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重点知识

·一、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国际法的特点:1立法方式上,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至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上,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团体。
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协议意志。
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上,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够完善和发达。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国际法的规则和法律效力不仅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也从处理国际关系的问题的实践中得到印证。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
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
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习惯形成的因素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1、物质因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因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各国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法律确信,即要求各国人们相信某种行为模式有法律拘束力。
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条件(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概念 2012级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检查的权利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掌握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A 自卫权问题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 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 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 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 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 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 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 ;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 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
不符之任何方式动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 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 则中直接引伸出来的。经宪章确认,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 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
更为广泛。
但不能完全等同。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 一般指导原则,而强制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 体规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
(一)内政的标准 1.国联盟约四标准 (1)成员国自行声明 (2)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 (3)依据国际法 (4)纯属国内管辖。 2.联合国宪章两标准 (1)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 (2)不违背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在本质 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它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国际公法复习.doc

名词解释1. 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涉嫌从事国际法禁止的行为时,有靠近并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2. 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3.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4.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5. 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6.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原则下,可自由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7. 公海是指不属于特定国家管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不包括海底,只涉及水域。
特别使团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9.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简答1. 沿海国在领海有哪些权利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管辖权;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2. 国家条约继承的一般规则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3. 紧追权的行使规则第一,必须有充分理由且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
第二,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第三,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具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和飞机进行。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学习国际公法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首先呢,我觉得国际公法里国家主权这个概念超级重要。
我理解啊,国家主权就像是一个国家在这个世界大舞台上的身份证,是独立且不容侵犯的。
比如说咱们的领土范围、对本国事务的自主管理等。
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肯定是自己家庭能做主一样,别的家庭可不能随便插手。
一个国家在自己的版图里面想怎么安排发展经济、社会政策啥的,其他国家都不应该强行干扰。
那这里面主权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呢,比如领海主权,我总结就是从海岸线开始往海里延伸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内国家就像在自己陆地上一样有权管事,像别的国家船只随便进入未经允许就是侵犯主权了。
对了还有个要点,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部分。
这就有点像我们找法律依据的源头。
我们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我觉得很好理解,就像是国家之间签的合同一样,大家都得按照这个合同办事。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这就是很重要的一个关于国际秩序方面的条约。
国际习惯呢,这就比较抽象了,我当时学习的时候就很困惑。
我就想这怎么看是不是国际习惯呢?后面我理解了,就是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些做法。
打个比方,外交使节在其他国家有外交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一开始就是国家之间慢慢形成的一种惯例,时间久了就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了。
关于国家责任这一块我也想说说。
国家做了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就得承担责任。
我就想这个责任怎么界定呢?比如说国家发动战争有没有违反国际法,有时候很复杂。
像伊拉克战争,当时就有很多争议说这个有没有合法依据,因为涉及到尊重他国主权的问题。
我总结呢,要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就得看是不是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具体规则义务。
学习国际公法还有一些小技巧哦。
我觉得联系实际去记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像平时看新闻,要是报道国际争端了,就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去思考下,这里面涉及到什么规则。
还有整理知识卡片我觉得也很不错,把重点概念、条约都写在小卡片上,随时拿出来看。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6-7章)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第六至七章)§选择题第六章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单项选择题1. 英国的( 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C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 一B. 二C. 三D. 四3.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A )A. 智利B. 美国C. 中国D. 秘鲁4. ( A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5.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
A. 1952B. 1954C. 1956D. 19586.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 12海里论B. 大炮射程论C. 200海里论D. 国家管辖论7.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8.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D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A. 格老秀斯B. 赛尔登C. 宾刻舒克D. 真蒂利斯二、多项选择题1.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BC )。
A. 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单项选择题1.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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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无效。
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
②权威性。
③稳定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②互不侵犯。
③互不干涉内政。
④平等互利。
⑤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原则最早的缔约国为中国、印度、缅甸,缔结时间20世纪50年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主权与平等两项原则。
国家主权包括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内部主权指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其他团体的优越性,外部主权指国家在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上行动独立和不受外部控制的自由。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间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该原则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并不是一味地反对所有武力或战争,该原则反对的是侵略战争,但支持自慰战争、民族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质检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物,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涉,旨在对该另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五、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概述国际法主体的条件: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②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义的范围: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1、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1、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3、具有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不同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
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家的要素:①定居的居民。
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府。
④主权。
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是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
复合国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①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依据宪法组成的联合国家。
②邦联:是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附属国又分为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三、永久中立国。
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条件:①自愿承担中立义务,承诺不参加军事集团、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对他国的战争中。
②其永久中立地位得到国际条约的保护。
永久中立义务: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②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③不得在领土内做出与自己中立地位不相称的行为。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①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一直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使用武力进行反击的权利。
④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管辖权分为:①属地管辖权,也称属地优越权、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实行管辖。
②属人管辖权,又叫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际的人实行管辖。
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的管辖权。
④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国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各国有权实行刑事管辖,罪行包括:战争罪、贩卖毒品罪、贩卖人口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酷刑罪、海盗罪、空中劫持罪等。
第三节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主要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内同包括:①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国内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反诉不在此列。
②即使外国国家同意参加诉讼,一国法院也不得采取查封或扣押外国国家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③即使外国国家败诉,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也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或代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①绝对豁免理论,不论财产和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如何,只要是国家的财产和行为都应给予豁免。
②有限豁免理论,国家的财产和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视财产和行为的不同行政或目的来定。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示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特征:①承认一般是国家单方面、任意性的行为。
②承认即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也表明承认国愿意与新国家、新政府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③承认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国家产生的情势:①独立,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和平方式摆脱原来的殖民国或宗主国的统治成为新独立的国家。
②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并成一个新国家。
③分离,从一个国家领土上分离出一部分或几部分,脱离母国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国家。
④分立,一个国家因解体而分裂成几个或若干个新国家,原国家不复存在。
不承认原则:国家对于违反国家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承担着不承认的义务。
政府的承认,是指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承认的方式:一、明示承认,是指承认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有三种方式:①承认国以照会、函电等方式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对其予以承认。
②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书或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③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协定书或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二、默示承认,是指不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实际往来表明承认的意图,有四种形式:①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双边条约。
②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③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
④既有国家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投票表决表示接纳新国家为该组织的成员。
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特征:①继承的主体是国家、政府或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③继承发生的原因是领土的变更、政府的更迭或国际组织的相互取代。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国家领土变更的原因:①合并。
②分裂。
③分离。
④独立。
⑤转让或交换领土。
国家继承的条件:①必须符合国际法。
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
条约的继承: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所签订的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事物的处分性条约应该继承。
具体规则:①在转让或交换领土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签订的条约失去效力,继承国的条约开始生效。
②在合并的情况下,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继承以后的效力仍限于原来的领土范围。
③在分离或解体的情况下,无论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范围仅限于原来的范围。
④有特殊关系的,适用特殊规则。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政权更迭,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给新政府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①条约的继承,新政府可根据条约的具体内容决定是否继承。
②国家财产的继承,一律继承。
③国家债务的继承,自由决定。
④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的继承,有权继承。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条件: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
②国家机关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③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④特定的个人行为:1.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2.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