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处方管理规定
最新中心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

最新中心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中心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及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本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3.实施处方点评是我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组织管理1.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各临床科主任参加的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1成员:2.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审定处方点评结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医务科提出建议限制或停止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和理由,药剂科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经药剂科抽查出的明显的“问题处方”进行点评,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汇总药剂科的处方点评结果,向医务科写出书面报告。
3.处方点评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每个月抽查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制度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
2.处方点评小组应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1)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3.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处方点评。
4.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在处方点评工作中,如果发现不合理的处方,处方点评小组应及时通知医务科和临床药学科。
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处方点评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临床。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开药权的医生、药师等工作人员。
三、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纸应为标准格式,上方应标注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执业专业、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下方应预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空白栏。
2.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规范,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应明确标注。
3.处方笔迹应端正,不得使用涂改液或塞入内容等干扰处方的正常阅读。
四、处方审核1.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由专业药师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
2.药师应核对处方药品的使用、剂量、频次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医生并提出修改建议。
3.处方审核通过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处方档案中。
五、处方存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处方进行记录、存档。
2.处方档案应按照患者姓名、开具日期、药品名称等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
3.处方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过期后应及时销毁。
六、处方调配1.医疗机构应建立药房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品进行调配、配药。
2.配药人员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患者姓名、用药时间、用法用量等信息。
3.药房应定期清理、检查药品库存,保证药品供应的及时、准确。
七、处方使用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并在用药过程中进行持续监测。
2.患者应按照处方要求用药,不得擅自增减剂量、中断用药等,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就医。
3.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用药期限,对于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定期复诊,跟踪疗效。
八、处方管理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监督制度,对处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2.监督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警示。
3.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药师等的处方管理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卫生院医疗处方制度范本

卫生院医疗处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医疗处方开具、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院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指南,合理开具医疗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疗处方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处方开具第五条医务人员开具医疗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剂量、用法和用量。
第六条医务人员开具医疗处方时,应当注明处方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处方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医务人员开具医疗处方时,应当签注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处方负责。
第八条医疗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量的,应当重新开具处方。
三、处方执行第九条药剂人员应当根据医疗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并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品种、剂量、用法和用量符合规定。
第十条药剂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指导患者正确用药。
第十一条患者或其监护人应当按照医疗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剂量、用法和用量。
四、处方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管理机构,负责处方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开具、执行、审核、归档、查阅等环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其处方能力。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定期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处方质量。
五、处方监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处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当日有效,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用量,医师同时应注明理由。
3.处方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4.未在我院注册的医生或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应经注册的医生签字确认,方可在我院药房取药。
5.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来院就诊,又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病人,在委托亲属或同事取药时,医生须把好合理用药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儿童患慢性病代取药时,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在处方反面签名。
但首次取药应来医院诊治,并每隔2~3月复诊一次,以便医生诊查后调整治疗方案。
6.处方书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基本相符。
7.处方采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毛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盖红色印章。
8.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不合理用药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处方点评制度1.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医院要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4.每月由处方点评小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处方号,然后按照处方号调出相应处方,参照卫生部《处方点评工作表》进行点评。
每月随机抽查5份出院病历的医嘱进行点评。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所有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以及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用药;(二)规范处方书写,确保用药安全;(三)加强处方审核,确保用药适宜;(四)提高处方质量,降低不合理用药风险。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四条处方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处方内容应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日期等;(二)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通用名,避免使用商品名;(三)处方中药品用法、用量应依据患者病情、药品说明书及临床用药指南进行合理确定;(四)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第五条处方书写过程中,医师应严格审查患者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六条处方审核由具有药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三)审核医师签名、处方日期是否符合规定;(四)审核处方与患者病情是否相符。
第七条处方审核发现以下情况,应予以退回或修改:(一)处方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不合理;(三)医师签名、处方日期不符合规定;(四)处方与患者病情不相符。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八条处方调剂应由具有药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药品调剂。
第九条药师调剂药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条药师调剂药品后,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用药注意事项,并妥善保管处方。
第五章处方点评第十一条卫生院应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包括处方书写质量、用药合理性、用药安全性等方面。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卫生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部处方工作的管理。
3.卫生院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加强处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药品安全意识。
4.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院处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处方管理落实到位。
二、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以患者的用药安全为首要原则,严格执行药物治疗操作规程,合理选择药品,减少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2.规范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确保处方的准确、规范和合理。
3.效率原则:合理调配医务人员和资源,提高处方发药效率,缩短患者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信息化原则:建立和完善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准确、及时、可追溯。
三、处方管理的职责分工1.医院领导层要明确处方管理的重要性,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严肃落实各项工作。
2.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卫生院内部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协助各临床科室完善处方管理制度。
3.临床科室负责处方的开具和审核工作,医生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四、处方开具规范1.医生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合理选择药物。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明确写出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以及药物的名称、剂量、给药途径等详细信息。
3.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处方的准确、规范和合理,不得随意开具药物或超出药物的适应症范围。
4.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的使用范围和禁忌症进行使用,不得滥用或乱用药品。
5.医生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的审核和修改,确保处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五、药师审核与发药1.药师应当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查证患者的过敏史和药物搭配禁忌,不得发现问题而不予拒发。
3.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进行药品的发放,不得滥发药品。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尊敬的医务人员:为了进一步强化医院卫生院的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
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在开具、审查和执行处方时的各项行为和程序,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请各位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致力于医疗质量的提高。
一、总则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务人员所在的所有卫生院,包括门诊部、急诊科、住院科室等。
二、处方的开具1. 处方应明确患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
2. 处方应规范填写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次以及使用期限等。
3. 医务人员开具处方时需核对患者的过敏史和用药史,并根据病情综合判断用药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4. 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应书面解释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方可开具特殊用药处方。
三、处方的审查1. 所有处方在开具后需经过药剂科药师的审查,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药剂科药师对处方进行详细审核,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剂量和相互作用等方面的检查。
3. 药剂科药师应与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处方的执行1. 药剂科药师按照处方进行配药,并在药品上标注药名、剂量、使用方法和使用频次等信息。
2. 护士或药剂科工作人员根据处方提供患者用药指导,并记录相关信息。
3. 监护人有责任监督、管理未成年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患者的滥用或误用。
五、处方管理的记录与评估1. 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开具的处方,包括患者的信息、用药情况和处方执行情况等。
2. 医院卫生院应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处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以便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医院卫生院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和制度进行。
2. 监督部门或管理人员有权对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行为进行核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卫生院处方管理规定

博白县文地中心卫生院处方管理规定为促进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减轻病人的负担,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8)]的通知,结合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等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对医院处方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处方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1)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俗称药物的“化学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处方后处方医师和药学调剂人员应签全名,且与药剂科留样一致,盖章无效。
(2)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处方应将患者一般资料、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西药、中成药可以在同一张处方上开具,但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个批准文号计一种药品】。
(5)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重新开具处方或者注明原处方仍有效,并签名注明日期。
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6)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需要长期或按规定疗程需要长时间用药的疾病,处方用量需要超过7日量的,处方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如病情需要,且已向患者交代注意事项”。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7)患者状态适合口服药物且有口服剂型的,宜施以口服治疗。
(8)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坚持合理用药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合理选用、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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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由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二、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费别、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八、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做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十一、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XXX卫生院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