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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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2007﹞29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实施时间】2007-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中的各种表、证、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处)。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全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桂国税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税收科技领域又一重大创新,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根本性变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将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为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自治区国税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柳德任组长,副局长欧发明、杨辉、总经济师李传玉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税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发明兼任主任,凌蔚、朱焰宇、黄国准、陈泓任副主任,成员有张仕龙、赵明、张海、徐世南、吴彬、陈伟琰、韦红波、蔡磐。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推行领导小组,确保全区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

二、做好宣传培训(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将实现“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覆盖所有的增值税发票。

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各单位要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工作的意义和基本操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工作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查验【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一、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如何编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四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有效凭证吗?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已将“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列入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委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扫除了制度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布的技术方案,纳税人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致性。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向受票方及相关第三方提供普通发票数据查验服务,实现发票“真票真开”,有效解决虚假发票泛滥问题,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执行日期,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一般纳税人认定【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文 号】桂国税发﹝1997﹞183号【发文日期】1997-08-11【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商业经营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者除外),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内、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无论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7月9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办理流程(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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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3-12-31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用发票领用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

二、对已具备专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专用发票领用事项时,无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依据纳税人的申请,直接确定月核定限量,办结专用发票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一)初次申请领用专用发票,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一万元以及月核定量在25份以下(含25份)的十万元;
(二)申请调整专用发票使用量,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一万元以及月核定量在25份以下(含25份)的十万元。

三、对已具备专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初次申请领用专用发票或申请调整专用发票使用量事项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受理资料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和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月核定量。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欠税(含呆账欠税、滞纳金、罚款等);
(四)税源管理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模块发布提示信息,且内容涉及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增(减)调整或发票使用面额的调整需要移送税源管理处理的(“内部协查”的发
布需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正在接受税务稽查;
(六)存在有其它文件明确规定应限量供应发票的行为。

四、纳税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安全,配备报警防盗保险柜存放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控IC卡、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下同)和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并设专人保管。

五、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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