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江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范文word版 (15页)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9)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地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地职责.第八条林区地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地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地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地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地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地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地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地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地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地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地专业化、现代化水平.第十二条有林地和林区地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地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灾地预防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地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地,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地天气用火,严防失火.(二)进入林区地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地人员,应当在指定地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地,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核发地进入林区证明.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地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地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地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地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地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地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地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地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地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第四章森林火灾地扑救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一)国界附近地森林火灾;(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地森林火灾;(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地森林火灾;(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地森林火灾;(六)未开发原始林区地森林火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地森林火灾;(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地森林火灾.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地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地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地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二十六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地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七条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地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地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地,由起火单位支付;(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地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灾地调查和统计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地;(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地;(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地;(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地.第二十九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地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地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地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地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地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地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地;(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地,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地;(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地;(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地;(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地;(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地;(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地.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地,处十元至五十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地,处五十元至一百元地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地,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地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地;(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地;(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地;(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地;(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地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地;(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地.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地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地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作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地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地规定应当处以拘留地,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地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个人收集整理-ZQ/ 11 11 政府根据当地地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7年修正)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5•【字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禁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
县(含县、市、市辖区,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处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佚名【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1989(000)0S2【摘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89年7月15日通过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总页数】4页(P51-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相关文献】1.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森林防火条例 [J], 无2.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赣发改就业[2020]706号) [J],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0]1022号) [J],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4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2002修正)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1997.04.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1997年4月19日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02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实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三)拟订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制定预防和除治措施;(四)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防治试验和推广新技术,建立技术档案;(五)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效果的检查验收;(六)做好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器械的服务工作;(七)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知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普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科学知识,支持农林院校培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职业技术培训。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8]1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615e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5.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8〕15号2008年9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森林防火任务非常繁重。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森林火灾频发,并导致人员伤亡。
森林火灾已成为影响我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加快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森林火灾预防,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火知识,强化依法用火责任,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在持续干旱等高火险天气和元旦、春节、清明、冬至等重要时段,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火险预报,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林区各村、组要安排人员鸣锣警示,提醒农户注意森林防火。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林区中小学森林防火知识教育要经常化。
2.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在森林防火重点期,严格控制烧荒、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开展生产性用火。
确需用火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明确安全用火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在低火险天气条件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3.建立村级护林联防制度。
以村为单位,结合林业“三防”协会,由村干部牵头,同林农一起组成护林联防队,在高火险天气开展野外用火巡查。
【参考文档】林地整改通知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7页)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林地整改通知书范文
篇一:森林防火告知书
森林防火告知书
由于今年持续干旱,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从8月1日至明年4月 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春节至清明为全镇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201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 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 火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 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 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土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18最新】森林防火条例word版本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要做好防火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森林防火的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
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
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江西省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四章工作方法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成果管理与使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空间信息及其自然、管理属性数据。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下简称“年度更新”),是指因森林或林木的自然生长、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森林资源变化,而开展的森林资源调查与数据更新。
第三条森林资源数据每年更新一次,具体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年度更新工作包括国家林业局部署的年度林地变更调查,以及我省开展的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
主要任务是采集、更新、统计森林资源数据,全面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保持森林资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林业规划编制等工作需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的原则,年度更新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工作,主要履行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进度通报,组织制定相关的制度等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考文档】江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江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江西省森林条例,于201X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
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
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
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