18个界桩点位,实际埋设26个界桩(含沪苏浙二省一市交会点界桩2个)。

全线涉及: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和吴江区,宜兴市;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长兴县,嘉兴市秀洲区、桐乡市、嘉善县共9个县(市、区)。

二、联检内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要求,并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和界桩登记表,实地逐段、逐点核对界线走向,检查、记录界桩和方位物等状况。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浙民区[2007]15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民区[2007]1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浙政令第232号正式颁布,将于2007年9 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依法治界意识
《办法》是在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办法》的贯彻实施,标
志着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今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已勘定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浙江”的大局上来,不断提高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

要结合国务院《。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

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第五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应纳入公路经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和文明公路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依据国家标准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日常维护和增设工作。

第六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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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维护社
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第四条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
(二)负责界线的日常管理及界线的联合检查;
(三)协调、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界线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界线纠纷;
(五)其他应当承办的界线管理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测绘、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规划、交通、旅游、民族宗教、监察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界线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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