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0.19•【文号】国税发[1995]193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9日国税发[199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和遏制税收流失的探讨

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和遏制税收流失的探讨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和遏制税收流失的探讨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和遏制税收流失的探讨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和遏制税收流失的探讨一、税收流失的症结是税源管理(一)税源管理薄弱是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
但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纳税人必须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各有关部门必须有较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加之取消专管员直接管户制度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联系纽带被割断,税务机关相当一部分人员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忙于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输入计算机,忙于把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收缴入库,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
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不全不实的基础上,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依赖计算机,企图以电脑代替管理,结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使计算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稽查系列的重点稽查职能目前又主要放在对税务案件和税务违章行为的查处上,对税源户的日常稽查缺位,加之社会监控网络又尚未完全建立,因而,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
管户不清、税源不明、一证多摊(点)、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相当普遍。
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年被偷逃的税款约占同期入库税款的20%左右。
问题最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其有效征收只达到50%,而且90%左右都是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征收上来的。
其他税种的征收虽较个人所得税理想,但也普遍存在跑、冒、滴、漏、偷现象。
(二)近几年税收流失有所遏制也主要是因加强税源管理所致税收收入缘何能增长?业内人士认为:“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除了经济增长的因素外,主要来自于加强征管转化为增收的成果”,“如果说收入仍有空间,今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潜力仍然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税函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税函发[1995]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防范揭示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防范揭示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增值税发票是一种由税务机关发放的重要财务凭证,用以确认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额。
在税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旨在揭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增值税管理的纪律性和准确性。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1. 发票伪造和盗用风险发票伪造和盗用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造发票、盗用他人的发票等手段来进行非法活动,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财务损失和信誉风险。
2. 发票遗失和滞销风险发票的遗失和滞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发票,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收纳入造成影响。
此外,滞销发票也可能导致企业的销售难以进行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
3. 发票抵扣风险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核准计算应减免销售额的一种操作方式。
然而,由于发票信息的不准确或滞后,企业在申报抵扣时可能存在误差,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抵扣申请的审查准确性和时间成本。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1. 强化发票的防伪技术通过加强发票的防伪技术,如使用防伪标识、二维码抬头等,可以有效减少发票伪造和盗用的风险。
此外,采用先进的发票打印设备和技术也能提高发票的真伪辨别能力。
2. 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流程企业应建立清晰、完善的发票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领用、存储、销售和报废等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在每个环节都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从而降低发票管理中的人为失误和非法操作。
3. 强化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企业应高度重视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开具发票时要核实购买方的信息,确保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一致。
同时,及时申报抵扣,避免滞销发票的产生,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
4. 加强内部控制和培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国税发[2003]121号
![国税发[2003]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119b7702768e9951e73824.png)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值税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
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案屡屡发生。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
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虚开现象严重。
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
造成零申报、负申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
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
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
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
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
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
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
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
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
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
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
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
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控税、计税、征税、查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作用被冲淡,形成管理上的失控,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我市国税稽查机构自94年8月机构分设到99年末,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157266户,其中有问题户76843户,占补户数48.46%。
查出应补税款为189226万元,查补税款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
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
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
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
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
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
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
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
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
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
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
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
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
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
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
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
具体做法: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
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
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
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
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
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
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
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
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
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
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
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
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
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
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
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
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
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
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
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
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
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
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
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
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
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
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
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
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
对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以往我们对偷税案件查了不少,但处罚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
以征代罚,以罚代刑、以言代法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无法有效地遏制纳税人逃税获利的膨胀心理。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偷税行为。
首先,稽查要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为重点,严查重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适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该暴光的暴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