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浙江是中国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在其发达的经济背景下,是其城市规划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一份文件,其目的是约束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包括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时间和要求等内容。
2. 规划实施管理:包括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监测、规划实施效果评估等。
3. 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布局控制等内容。
4. 建筑规划: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高度、建筑物用途、建筑体量等内容。
5.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
6. 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7. 统计和规划信息管理:包括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参考内容,实际内容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
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版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版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版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006版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版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版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版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2版1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版12.《城市绿化条例》 1992版1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000版1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2000版1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版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版1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0版1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3版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0版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2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3版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标(GB/T)(推荐性国标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1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行业标准(CJJ,CJJ/T同上)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强制性技术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版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版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13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结构、总体布局、总量控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分区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2.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进行,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四步法”程序,确定总体规划方案,制定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退回编制单位重办。
第三章分区规划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城市按照不同的空间用途和功能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坚持“宜居宜业、宜游”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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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管理与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章 城市管理概述 城市的经济管理 · 经济的运行与增长是城市发展的中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城乡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管理内容:(1)城市区域产业的宏观规划与管理 (2)调整城市经济结构 (3)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管理
★管理涵义:(扩展)
★·就是城市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对城市经济环境、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和协调,以使城市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取得最大的城市效益。 管理特征:(扩展) ·(1)区域性:城市经济管理市城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对本城市区域范围内的经济体系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因此城市经济管理实质上是一种区域经济管理。 ·(2)综合性:城市经济管理既包括城市再生产过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又包括城市的各个经济部门、各类企业,是对城市经济各环节、各部门、各企业的平衡、协调和控制。 ·(3) 性:是指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 三、城市管理的特征
管理的综合性 :城市是高度复杂的综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制约,同外界环境有密切的联系。 管理的开放性 :有机体,开放大系统。开放式管理能够发挥城市的吸引与辐射功能。 管理的动态性 :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局部运转都会影响到整体运行。
★★2.城市管理的原则
现代城市管理的原则 管理科学化合理化 满足多种需求 确保发挥综合功能
需求原则 、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管理、综合效益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现代城市管理的方法
城市管理方法是现代化城市运行的调控机制与重要保障,市城市管理者形式管理职能、实现管理目标的手段与途径。 行政管理方法——政府、部门,控制协调 经济管理方法——经济手段,经济关系 法律管理方法——严格按法律法规,法制化
管理者在对城市进行管理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范
管理方法 咨询管理方法——通过咨询、调查进行决策 数学管理方法——以数学模型、计算提供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方法——编制城市规划 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通过建立、分解、指导目标的实施和评定进行管理
第一节 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行政、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 ★【熟悉】:行政效率的含义和测定 【了解】:提高行政效能的途径
一:行政的概念: ·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或说,
行政市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概念引申: 行政市行政主体的活动;
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特性: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二、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概念:议程行政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规律的科学。 ★行政与管理:行政也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更大范围的系统,行政市该系统中得子系
统。 行政学研究内容:1.行政环境 2.行政功能 3.行政组织 4.行政领导 5.公务员管理 6.行政决策与执行 7.行政监督 8.行政管理法制 9.行政机关管理 10.行政管理技术方法 11.行政效率与行政改革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领导 一、行政机关 ·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驶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 事物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市什么机关?国务院?) ★·分类: (1)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根据业务的管辖范围:一般全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权限机关(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行政领导
·概念:是领导活动的一种,是指国家性质组织系统中的各级行政首长和行政领导
集团通过决策、指挥、监督、协调等手段依法行使其权利与影响,以完成行政目标的活动过程。
★★·三大要素:领导者、被领导者和作用对象
★·特点: 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特点 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 5、行政领导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三节 行政效率 一、行政效率的含义 ·效率:在社会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量同劳动效果进行比较,以考察某项社会活动的
有效程度。 ★行政效率: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
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 ·主要体现在: 1.行政效率要有定量分析; 2.行政效益应是体现在社会效益上,是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3.行政效益应体现在行政管理的各环节、各层次中,市行政管理体系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市对行政管理活动的整体要求;
★三、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 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优化行政组织,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 2.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和工作制度:健全行政管理法规市提高行政效率的法律保证。 3.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领导者是否具有现代行政管理观念同现代行政效率关系 极大。 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素质:行政人员素质如何,对行政效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5.实行激励原则,调动人的积极性:人的动机的基础是人的需要。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利机关,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参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监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
★·特征 1.法律是调控人民行为的社会规范 规范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大致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这种调控不仅规定行为模式,而且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2.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具有国家意志性,是以国家名义确立的,具体表现为国家制定,以国家命令的形式宣布。
二、行政法概念及特征
★★·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相对人(最重要的行政关系,因行政权行使而产生) 监督行政关系:监督主体——行政机关(因监督行政而发生)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分配、行使和监督而发生)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基本渊源) 法律(主要渊源)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法规:主要渊源 (数量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交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的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市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渊源的效力等级:
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比其他高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 依特别规定实施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低位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是行政法并行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前提和基础,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和发展;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羁束和裁量行为,合理性原则是对行为量的把握; 行政诉讼中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有行政处罚严重不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 【问】关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模式有几种?请大家选择。 1.既合法又合理 2.合法但不合理 3.不合法有不合理 4.合理但不合法
一、行政主体
·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权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 ·名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依法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责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