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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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和《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

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划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出资给当地住建部门代为筹集房源,出资标准为: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建设成本单价。

注:建设成本单价的确定采取按拟筹集房源的建设成本确定。

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中,应将此规定作为其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经营管理中,享受国家、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标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即在当年建设计划总量中不低于60%,其余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商业性服务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企共建等有两方以上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产权及收益按项目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比例划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xx市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危房);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

(三)申请对象为:xx市城市居民,或在xx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xx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或在xx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xx省籍外来务工人员,或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引进的特殊技术人才,或xx市乡镇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应照顾家庭有进城就学,孤、老、残人员),或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该劳动(聘用)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或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八条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和福利分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1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般应以户主为申请人(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但所有家庭成员均需满足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

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xx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薄(或暂住证)、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在户籍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人均拆迁安置补偿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

(五)家庭自用代步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审批程序及办结期限:

(一)初审(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申请人将相关信息填写后的《xx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全省统一标准格式,内容只增不减)送本人(本人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社区对其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其填写情况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由经办人、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签章,并将其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复审程序。

(二)复审(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经初审的《xx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送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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