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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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八)--营改增特定项目增值税“预缴后抵减”的那点儿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17、18号公告,是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的配套政策。
在这三个公告中分别规定了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政策。
对于此类预缴税款的申报,16、17号公告的规定是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号公告的规定是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表述略有不同,但意思毫无二致。
对于增值税预缴环节政策的理解,实务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于此部分预缴增值税在申报时如何抵减,却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是应该定向抵减。
即预缴税款必须要等到其所对应的项目发生应纳增值税额后,才能抵减必须进行项目对应。
理由是当期预缴税款若可用其他项目当期的税款抵减,在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大于或等于预缴税额的情况下,刚预缴即抵减掉,预缴或不预缴,不影响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总额,预缴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种观点,官方口径的代表见诸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持此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依据,就是《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
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为1%。
在以后年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现行预征率对各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自治区国税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适时调整预征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7﹞29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实施时间】2007-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中的各种表、证、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地税公告[2012]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
【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4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精神,现就我区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营改增”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而生产企业 自己的劳务成本没有税收抵扣的优惠。因 此, 更多的企业将会主动把生产服务业务转为外部发包, 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从制造业分离出来。此举一方面
可以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 “ 大 而全 , 大 而不精 ” 的 问 题, 促进制造业往 自己擅长的专业化发展 , 有 利于制造业
企业做大做强 , 改变广西工业发展粗放 的现状1 3 年第1 1 期( 总第2 4 9 9 期
‘ ‘ 营改增 " 对广 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广西财政厅 董仕军 黄明锦 季晓玮
=
业税改征增值税 ( 以下 简称 “ 营改 增 ” ) 是指 把现 行 自 征收营业税 的行业和 企业 改为征收 增值税 。按 照国
际定价方面所处 的劣势 , 形成出 口退税宽化效应 。同时 , 货物出 口 也将 因外购生产性劳 务所含税款可 以纳入抵扣 范围, 形成 出 口退税深化 效应 , 有助于进一步拓展 货物 出 口的市场空间 。 ( 4 ) 改善就 业 形势 。据 统计 , 广 西每 年城 镇 新增 劳 动力约 5 0 万人 , 而新增就业仅 4 0 万人 , 农村剩余劳动 力
达3 8 0万人 。与制 造业相 比 , 以服 务业为 主的 第三产 业
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 相当
于直 接降 低企业成 本 , 增加投资者剩余 , 有利于进 一步扩
大投 资需 求。另一方 面 , “ 营改 增 ” 作为 一项供 给端 改革
的税收政策, 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 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 , 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 可
家“ 十二 五” 规划 , 我 国将争 取在 “ 十二五 ” 期间在全 国范 围 内完成 “ 营改增 ” 的工作 。“ 营改增 ” 改革涉及 面广 , 对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的影响 巨大 , 如何 评估此 次税 改对 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桂国税函[2011]28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28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2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公告的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公告的宣传。
各地要在当地的办税场所或报纸、电视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公告的精神。
同时,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无照户纳税人)进行宣传,让所有的无照户纳税人了解总局公告的规定精神。
二、加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无照户和长期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要利用综合征管软件或税收管理员平台上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其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加强发票限量供应的管理。
对领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为其代开发票,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凭《发票领购簿》申领发票,允许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精神,准许其使用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半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20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
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
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
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
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
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
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
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
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4〕29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央、自治区制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民族自治区税政管理权规定,现将有关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3.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6.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
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4-25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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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
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车船税征管事宜,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营改增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6-01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
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
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
金、合计等。
二、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
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局开具。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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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
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
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
函[2016]46号)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
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已缴车船税的报帐凭证。据保险机构反映,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打
印,与发票合计金额无关,许多客户表示根据他们公司的财务制度该票无法报销车船税金
额,增加了公司解释工作,有的客户也要求退票,同时也增加了公司被投诉的风险。但如果
纳税人到征收大厅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将大大增加征收大厅的工作量。为减轻纳税人
的负担,公告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信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纳税人的
报账金额包括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三)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
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
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
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
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保险机构作
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
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信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纳税人的报账金
额包括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
方税务局开具。
三、其他
(一)关于车船税征管信息仅在备注栏注明能否作为报账依据的问题,许多纳税人存在疑
问,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难度,明确该问题时间紧迫,此公告应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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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二)此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
后落实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27号)文件的补充说
明,因此,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时点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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