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院对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处方权限1.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2. 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
3. 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5.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开具1.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或地址电话)、临床诊断、日期、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
3. 处方书写应规范、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5.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应写明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应写明主要症状加待查。
6.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7.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处方审核与调剂1. 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
2. 药师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师沟通确认。
3. 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师应做好处方调剂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根据《医师执业管理规定》,医师处方权是医师在诊断和治疗疾病
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限,其合理管理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秩序
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医师处方权应当依法授权,医师应当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后方可行使处方权,且应当严格遵守《处方权管理规定》中的相关
规定。
医师在处方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用药物,并填写完整的处方信息。
其次,医师处方权应当合理规范,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
规定选用药品,并在处方上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
等相关信息,不得含糊其词或随意更改处方内容。
再次,医师处方权应当慎重行使,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核实
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和其他用药情况,避免因错误的处方导致患者健
康风险。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还应当考虑到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症,避
免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最后,医师处方权应当接受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审
核和监控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处方错
误和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是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
医师开具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应当严格遵守
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开具处方,确保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患者
也应当在使用药品时注意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遵医嘱用药,做到用药安全、合理。
希望通过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的落实,能够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一、医师执业证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医师证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更不能开具处方。
二、处方内容要求1. 处方必须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处方上需清晰明了地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不能出现模糊、混淆或错误的情况。
3. 处方上需要标明医师的姓名、职称、签字和签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在开具中成药处方时,医师需按照药典规定进行搭配,不能随意组合药物,以免出现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5. 对于处方中含有特殊药品或药物数量较大的情况,医师需要在处方上加注说明,明确患者需谨慎使用或有特殊要求。
三、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1. 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在患者病历中留存一份,以备日后查阅和跟踪用药情况。
2. 对于电子处方,医师需要认真填写并存档,同时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3. 对于特殊药品或需要二次确认的情况,医师还需要及时与药剂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处方审查和质控1. 医院药学部门应建立处方审查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对患者的病史、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对于频繁开具抗生素或其他药品的医师,医院应建立处方质控机制,加强对其处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医师开具处方需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医师执业证书要求、处方内容要求、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处方审查和质控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医师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完整版一、处方的开具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
处方应当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师的姓名、职称,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二、药品的选择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品。
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并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用药原则。
三、药品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避免开具激素、抗生素等限制使用的药品,尽量避免滥用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
四、药品数量限制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调整药品的数量,不得开具过多药品,以免造成浪费或滥用。
五、药品保质期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考虑药品的保质期,避免开具过期药品给患者,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六、药品价格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尽量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避免给患者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七、处方审核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当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如有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应当及时与其他医师进行沟通。
八、药品交付患者拿到处方后,应当按照医嘱购买药品,并按照医嘱服用。
在服用过程中如有不适应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
九、处方存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存档系统,记录每一次开具的处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便随时查询和追溯。
十、处方的周期性复查医师在开具长期药品处方时,应当规定复查时间,定期对患者进行复诊,调整用药方案,避免过度依赖药物治疗。
十一、处方遵从患者应当严格遵守医嘱,按时按量服用药品,避免擅自增减药量或更换药品,以免影响疗效或导致不良后果。
以上就是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完整版,希望医务人员和患者能够共同遵守,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用药安全。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2.处方权限管理的公众宣传教育:
(1)医疗机构应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普及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公众对处方权限管理的认知。
(2)医疗机构可在公共场所举办专题讲座、展览等活动,增强公众对医疗安全和合理用药的意识。
二十二、处方权限的争议处理
十一、处方权限的信息化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权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权限的在线申请、审批、培训、考核等功能。
2.处方权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应包括:
(1)处方权限申请与审批流程的电子化处理。
(2)处方相关知识的在线培训与考核。
(3)处方权限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与分析。
3.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处方权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患者隐私和处方数据安全。
(1)医务人员在跨专业处方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跨专业处方权限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十五、特殊药品处方权限管理
1.特殊药品的处方权限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应制定特殊药品处方权限的申请、审批、培训、考核等具体流程。
(2)医务人员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享处方管理经验和药品使用信息。
2.处方权限的跨机构协作:
(1)医疗机构可与外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进行协作,共享处方权限管理资源。
(2)跨机构协作应遵循平等、互利、共享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十九、处方权限的外部监督与合作
1.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检查和评估。
四、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1.普通处方权限。
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1.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1.2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3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1.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2.1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抗菌药物处方权限3.1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3.2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二篇: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级注册执业医师及具有执业医师证的进修医师在我院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得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及医嘱,其余人员不得开具处方及医嘱。
关于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具、审核、调配、使用和管理处方。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二)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处方水平;(三)加强处方监督,确保处方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处方开具第四条医师应当具备处方权,并按照《医师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和给药途径;(二)处方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等;(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非规范用语;(四)开具处方应当遵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五)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诊断准确;(二)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三)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和禁忌症;(四)合理确定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五)关注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既往用药情况。
三、处方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处方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三)审核处方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症等问题;(四)审核处方是否超出医师的处方权限;(五)审核处方是否存在不规范用语等问题。
第九条处方审核部门或者审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患者信息是否准确;(二)诊断是否明确;(三)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四)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是否齐全;(五)是否存在重复开具、超剂量开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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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要求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