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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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税法上,收付实现制是税法处理相关纳税事项的基础。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费用扣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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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在计算利 润时扣除。
税务处理中,企业只能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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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会计处理中,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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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中,企业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 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而税法则规定在某些 情况下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调整财务报表和纳 税申报表,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和计 量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存 在差异,导致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和金额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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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 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存 在差异。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历 史成本法计量资产和负债,而税法则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法。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 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而税法则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采用收付实现 制。
法规环境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和监管,其法规 环境和目的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和评价,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究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 。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不同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不同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不同比较摘要为了进一步深切的明白得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的报税工作,有必要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比较,找出处置的不同,对理论明白得和实际操作都大有利处。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税法不同比较
1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
固定资产的不同
折旧年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信固定资产的估量利用年限,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依照治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领导会等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规定,除还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衡宇、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之外的运输工具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也确实是说,若是企业依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折旧方式。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doc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引言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三个核心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活动的法律和规范基础。

然而,这三者之间存在一些基本差异,这些差异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和报告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章财务制度第一条财务制度的定义财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财务管理规则和程序,旨在规范企业财务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财务制度的特点内部性:财务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调整财务制度。

针对性:财务制度通常针对企业特定业务和流程设计。

第二章会计准则第三条会计准则的定义会计准则是一套由政府或专业会计机构制定的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如何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会计准则的特点外部性:会计准则通常由外部机构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范性: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告格式有明确要求。

强制性:会计准则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遵守。

第三章税法第五条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税法的特点法律性: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规范性:税法对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稳定性:税法通常具有较长的有效期,不会频繁变动。

第四章差异分析第七条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制定主体:财务制度由企业内部制定,会计准则由外部机构制定。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采用该准则的企业。

法律效力:财务制度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执行,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目的:会计准则旨在提供财务信息,税法旨在规定税收征收。

财务处理: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多种会计政策选择,税法则有严格的税收规定。

报告要求:会计准则要求的财务报告与税法要求的税务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可能不同。

第九条财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规范内容:财务制度更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税法更侧重于税收征收。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 引言会计和税法是企业在财务与税务方面重要的两个领域。

虽然它们都与财务相关,但会计和税法在目的、原则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探讨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2.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2.1 目的差异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会计通过准确记录和报告企业的交易和事件,帮助企业管理者和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原则差异会计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如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而税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纳税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的合法性。

2.3 处理方式差异会计在处理财务信息时,通常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或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等核算方法。

会计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负债进行分类和分析,以编制财务报表。

而税法在处理纳税事务时,根据纳税规则和税率制定纳税申报和缴纳的程序,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减免所得税等进行调整。

3. 纳税调整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纳税调整是指在编制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涉及到企业的收入、成本、资产和负债等重要项目,可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较大的影响。

3.1 收入调整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对企业的收入进行调整。

例如,税法规定一些收入项目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减免,或者对某些收入进行特定的计算方式。

这些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出现差异。

3.2 成本调整税法对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够合理地扣除成本。

例如,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而另一些费用则需要分摊或逐年摊销。

这些成本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存在差异。

3.3 资产和负债调整税法可能会对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整,以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1]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1]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一般分析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的相关联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而税法是按照税收制度确认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二者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完全一致,即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 1.1会计制度体系 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会计制度是指全部有关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制度一般只是指会计核算制度。所述会计制度为狭义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体系由《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制度4个层次组成。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母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标准,是制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通常简称为企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程序的总称。 现阶段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范围较为复杂,为便于掌握,我们根据企业范围递减的顺序作如下概括: 1.所有小企业均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所有上市公司均执行2006年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可自愿执行该38项具体会计准则。 3.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证券公司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年底颁布),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可自愿执行原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年底颁布)。 4.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可自愿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5.剩余的企业,均要执行原“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等7个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按所 属行业分别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为了简化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分析,本章以下内容所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仅指《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所依据的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 1.2基本前提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的基本前提都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但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 得二者的四个基本前提的内容不尽相同。 1.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作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 2.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所使用的方法和程序才能保持稳定。 3.企业会计核算按公历日期划分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并按年度编制决算报表。税法借鉴会计期间的划分,将税款结算期间划分为年度和月度。税款计算分期与会计核算分期相比,有两个特殊点:一是由于所得税法中设有亏损弥补的条款,使得所得税会计期间由一年拓展为数年,即以数年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有些非经常持久性的收入,税法有时不按期汇总后计征,而是按次计征。由于有了会计分期假设,产牛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从而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和申报纳税的基准。 4.货币计量,该前提有两层含义:一是以货币为共同的衡量单位。二是在以货币计价时,对币值变动因素的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可以考虑货币币值的变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资产、债务和资本均按历史成本原则计 价,不得采用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也不得计算资产贬值抵减项目。 1.3遵循原则的差异分析 l.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税法与此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二者的差别在于,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处理。 2.相关性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 3.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核算中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但是,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 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当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资产成本的调整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 5.谨慎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的比较。会计上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据以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原则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基于可获得的证据或逻辑,可确定和证实。 7.重要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合法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纳税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1.4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1.差异的类型 纳税人的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按其性质和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 2.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由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引起的税收和会计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 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影响的所得税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在采用债务法时,该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企业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很显然,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例1: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10000元,200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14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5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5000元。该企业2002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如下: ①税前会计利润150000 加:永久性差异30000 减:时间性差异 10000 应税所得 170000 所得税率 33% 本期应交所得税56100 本期所得税费用56100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集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集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集1. 引言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

