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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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标 签】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12-12-25【实施时间】2012-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关于广大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时,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原则。

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流程第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免税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报之前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

在中国,根据《个人物品寄递进出境免税办法》,个人可以享受进出境免税待遇,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额。

第二步: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时,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准备商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清单、报关单、发票等相关文件。

此外,还需要提前在海关申报系统注册并获取相关的申报账号和密码。

第三步:申报商品信息在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后,需要进行商品信息的申报。

在海关的申报系统中,需要填写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同时,还需要选择申报的关税免税政策,并提交申报信息。

第四步:进行报关手续完成商品信息的申报后,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在海关进行报关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进行验货和检验。

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海关会给予免税退税的待遇。

第五步:办理退税手续完成报关手续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办理退税手续。

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并填写退税申请表。

待退税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以领取退税款项。

总结出口免税申报流程虽然看似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将会十分顺利。

在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的证件和材料,并确保申报的信息准确无误。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享受出口免税的待遇,为贸易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完成出口免税申报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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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
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发﹝1999﹞138号
【发文日期】1999-07-23
【实施时间】1999-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我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从8月1日开始,10月30日前结束,请各地、市国税局及时通知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抓紧办理有关申请免税手续,及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做好审核及免税管理工作,防止骗取免税。

三、经营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饲料范围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审核办理有关征免增值税手续。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1999年6月以前的饲料免征增值税情况进一步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的饲料范围的,已经给予免税的要补征增值税。

各地、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五、《广西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表》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治理规定及注意问题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治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特不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治理就尤为突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治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治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

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要紧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托付出口的物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物资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物资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物资,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物资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物资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一般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其三、外贸企业自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物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物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专门缘故,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依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物资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治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方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差不多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资退(免)税认定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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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2005﹞401号
【发文日期】2005-12-23
【实施时间】2005-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部署,国家税务局系统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总局机关、总局直属单位)和所属全部二级预算单位(各省局机关财务)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省以下预算单位2005年暂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为了使各基层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关内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认真领会《细则》的要求,为迎接下一阶段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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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
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31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
开票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
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最高开票限额。现
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席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

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的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l992} 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标 签】推行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6﹞175号【发文日期】2006-11-01【实施时间】2006-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培训企业已收取培训费的处理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原工作布置,我区对需要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先期进行了培训,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广西航天金穗公司已按原物价部门核定价格160元/户收取了培训费。

为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经研究,对我区已培训WIN版企业收取的一机多票系统培训费用,按《公告》规定由原收取单位广西航天金穗公司退还纳税人,退还方式可采取抵减2007年服务费或以现金退还,具体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对WIN版未进行一机多票系统培训的企业,培训时不再收取培训费用。

二、并于《公告》的印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到各市国税局,由各市分发至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二○○六年十一月一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出口免税货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口免税货物,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免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第三条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利益和税收安全。

第四条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出口免税货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第五条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出口至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援助、援外项目、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国际组织赠送、国际组织购买、国际组织委托采购等非商业性项目的货物;(二)出口至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货物;(三)出口至其他国家的货物,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协议、协定或者安排,免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出口免税货物。

第六条出口免税货物的具体品种、目录和标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出口免税货物的申报与审核第七条出口企业申请出口免税,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免税货物申请表;(二)出口企业营业执照;(三)货物出口合同或者协议;(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海关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出口免税的决定。

第九条海关在审核出口免税货物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口企业的资质;(二)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三)出口货物的用途;(四)出口企业的出口业绩;(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海关对出口免税货物申请的审核,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抽样检查、电子核查等方式。

第四章出口免税货物的出口监管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在出口免税货物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出口货物发票;(三)出口货物装箱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海关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手续时,应当依法进行查验,确保出口免税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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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试行【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6﹞104号【发文日期】2006-11-07【实施时间】2006-1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略)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略)二○○六年十一月七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管理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第三条 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办理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1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 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2 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征税率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3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4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

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计划征收股(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资料。

2.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资料。

3.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

(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附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有关项目与其税务登记的基础信息是否相符。

2.负责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请表的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凭证是否齐全、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表表之间、表账之间和表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3.负责掌握实行出口免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等变动情况,并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日常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

5.负责小规模纳税人下列情形须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调查核实: (1)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申报免税备案的出口货物;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三)综合业务股的工作职责: 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等基本情况进行政策审查。

二、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基层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批意见;负责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采集和维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的基础信息。

(三)负责出口退(免)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

(四)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各种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出具。

(五)负责按月向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反馈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

(六)负责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本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

对已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按各工作环节职责录入相关信息。

尚未采取文书流转的单位,由最终环节录入全部信息。

第九条 其他。

(一)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或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应按现行规定以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方式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内容和依据: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号)规定,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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