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动物致人损害是由饲养人还是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狗咬伤人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咬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狗咬伤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给其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我国法律对狗咬伤人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狗咬伤人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狗咬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三)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动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不得放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不得放任动物伤害他人。
”三、狗咬伤人案件的处理程序1.现场处理(1)报警:狗咬伤人事件发生后,首先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2)救治伤者: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确保生命安全。
(3)收集证据:现场目击者、伤者、动物饲养人等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对狗咬伤人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2)鉴定:对伤者伤情进行鉴定,确定损伤程度。
3.责任认定(1)动物饲养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管理人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委托他人管理动物,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赔偿处理(1)协商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伤者可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2)诉讼赔偿:协商不成,伤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适用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二、饲养动物伤人责任怎么认定(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
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二)须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造成他人损害,换言之,“动物危险实现”。
所谓动物“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的形态可分为:1、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如牛抵人,马踢人等;但在某些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
狗咬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宠物狗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咬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狗咬人的后果,以引起人们对宠物狗管理的重视。
一、狗咬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狗咬人事件中,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咬伤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狗咬人事件中,受害者有权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其因伤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产生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①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②误工费:因伤势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损失。
③护理费:因伤势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④营养费:因伤势需要特殊饮食而产生的费用。
⑤交通费: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⑥精神损害赔偿:因狗咬伤事件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赔礼道歉狗咬人事件中,受害者有权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狗咬人事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如果狗咬人事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容狗咬伤他人,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
(2)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狗咬人事件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疏忽大意导致狗咬伤他人,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狗咬人事件的处理流程1.报警狗咬人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介入调查。
2.就医受害者应尽快就医,以便及时治疗伤势。
3.收集证据受害者应收集相关证据,如伤势照片、医疗证明、报警回执等,以便日后维权。
4.协商赔偿受害者可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协商赔偿事宜,尽量达成和解。
狗咬人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狗是人类忠诚的伙伴,但近年来,狗咬人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国法律对狗咬人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狗咬人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狗咬人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不得放任或者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三、狗咬人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包括: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赔偿因动物侵权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2)过错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2.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行政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动物进行防疫,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四、狗咬人案件的法律程序1. 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可以请求有关机关调解。
2. 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

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致9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20万!如今养狗的人越来越多每天必做的事就是带上自家的小可爱出去遛遛这本来是件开心放松的事儿但若不牵绳就出门溜达就可能会变成悲伤的事儿了……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的高某就因为遛狗不牵绳赔了20万。
事情发生在2017年的8月13日,当天19时20分,60多岁的欧某在丈夫陪同下走过某步行街。
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
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她的狗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所以她不愿赔偿。
欧某却认为,自己是被泰迪犬吓到了才摔成9级伤残的,并不认可高某的说法。
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
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欧某表示不服,她认为是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高某也表示不服,她认为是是欧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和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关系,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门中院进行了二审。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2法师 方乐睿
1.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1.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例1: 甲边走路边玩手机,乙饲养的旺财见甲颇为怪异,
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2.绝对无过错责任
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
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例2: 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经常带它出来玩,乙十分羡
慕,请求甲借来玩玩。甲声明,如果被咬伤责任自 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花了 九牛二虎之力才救活。
例5: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将该蛇放
生到深山老林里,1年后,下山的眼镜蛇将路人乙 咬伤。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 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
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
承担?( )(2003年卷三单选第2题)
C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规定 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谁应该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
Happiness held in your hands should be simple and transpare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谁应该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由人饲养的动物(正在饲养或者被遗弃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管理人饲养人承担责任。
禁止饲养的动物伤人管理人饲养人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其可以证明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这是对责任承担的补充,即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不可以此做为免责事由。
具体到此次恶狗伤人案件中,狗的主人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所以必须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表面上看此条规定解决了相关问题,但是怎样找到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呢?在实践中除了短距离、小范围的伤害或者说是原饲养人主动承认,要证明这个问题真的很难。
具体到本案中是否可以实施呢?被害者是在当地村民养鱼的池塘边被咬死的,该伤人致死的狗很有可能就是当地村民所饲养的,但是我们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谁为狗的所有者,所以此时承担责任的人又是一个未知的答案。
但是在可以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者的情况下,仍可依据此条规定来维护受害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动物园动物造成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动物园。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有人承担责任吗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有人承担责任吗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2条确立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主体并不完善,实践操作性不强。
还可能存在如下责任主体:1.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流浪动物一旦被新的饲养人、管理人所占有,或者基于无因管理,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原饲养人、管理人就完全失去了对该流浪动物的管控能力,致人损害的危险即转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在其享有饲养该流浪动物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理所应当需要对该流浪动物进行管控,承担相应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好心投喂人责任所谓“投喂人”仅是为流浪动物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食物的良善之人。
并无对流浪动物形成占有的意思表示,亦不负有管理控制义务,不能将其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自然就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若由于投喂人的投喂行为存在不当,引起了流浪动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如小区)的聚集,增加了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则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或《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流浪动物负有管理义务。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范围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