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基层医疗处方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处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基层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经常性的医疗服务工作,包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疗工作。
然而,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处方管理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处方和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基层医疗处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目标基层医疗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准确、合理、安全的药物治疗。
三、管理要求1. 医师合理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
处方应包含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药物名称、剂量和用法等内容,并签署医师姓名和职务。
2. 药师审查处方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师岗位,药师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和核对。
药师应判断处方是否合理、准确,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3. 药品采购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采购人员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药房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应设立药房,确保药品存放、配发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药房应实行药品分类存放,保持药品的干燥、通风和防潮。
药房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盘点、管理和报损处理。
5. 用药指导和监测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的适应症、不良反应、用法和用量等方面的信息提供。
同时,应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
6. 处方管理信息化基层医疗机构应推行处方信息化管理,建立处方管理系统,方便对处方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
处方信息应包括患者信息、医师信息、药品信息和处方审核信息等。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医师培训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师的规范处方培训,提高医师的处方开具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疾病诊断、用药原则、处方填写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定期组织药师会诊基层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师会诊,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专业评估和建议。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包括医生处方、协议处方和法定处方。
我们每天看到的都是医生的处方。
以下是处方管理方法,欢迎阅读!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经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凭证。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配药和储存有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发放、调剂和储存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配药和储存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在开山大仓处方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按照医生处方销售、配制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总则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患者的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三)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在修改上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生、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简写名称或者使用编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应当准确、规范。
药物的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略语书写,但不应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歧义词。
(5)患者的年龄应填写实际年龄,新生儿和婴儿应写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应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处方,也可以一个处方分别处方,中草药应当分别处方。
(七)开具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单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13.1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知识的认识,增强自我药疗管理能力。
13.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栏、讲座、手册等,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处方管理的认识。
13.3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处方管理,通过意见箱、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九、药品使用监测与评价
9.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9.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药品使用评价,包括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用药的合理性、药品费用的控制等,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药品目录和处方行为。
9.3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库存管理、临床应用管理的依据,促进合理用药。
八、患者权益保护
8.1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向患者充分说明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8.2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复印件或者电子处方信息,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8.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患者合理诉求。
(2)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查询、统计等基本功能;
(3)合理用药提示,对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过敏反应等进行警示;
(4)处方保存,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真实、可追溯;
(5)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医疗机构进行用药管理、药品采购决策等。
5.3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防止处方信息泄露或丢失。
七、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
7.1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水平。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为了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一、处方开具原则1. 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2. 处方开具应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3. 处方开具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信息,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
4. 处方开具应遵循连续性原则,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制定连续性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处方开具要求5. 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处方权。
6.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处方笺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7. 处方应清晰、规范、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剪贴。
8. 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别名。
9. 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应准确无误,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10. 处方开具的药品应与临床诊断相符,不得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三、处方审核与调剂1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开具的规范性、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用量等。
12. 药师应确保调剂的药品与处方开具的药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药品或调整剂量。
13. 药师应向患者交代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14. 药师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和药师签名。
15.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药师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医师修改处方。
四、处方保存与追溯16. 处方应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
17. 处方保存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处方丢失、损毁或泄露。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三民主义”,遵从医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合理有效,减少用药风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师诊断证明,不准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医师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标准,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
第九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医师证书编号;(二)处方日期;(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四)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五)与药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师应该意识到处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减少一切可能影响处方质量的因素。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审核处方,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确保审核做到位、到人、到时。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从事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审核结论。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和疑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开具医师、患者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导致用药不合理、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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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
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
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费别要选择;“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
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
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
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
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
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
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
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并
有病历记录;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九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时,诊断应写明开具的原因,如焦虑、失眠症等;
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处方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张处方所开药品应与其诊断相符;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如各类肿瘤、系统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
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
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处方用量可适当延
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
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
四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
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规定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
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
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
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等;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
剂;
十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
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留样备
查;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
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
作;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
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
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
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
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
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
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
调剂;
十八、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装订后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
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它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等内
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
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一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
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处方销毁登记
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