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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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制度

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制度

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制度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整个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则负责检查并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施工单位需负责编制、整理和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在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过程中,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 移交时间:工程档案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整理,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

2. 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验报告、试验数据、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质量安全事故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移交程序:施工单位应先向监理单位提交档案资料清单和电子文档,由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再向建设单位移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档案资料。

4. 移交形式:纸质档案应按类别装订成册,电子档案应刻制成光盘或其他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确保内容的完整与可读性。

5. 签收确认:建设单位在接收到档案资料后,应出具正式的接收凭证,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6. 保密要求: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处理。

7. 责任追究:如发现档案资料有遗漏、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补充、修复或重新提交。

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档案资料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8. 档案保存:建设单位应将接收的工程档案资料妥善保存,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害,并便于日后查询使用。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保障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文献支持。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各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五条下列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热力工程等;燃气、供水、路灯照明、包括道路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工程,3.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工程等;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城市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等;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一、项目档案验收对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

江西省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项目档案验收条件1、有齐全的建设方档案资料、施工方档案资料、监理档案资料、竣工图、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文件材料、声像材料。

2、档案资料整理、装订、编号及竣工图编制与折叠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与《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通常要求》(GB/T 11822-2000)的规定。

3、档案资料移交书签字、盖章齐全。

4、项目档案资料保管安全。

5、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根据《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自检合格。

三、办理程序1、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联系登记表》并盖章,报送江西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2、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江西省档案局,由江西省档案局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与正式验收。

四、工作时限1、省档案局接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项目档案预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项目档案正式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法规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

2、《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印发)。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移交档案工作的规范操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是指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验收、验收、竣工、使用及维护等各阶段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并经过验收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依法保存,禁止随意丢失、损毁或私自调换。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档案移交的范围、对象、程序和要求等。

接收单位在签署移交协议后应切实履行移交工作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档案移交的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应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使用及维护等各阶段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格等设计文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等施工文件;(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结构安全鉴定书等重要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使用维护手册、技术资料、保养保养记录等维护管理文件;(五)其他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移交的对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应当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具有充分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条件,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查。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在签署移交协议后根据移交清单的要求,妥善保管和管理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多篇工程档案管理办法3篇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公司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及综合验收中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称为基建档案。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档案的形成和归档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立卷、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立卷、整理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立卷、整理其承包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六条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由行政办公室档案室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管理、组织、协调、知道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负责分级落实工程档案的收集、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

各部门、各参建单位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指定一名或多名兼职档案人员,形成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第九条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管理办法
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组织机构任命文及附件
备注
2 施工许可证
(一)前期
资料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含意见及回复、设计变 3 更)、节能计算书
4 开工报告、技术交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
地 2 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记录 基 3 基坑(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4 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记录
第七条 工程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工程所在单位在工程办 理竣工验收报告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交工鉴定书等竣 工验收资料后四个月内,将工程资料按照本办法列出的工程类别 移交目录(见附件 1、2、3),移交到公司档案室,并办理移交 证明。
第八条 工程资料移交采用资料保证金管理措施。 1、资料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壹万元/项目收取。 2、缴纳程序:公司首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缴纳。拨款人填 写《工程资料保证金缴纳申请表》(附件 4),经质量部、财务部 门审核确认后缴纳。财务部门开具收据一式三份,缴纳人、质量 部、财务部门各持一份。 3、保证金返还:工程资料移交后,缴纳人在工程资料移交 规定时间内,持经分公司、质量部、档案室审核确认的《工程竣 工资料移交清单》(附件 5),出具缴纳保证金的收据,到财务部 门办理保证金返还。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工程资料逾期不交的,办理延期移交手 续(见附件 6)。逾期不交且未办理逾期手续的,在对分(子) 公司年度考核中按项目扣分,取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并扣留该工程资料质保金(如竣工资料补交后保金金按第八条返 还程序办理返还)。
5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1 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
2 桩位放线记录
桩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 工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程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一桩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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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

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

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了整理立卷和自查自验。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并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合格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预验收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四)预验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照《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文件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立卷是否规范,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工程档案初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初验要求及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提出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建设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并确认竣工验收阶段中变更和新产生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阶段工程文件资料都符合归档要求后,提出工程档案“复验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见附件三)。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应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见附件四)。

房产、质监、规划等部门所需备案的文件材料原件只有一份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说明原件存放地点,等同原件。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预验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办法》(赣建字[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三、《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四、《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附件一: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百年大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法规文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移交归档,现将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移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将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指定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档案由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5个部分组成。

各参建单位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向建设单位移交;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编制竣工图,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移交;3、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4、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竣工验收前负责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编制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有关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的技术标准,详见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立卷归档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自检合格后填写《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出工程档案验收小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预验收,重点验收以下内容:1、工程档案完整、齐全;2、工程档案内容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整理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建设部《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的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6、文件材质、幅面、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归档要求。

六、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前的初验和竣工验收后的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在竣工验收前提请初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不符要求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预验收要求的,提出工程档案“初验意见”。

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建设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竣工验收后提请复验:建设单位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5个部分),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并确认竣工验收阶段中变更和形成的资料以及其它阶段工程文件资料都符合归档要求后,提出工程档案“复验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完整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建档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以向城建档案机构咨询或提请进行现场指导。

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或委托整理立卷。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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