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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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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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二)(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五: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附件六: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附件七:物业收费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意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告知相关业主。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预算;(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6-7 10:16|发布者: shineshi|查看数: 77|评论数: 0摘要: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晋价服字[2004]85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并组织停车管理。

4. 组织及时排查和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

5. 组织小区内的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工作。

6. 进行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

7. 提供住户的日常咨询和服务。

8.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1. 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2. 投诉处理机制。

3. 业主大会制度。

4. 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5. 业主权益保障制度。

6. 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了解物业管理情况。

2. 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3.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4. 提出物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5. 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1. 按时交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审核。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安全。

3. 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4.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公示于业主区域。

1. 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

2. 组织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3. 维护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4.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5. 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五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1. 口头投诉。

2. 书面投诉。

3. 方式投诉。

4. 电子邮件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可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2页)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2页)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22页)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山西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职业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权限和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居民商议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浮现的问题。

3. 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和治安。

4. 对小区进行定期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5. 统计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保证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业主或者住户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费,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3. 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破坏、污损、盗窃或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4. 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共同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5. 积极参预居民商议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促进小区的改善和发展。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制定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向业主或者住户公示。

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晋城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晋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和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等非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提供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监督和管理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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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号晋价服字[2015]122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
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
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
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
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市要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可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征求业主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价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评估工作,一般应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一次成本调查和评估,并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二)电梯运行费和中央空调收费可以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

电梯运行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尽可能采用一卡(三)物业服务采用IC 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

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由于业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卡的,可收取智能卡补卡工本费。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

(四)住宅进行装修时收取的装修押金、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市可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五、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年计收,也可预收,但预收期
个月。

未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12限不得超过
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
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严禁通过代收费用强制捆绑收费。

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物业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
示服务收费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物业管、违规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日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1年7月2015十、本通知自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4]85<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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