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宁科规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22〕2号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监督评价第五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诚信监督的原则建设运行,为自治区科技咨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估、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入库管理、选取使用、监督评价及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
受科技厅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3.身体健康,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服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7.24【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5〕14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教育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2年10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发[2012]2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2017年4月,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
该办法出台后,广西、青岛等省(市)参照该办法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8年5月,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为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宁科党发〔2018〕35号),明确提出规范专家库建设和对专家遴选、管理和使用,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等。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宁科党发〔2018〕35号)的精神,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规范宁夏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和管理,加强科技项目专家咨询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为科技项目的线上评审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办法》包含7章,分总则、专家入库审核、专家使用与管理、专家义务与权利、专家库管理与监督、专家服务、附则,共24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库建设管理的原则、宏观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专家入库审核,明确了科技库入库专家的条件、方式和入库程序。
第三章专家使用与管理,明确了专家抽取的原则和程序,何种情形下专家予以出库以及专家使用单位对参评专家进行评价的相关要求,结合专家工作情况和评审水平逐步建立专家动态评价机制。
第四章专家义务与权利,明确了专家参与咨询评审等活动中的义务、权利和回避情形。
第五章专家库管理与监督,包括在库专家个人信息维护的方式、专家库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专家自身在专家库管理使用过程中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以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信息审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和义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4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规范、安全秩序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医疗机构的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一)设置2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不含眼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置100张以上不满2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不含眼科医院),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急救站、护理院(站)、盲人医疗按摩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原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
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问题为重点,加强攻关研究和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优势的科技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
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四条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现代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人口与健康、特色医药、城镇发展、公共安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生态移民建设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五条支撑计划按照“强化集成、抓大放小、提高绩效、支撑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六条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按照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三大领域,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含引导项目)三种类型,实施周期按一年、两年、三年三种期限进行布局。
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重大工程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重大民生科技问题,以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开发为重点,突破瓶颈制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是释放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新能量,挖掘创新潜力,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助推我区创新驱动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为进一步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助推我区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工程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区《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什么?《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 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
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提前离岗创业形式仅限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兼职、任职以及职务后从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宁民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09]109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多方面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
一、机构设置(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2、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自治区相关审核。
(二)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凡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经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移出异常名录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移出异常名录民办非企业
单位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移出异常名录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告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将已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移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信息可登录宁夏社会组织网
(/)进行查询。
现将2019年第一批14家移出异常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10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在咱们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的进步可不容小觑,大家都知道,科技发展不只是纸上谈兵,更得有实际的成果出来。
这就涉及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事儿——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问题。
说到这个,可能有些朋友会觉得:哎呀,这验收是啥意思?是不是和学校的期末考试差不多?其实啊,这验收可不仅仅是看看你做了啥,还是看你咋做的,做得好不好,行不行。
得让人信服,才能拿到那个心心念念的“合格”印章。
你要是想在科技领域闯出一片天,那就得熟悉这套“验收”规则了。
什么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呢?简单来说,就是你拿到了某个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做了些研究,搞了些创新,最后得把成果给人家展示一下。
就是向大家交账,看你到底做到啥程度,成效如何。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得有实打实的成果。
你说你搞了半天,最后出来个“纸上谈兵”,人家可不会轻易买账。
所以,这个验收标准可不低,要真正实事求是,不能做“虚功”。
要是你项目上有啥未完成的部分,也得老老实实交待清楚,说清楚这个“没做成”是为什么,不能搪塞,不能拖延。
毕竟,科技界也不像打麻将,明摆着有“暗杠”让你躲一躲,必须给个清楚的交代。
说到验收的具体流程,可能有些人会想:“嗯,这事儿听起来复杂,得做啥呢?”验收的过程不复杂,但是得细致。
这一关,就像开会时,领导发问,得准备好自己的“答卷”。
项目单位需要提前提交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就像是给你的成果做的“简历”,内容得齐全,不能漏了啥。
比如,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成果的实际应用效果等等,这些都得写得明明白白,一清二楚,给人看了就能明白你这段时间都干了些啥,别让人一看就懵了,像做了一锅没调味的菜,啥味道都没有。
验收过程中,可不单是纸面上的展示哦!项目的验收专家可不是“摆设”,人家可都是有真本事的,啥都能看得出来。
他们可不仅看你交上来的材料,还会亲自去现场看看,看你有没有实际应用,能不能推广,成果有多大,实际效果好不好。
你想,咱们的科技计划项目能得到验收专家的认可,肯定不是“闭门造车”能成的,得是真正扎扎实实,能为社会带来点实际改变的东西。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事项须知一、年检范围凡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程序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如下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报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2年3月17日起登录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2021年度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项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确保所提交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我厅出具年检结论后,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业务大厅(2021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为在线填报,无需提交纸质年检报告书)。
自治区民政厅会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年检以网上审查为主,同时将按比例抽查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的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况,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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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办法》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设立理由等;
(二《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申请表》;
(三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许可的文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五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要出具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其资金验资报告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
(八设备及设施清单;
(九场地证明:必须有使用权证明。
六、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及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其申请事项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八、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行政部门接受年检。
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初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
单位申请书;变更资产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
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十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十四、自治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经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财政部门申领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十五、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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