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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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2•【字号】新政办[2001]122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的通知(新政办〔2001〕1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办好气象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事关全局、带有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任务。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将对我区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大气和生态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1.要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气象事业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各族人民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日益显著。

政府关心气象就是关心老百姓,办好气象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2.要切实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实施一年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广泛开展了气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气象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

但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社会上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时有发生。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五章灾害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气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法律制度 ——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 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 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 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艰苦 贫因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气象台站建设和运行。
(三)部门规章28部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5.《气象设施管理办法》 6.《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7.《空间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管理办法》 8.《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9.《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10.《气象预报员资格管理办法》 11.《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12.《气象影视节目制作管理办法》 1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管理办法》 14.《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 15.《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 1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办法》 1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成为了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作为中国气象领域的一份重要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包含了一系列有关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条款和规定,为保护环境、促进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有力的保障。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背景,条例内容及实施意义等方面的信息。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气候的变化,气象事业越来越重要。

气象科学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规范和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至关重要。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由气象局起草。

此法规的出台是为了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

二、条例内容及实施情况《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规范气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加强对气象设施安全的管理等。

在这些内容中,更加突出的是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是重要的气象资源,对气象测量和预报的准确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改变气象探测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定期对探测环境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对于损毁气象设施或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自《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以来,各地已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相关部门也在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管理和监管,加强科学技术支持,促进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种努力不仅有助于保护气象资源、提高气象服务的效果和水平,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国际影响力。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气象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气象法律案例分享(3篇)

气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气象作为一门研究大气现象和大气环境的科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气象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气象法律案例,以期对气象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某气象站擅自更改观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气象站工作人员在观测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擅自更改了观测数据。

经查,该气象站擅自更改的观测数据涉及气温、降水、风速等多个气象要素。

经调查,该气象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根据《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该气象站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该气象站负责人进行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同时,对该气象站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此案中,气象站擅自更改观测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气象法》的相关规定。

气象观测数据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伪造、毁损气象观测数据。

此案提醒我们,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观测数据的监督管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案例二:某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经监测,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气象观测数据产生了干扰。

(二)处理结果根据《气象法》的相关规定,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对排放设施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此案中,某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气象观测数据产生了干扰。

根据《气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污染物,影响气象观测数据的真实性。

此案提醒我们,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

四、案例三:某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案(一)案情简介2020年,某地发生强降雨天气,当地气象部门及时发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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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气象法律法规】
第一章气象法律法规概述
1.1 气象法律法规的定义
1.2 气象法律法规的分类
1.2.1 宪法和法律
1.2.2 行政法规
1.2.3 司法解释
1.2.4 部门规章
1.2.5 地方性法规
1.3 气象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
第二章宪法和法律
2.1 宪法对气象的相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2.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
2.2.2 气象服务行政管理
2.2.3 气象观测与预报
2.2.4 气象科学与技术
2.2.5 气象防灾减灾
2.2.6 法律责任与处罚
2.2.7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政处罚条例》
3.1.1 处罚范围和原则
3.1.2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期限
3.1.3 处罚种类和依据
3.1.4 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
3.1.5 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裁量
3.2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第四章司法解释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气象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1 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与法律依据
4.1.2 证据收集与认定
4.1.3 案件审理程序与权利保障
4.1.4 判决与执行
第五章部门规章
5.1 国家气象主管部门的规章
5.2 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
6.1 各省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章附件
(此处附件名称及内容的简要说明)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文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附件三:......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制度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以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文件。

2、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公布和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法律文件。

5、部门规章:由中央各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对该部门工作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6、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性文件。

【附件】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文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
附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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