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道路、公园等。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对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日照量、日照时间等方面的分析,以保证建筑物外部的光照条件满足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日照分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日照分析的要求第五条:建筑物周边区域日照量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保障充足的自然光照。
第六条:建筑物外部的阴影对周边区域光照的影响要进行评估。
建筑物高度、朝向、窗户设置等因素都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日照分析应综合考虑不同季节和不同时段的情况,以保证全年都能有合适的光照条件。
第八条:建筑物的投影阴影对周边绿化、公共设施等的影响要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三章:日照分析的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时,应提供相应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建筑物设计方案、周边区域日照量及分布情况、投影阴影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并提供相关的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接收日照分析报告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意见应包括对日照分析结果的认可、建议的改善措施等内容,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日照分析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照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存储和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在日照分析工作中应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日照分析工作的重视,规范分析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日照分析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修订。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要点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要点1. 简介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日照分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
它通过对建筑物周围环境及自身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建筑物在不同时段受到日照照射的情况,为城市规划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基础。
本文将对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的技术规则要点进行详细的解析。
2. 日照分析需要考虑的因素2.1 建筑物自身因素建筑物自身的尺寸、形态、高度、朝向和坡度等因素都会对日照分析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2 建筑物周围环境因素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因素同样会影响日照分析结果,包括周围建筑物的高度、朝向、坡度以及周围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影响。
3. 日照分析的目的日照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规划提供合理、科学的数据基础。
具体目的包括:3.1 保证城市自然光照的合理利用日照分析可以为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提供数据支撑,为建筑物和场所的采光需求提供科学依据。
从而保证城市自然光照的合理利用,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3.2 提高人员居住、工作环境的舒适度日照分析可以为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人员居住、工作环境的舒适度,减少人员健康问题。
3.3 保护城市历史与文化遗产日照分析可以为城市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使得城市规划更加科学,保护城市历史与文化遗产。
4. 日照分析的方法日照分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4.1 日照图法日照图法是最常用的日照分析方法之一。
它通过对建筑物周围环境和建筑物本身进行平面分析,将不同时段日照的情况绘制成为日照图。
4.2 数字模拟法数字模拟法是指将建筑物的三维模型导入日照分析软件中,通过计算机模拟得出建筑物在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该方法精度高、数据细致,但需要建筑物的详细三维模型和较为专业的软件支持。
4.3 在现场测量法在现场测量法是指通过在建筑物周围进行现场测量,通过全天候观测和静态实测得到日照数据。
5. 日照分析的技术规则要点在进行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时,需要遵守以下技术规则要点:5.1 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自身建筑形态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自身形态,对周边建筑物、道路、绿化等进行考虑,判断是否会对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产生影响。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高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则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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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字[2007]143号
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
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
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3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凡是其八小时日照线将已确定的客体建筑包涵在内的建筑,均应确认为主体建筑。
2、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5、由于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属于建筑自身的功能构件,是为了能使建筑的功能更完善、使用更方便而建造的,因此不将其考虑为遮挡物。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
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南偏东、西小于等于45度)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太原市区。
2、有效时间段: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均为累计时间。
4、计入累计时间的最小连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
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无论封闭与否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在已批的上层次规划中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
2、拟建建筑(作为客体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3、拟建建筑为教育、卫生建筑,其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
2、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3、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附有详细标高)。
4、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来源应有具备资质的单位正式出具盖章的文本报告。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对受日照影响的客体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
3.2主体建筑范围图;
3.3日照分析成果图: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特定条件下的规划许可
1、当拟建建筑位于现状建筑南侧,且拟建建筑的退距等相关指标达到技术规定的要求时,如果被遮挡户数小于等于总户数的10%,建设单位通过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当拟建建筑位于现状建筑东西两侧,且拟建建筑的退距等相关指标达到技术规定的要求时,如果被遮挡户数小于等于总户数的30%,建设单位通过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
2、拟建建筑北侧存在计划拆除的住宅、敬老院、老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病房部分,如不满足日照要求,建设单位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或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不在拆除计划内的敬老院、老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病房部分,不得有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开始实行。
二00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