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关注企业内部的财务信息管理和财务报告,而税法则是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尽管二者都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2. 差异一:目标与侧重点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企业财务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以提供给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

财务会计制度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经济事项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而税法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

由于目标不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数据的记录和报告。

而税法关注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其依据主要是法律和税法规定。

3. 差异二:计算方法和工具不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方法和工具上存在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发生和费用产生时进行会计确认。

而税法则采用现金收付制,即在实际收到和支付现金时进行纳税。

这意味着,在财务会计制度下,企业可能会在某个财务期间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下并未实际收到这笔款项,因此在税法中并不需要对其纳税。

此外,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利润、资产和负债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税法会根据特定的规则和税率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而财务会计制度则更多关注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4. 差异三:披露要求不同财务会计制度通常要求企业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提供给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和评估。

而税法中并没有类似的公开披露要求,税务机关主要根据企业自报税表和相关依据进行税务核算和征收工作。

披露要求不同也导致了不同的报表和信息编制要求。

在财务会计制度下,企业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按照一定格式和要求进行披露。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分析了会计对象、需求方、会计政策选择、计量属性要求和披露要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在对待利润和资产的认定、计量和报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防止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企业在制定经营策略和财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提升财务透明度和有效管理企业的财务风险。

【关键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税法政策、差异比较、会计对象、需求方、会计政策选择、计量属性要求、披露要求、企业经营活动、影响。

1. 引言1.1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是企业管理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会计制度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规范和原则,而税法政策则是政府对企业缴纳税款所规定的法律政策。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活动和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本文将从会计对象的不同、需求方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的不同、计量属性要求的不同以及披露要求的不同等方面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探讨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面向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需求,它强调将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最终呈现给内部管理人员。

而税法政策则是针对外部税收征收机构而设,其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从会计对象的不同来看,会计制度主要服务于内部管理,而税法政策主要服务于外部监管。

这种区别导致了两者在内容和要求上存在差异。

在需求方的不同方面,企业会计制度更注重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运作状况,以...(字数不足,继续补充中…)2. 正文2.1 会计对象的不同会计对象的不同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之间的重要差异之一。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1)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1)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1)摘要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理解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的报税工作,有必要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比较,找出处理的差异,对理论理解和实际操作都大有益处。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比较1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固定资产的差异折旧年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会等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折旧方法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20XX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0XX年1月1日后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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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

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成因(一)从内容上看,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二)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三)从制定目的看,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

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一)在资产要素中,存在入账价值、折旧与摊销、收入处理、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

1、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会计处理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还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企业在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时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又如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资产,会计处理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

2、资产折旧与摊销的差异。

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

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还有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处理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则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3、资产收益处理的差异。

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视情况而定;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4、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二)在负债要素中,存在预计负债、放弃债权、借款费用等方面的差异。

1、预计负债的差异。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而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2、放弃债权的差异。

会计处理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借款费用的差异。

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则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则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会计处理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三)在所有者权益要素中,处理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业务上存在差异。

1、接受资产捐赠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要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分别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再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而税法则没有明确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对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增资本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而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在收入要素中,主要存在收入、销售额、应税收入、收入确认等方面差异。

1、收入的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在计算流转税时与会计上的收入口径基本相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内容。

2、销售额的差异。

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3、应税收入的差异。

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4、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四个条件同时存在,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或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没有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五)在费用要素中,存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方面差异。

1、营业成本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

2、营业费用的差异。

会计处理对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

3、管理费用的差异。

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扣除限额,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4、财务费用的差异。

会计处理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六)在利润要素中,主要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和减少项目二方面的差异。

1、应纳税所得额增加项目的差异。

会计处理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是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如捐赠支出,会计处理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而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

2、应纳税所得额减少项目的差异。

会计处理对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如“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其他单位分得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所得税前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

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协调当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在会计制度中强调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主权的同时,也要考虑组织税收收入的现实需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

(一)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

1、会计制度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作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

2、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自行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终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3、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协调。

1、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很多,会计估算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运用税收规定予以协调。

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时间性差异;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型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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