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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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市物价局公布了《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称,物业收费标准将根据物业设施、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打分,评出6个等级。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至89分为二级,70至79分为三级,60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管公司的收费等级,由物价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物业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层住宅一级收费0.52元/平方米(含日常维护费)、二级收费0.45元/平方米、三级0.38元/平方米、四级0.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商住混合楼)一级0.65元/平方米、二级0.57元/平方米、三级0.45元/平方米、四级0.37元/平方米;特级多层住宅收费在0.65—1.2元/平方米之间,特级高层住宅收费0.75—1.5元/平方米之间;等外级住宅(不含电梯房)收费0.14—0.23/平方米。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补充通知》规定,物业收费内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和日常维修养护费两部分,不包括电梯运行电费、电梯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

电梯费原则上从第三层楼开始收取,但第二层楼业主使用了电梯,就要收电梯费。

“要缴费时就赶紧推让,如果对电梯广告分红的话,肯定就不会有人说自己跟电梯没关系。

再说,谁能保证一楼住户永远不用电梯?”家住沙坪坝的业主冉兴碧不赞成一楼住户不缴电梯费。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李秘书长介绍,《物权法》实施前,电梯费的收取标准是参照市物价局第378号文件,3楼以上的住户才缴电梯费。

但《物权法》实施后,其规定电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一楼或低楼层住户,无论是否使用电梯,都有义务缴纳电梯费,以保证电梯的维修费、检测费等。

一楼业主有义务承担电梯费,当然也有权利享受电梯可能创造的收益,“比如电梯内的广告收入,全体业主都可以受益,一楼业主当然也不例外。

”李秘书长希望广大业主要及时转变观念。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

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基准价:1.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2.商场:6.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版)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承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渝价[2000]723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融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723号)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司申报融信大厦商场、写字间有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系统、闭路监控防盗系统;有中央空调、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水、优质电梯、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烘手机;商场有扶梯10台及观光梯2台;住宅有楼宇对讲防盗系统,住宅消防报警系统与大厦中央监控报警系统联网、优质电梯;大厦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儿童及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配置有绿色植物。

达到上述条件后,融信大厦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 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1、住宅: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标准:元/户(套)·月101―12068.00166―260102.002、写字间:4.20元/平方米·月;3、商场:3.50元/平方米·月;4、门面:1.80元/平方米·月。

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根据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坐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月票票价(张)=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巴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3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巴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3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巴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巴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31号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你司申报:巴蜀大厦除具备普通高层住宅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外,还配置有健身房、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洗染房、理发室、小超市、茶吧等,有室外游泳池;大厦采用全封闭式物业管理,配备周界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以及对大楼四角电视摄像监控系统,根据你司申报的上述条件,巴蜀大厦环境配套设施、服务内容部分超出了普通高层住宅一级小区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0.9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未完善前,按照设备设施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并且物管公司必须向业主公布住宅相应等级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15重庆市住宅业服务等级标准

2015重庆市住宅业服务等级标准
3、按中标合同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3、按中标合同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3、按中标合同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配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秩序维护等制度。
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档案,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和保养等记录。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2、定期检查、巡查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75%以上。
7、公示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急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50%以上。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5、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曦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曦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曦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05
•【字号】渝价[2012]406号
•【施行日期】2012.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曦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2〕406号)
重庆宏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0.65元/平方米.月。

其中,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0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
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2020年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2020年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2020年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民共和国发展改⾰委、建设部于2004年1⽉1⽇发布施⾏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四条。

那么2019年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是如何修订的呢?本⽂⼩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重庆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治县)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治县)价格、规划、⼟地、建设、市政、公安、⼯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管理⼯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励物业服务企业加⼊物业服务⾏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业⾃律组织,应当制定⾏业⾏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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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与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按照《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与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与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围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围,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在主城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
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主城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
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与计费起始时间等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与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

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使用事项、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

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容、服务标准以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价格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渝价〔1999〕398号),市物价局印发的《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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