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要点(5篇范文)

公司监事会工作要点(5篇范文)第一篇:公司监事会工作要点监事会工作要点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现就公司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要点: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局领导指示精神,围绕省公司提出的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转型强体、创新强企”发展战略,立足于增强公司管控能力,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深化过程监督,创新工作方式,重视成果运用,不断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为企业转型发展的良好开局做出新贡献。
一、明确职能定位,强化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监督环境(一)依法监督,切实把握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定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监事会工作,将监事会工作融入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制衡作用。
保证公司的守法经营,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合法;(2)公司董事、经理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的经营行为;(3)股东大会的决义事项得到较好贯彻和执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监事会规范化运作。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和完善监事会议事、工作规范等各项制度,认真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充实完善监管工作基础信息库,促进监事会工作逐步规范化。
(三)完善沟通交流机制,营造良好监督环境。
积极探索创新适合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监事会监督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与企业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督促公司积极配合监事会1 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特别是在查看公司财务信息的权限设置上,监事会成员应享有本企业最高权限。
坚持有效监督的原则,注意尊重和保护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深化过程监督,重视成果运用,不断提高监督有效性(一)进一步深化日常监督。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与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与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与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含股东监事、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与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选举、罢免与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与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能够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奋尽职。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是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一系列监督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指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稳定增长的重要依据。
下文将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进行详细讨论。
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决策的重要途径。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符合真实、全面、客观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上市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应有效履行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监事会应行使监督职能,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上市公司还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监督。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是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范围,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内部风险。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避免损失。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四、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机构应按照国际、国内最新的审计准则和规范,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
监管机构会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信息披露风险与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虚假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司声誉和信誉。
监事会日常工作安排

监事会日常工作安排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过程,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至关重要,对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
引言概述: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其日常工作安排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监事会的工作需要细致入微,全面而准确地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正文内容:1.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1.1 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1.2 监督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1.3 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1.4 提出合理的财务建议,以促进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发展2. 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2.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2.2 审查公司的决策文件和决策结果,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2.3 提出合理的决策建议,以促进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3. 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3.1 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3.2 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3.3 定期与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风险状况3.4 提出合理的内部控制建议,以促进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4. 监督公司的合规情况4.1 审查公司的合规制度和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4.2 监督公司的合规培训和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4.3 定期与合规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4.4 提出合理的合规建议,以促进公司的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5. 监督公司的社会责任5.1 审查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和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5.2 监督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践,确保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5.3 定期与社会责任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情况和风险状况5.4 提出合理的社会责任建议,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形象总结: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涉及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决策过程、内部控制、合规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5篇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5篇第一篇: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指导原则一、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监事会在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监事会以《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按照出资人意志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并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
四、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部分监事会会议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监事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二、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一)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二)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三)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四)是否需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会议签到;(2)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成员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内容;(3)全体监事就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4)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形成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四、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五、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在每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终了后向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 会议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议的组织和规则,确保会议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监事会的权益和职责。
2. 会议组织与召开2.1 会议组织上市公司监事会议由监事长负责组织和召集,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设会议或临时会议。
2.2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召开。
在线上召开会议时,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比如使用视频会议系统。
2.3 会议召集监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监事的要求,可以向监事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出,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需要提前准备的文件或资料。
2.4 会议资料准备参会的监事会成员在会议召开前应事先收到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以及与会议有关的文件和报告。
3. 会议程序3.1 会议签到会议开始时,参会的监事会成员需在会议现场或线上平台上进行签到,确保参会人员的到场和身份。
3.2 会议主持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或者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授权下轮流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顺利进行,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3.3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将会议内容记录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要点,并及时向与会人员发送。
3.4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需通过监事会成员进行表决达成。
一般情况下,会议决议应经过过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生效。
若会议出现平票情况,由监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4. 会议议程4.1 会议议题会议议题由监事长根据监事会的职责和需要确定,也可由监事会成员提议。
会议议题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比如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公司业务发展计划、讨论公司治理等。
4.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在会议通知中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一般会议议程包括:开幕与会议签到会议主席就职和介绍审议和批准会议议程审阅和批准上一次会议纪要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重要决策事项其他事项讨论会议总结与闭幕5.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会议讨论和决策的记录。
内蒙古监事会工作指引解读

内蒙古监事会工作指引解读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对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改革,以期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实际,出台了《内蒙古监事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全区企业监事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本文将对《指引》的主要内容和实践意义进行解读。
二、内蒙古监事会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1.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指引》明确了监事会的设立条件、监事人数要求及构成比例。
监事会应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不少于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
监事会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决策、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流程监事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议程、决议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4.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应关注董事会决策过程,对董事会决策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当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5.监事会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
监事会应定期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进展。
6.监事会的履职保障企业应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三、内蒙古监事会工作指引的实践意义1.提升监事会工作效率:通过明确监事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优化会议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助于监事会高效履行职责。
2.强化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的监督:赋予监事会更多权限,强化对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

监事会工作细则范文一、目的和职责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健康发展。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意见;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发挥对认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审核和监督作用等。
二、组织和运作1.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选。
2. 监事会至少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监事。
3.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4.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由监事互选产生。
会议需要有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5.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和决议。
6. 监事会有权力聘请独立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向其提供咨询和意见。
三、工作内容1. 审核财务报表:监事会应确认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各项会计核算处理、财务报表披露和会计政策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2. 监督内部控制:监事会应评估、监督和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规经营。
3. 监督经营管理:监事会应审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并对公司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提出建议意见:监事会有权力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意见,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5. 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应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提醒、警告或建议,保证他们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6. 举报权力:监事会成员有权力向公司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机构举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密责任监事会成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并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法律责任。
以上所述为监事会工作细则,为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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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职责第四条工作原则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第十七条调查权第十八条提案权第十九条报告权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七条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第三十八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第三十九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三条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六节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四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五十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第五十六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七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八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九条会议通知第六十条会议主持第六十一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四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七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八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七十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
第三条基本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作原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2、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提醒关注事项: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兼任公司监事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且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2、建议公司股东在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3、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权提出监事(含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如有)、独立监事(如有))候选人人选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明确。
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4、为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最好不要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5、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列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监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如有);提醒关注事项:1、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为保障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提名的严谨,建议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的提名人就提名人选及相关事宜进行声明;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提醒关注事项:1、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而,当事监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补选。
上市公司迟迟不进行补选的,监事可向公司所在辖区的证监局或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反映、报告。
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
监事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
倡导推荐事项:1、为切实保证监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议初次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前2年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
非初任监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2、建议公司监事会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别是监事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同类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交流,借鉴优秀做法,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为兼职监事发放津贴。
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监事不应参与本人薪酬、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
倡导推荐事项:1、鼓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为监事购买适当的履职责任保险,降低监事的非主观履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