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民法典(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保证金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
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合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合同保证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合同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即保证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保证金取得相应赔偿。
2. 保证金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金的所有权转移至接受方,但接受方不得擅自使用保证金。
三、合同保证金的法律规定1. 合同保证金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保证金可以采取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证金形式。
2. 合同保证金的比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保证金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高的比例,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合同保证金的支付《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保证金应当在合同订立后支付。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保证金。
4. 合同保证金的返还《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5. 合同保证金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合同保证金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保证金义务。
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金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保证金的法律风险1. 保证金数额过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比例过高,可能损害支付方的利益。
2. 保证金使用不当接受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保证金。
若接受方使用保证金违反约定,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保证金,并要求接受方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

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担保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瑕疵是指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是否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涉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伦理道德等公序良俗的约定,例如是否涉及非法目的、非法手段等。
3. 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的瑕疵是否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是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等。
二、担保法对担保合同瑕疵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的瑕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严重到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使得担保合同无法发挥担保功能,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只涉及部分内容,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担保合同部分无效。
3. 担保人的免责权利:如果担保合同的瑕疵是由债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担保人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三、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该担保合同未经丙公司授权签署,丙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丙公司的主张,认定该担保合同存在瑕疵,对丙公司不产生担保责任。
2.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贷款违约时由丙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责任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法承担补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担保责任解除是指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责任解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责任解除:(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三)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四)主债权转让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应当返还担保物。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一)主债权消灭;(二)主债权转让人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除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责任解除的具体情形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是担保责任解除的首要条件。
当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当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情形被确认无效时,担保责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3.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形之一。
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担保合同,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银行担保合同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的通知(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合同内容银行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2)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3)担保范围(4)担保期限(5)担保金额(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其他约定事项3. 合同效力银行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下情形,银行担保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其他无效情形4. 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银行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担保合同可以解除:(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银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1)担保人:指在银行担保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
(2)借款人: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3)贷款人:指提供贷款的银行。
2. 担保方式(1)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2)质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担保无效的法律规定

担保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无效是指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不能实现担保人作为债务人或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担保无效是由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或不合法原因所导致的。
首先,担保无效可能因为担保人的无法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确保担保责任得以履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一个担保人已经破产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能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将无效。
其次,担保无效可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该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多种担保方式。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方式不在这些规定范围内,或者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那么该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此外,担保无效也可能是由于欺诈、胁迫、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所导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使用欺诈、胁迫、误导等不正当手段的,其合同是无效的。
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
如果担保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那么该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担保无效可能还与公序良俗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如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等,那么该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尽管担保合同存在多种无效的可能,但是担保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完全没有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如要求他提供其他的担保方式,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无效是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它可能是由于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了公序良俗而导致的。
担保合同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实现,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定义担保合同无效,是指担保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担保合同无效可能是因为合同本身存在缺陷,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担保合同中,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签订担保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担保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
4.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担保合同中,如果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担保合同无效。
5. 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无效。
6. 缺乏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意思表示。
如果担保合同缺乏意思表示,则该合同无效。
企业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为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担保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权的设立、担保权的实现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与企业担保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2)担保物的设立:担保人可以提供财产、权利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作为担保物。
(3)担保权的设立:担保人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设立担保权。
(4)担保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与企业担保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2)合同的履行: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3)合同的变更:经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担保合同。
(4)合同的解除:在特定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与企业担保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物权的设立:担保人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设立担保权。
(2)物权的变更: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变更担保物的性质、用途等。
(3)物权的转让:担保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给第三人。
(4)物权的消灭:担保权因债务履行、债务转移、担保物灭失等原因消灭。
三、企业担保的法律规定1.担保合同(1)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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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抵押人。抵押人必须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实际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
(3)出质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
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 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
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1)债务人在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否则,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总之,以上就是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个人担保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来签订。其格式也比较具体,在一般情况下,都有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