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开庭审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
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阶段和顺序进行。
1.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并向审判长报告, 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是指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证, 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
法庭调查首先由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 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
在各当事人陈述之后, 合议庭应当组织当事入围绕整理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
(2)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 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 法庭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 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
证人作证后, 经法庭许可,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 经法庭许可提交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证词材料, 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书证应当当庭宣读, 物证应当当庭展示,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电子数据应当当庭演示, 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宣读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
对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科学根据等, 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 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中, 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应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1.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法律教育网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诉的,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所谓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特征:1、主观性,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客观性,以民事诉讼本质属性与客观规则为前提,并且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3、民事诉讼目的的动态性;4、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三)学说1、权利保护说此说主张,国家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保护私权的任务,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即是保护私权。
此为德日通说。
2、私法秩序维持说此说主张,依据国家权力,消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3、解决纠纷说此说主张,私法产生之前,就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将民事诉讼的目的视为维护私权或司法秩序属于本末倒置。
因此,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诉讼的真正目的。
4、程序保障说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实现当事人自律性的纷争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此说为英美法系通说。
5、多元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护和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的目的。
(为我国大量人所主张)(四)评价首先,任何一种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例如私权保护说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本位理念,私法秩序维持说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应了社会本位;而纠纷解决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需求。
其次,上述学说对当时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都带有一定局限性、权利保护说强调私权保护,遵循实体法,不免导致片面追求客观真实,不利于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私权秩序维护说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未能保障当事人参与,压制了处分权,亦会导致程序价值的丧失;纠纷解决说是站在当事人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忽略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忽略了国家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地位和其设置民事诉讼的主观要求,且其从结果探究问题,也忽略了诉讼与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别。
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1.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7题)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选项C错误。
《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据此可知,并非涉及离婚的所有案件都不能申请再审。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原则上应该公开审理,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不公开审理。
2.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8题)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
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
因此,普通程序并非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
其含义是: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
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主管与管辖部分。
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部分而言,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16年司法考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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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民事诉讼的
证明标准 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
这种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幅度,有低的盖然性、较高的盖然性和高度的盖然性。
低的盖然性是无法使法官获得认定事实的确信。
较高的盖然性是指证明已经达到了使法官确信所主张的事实有较大可能性是如此的程度。
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求证明须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这是由两种诉讼不同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当事人自己收集,如果民事诉讼也要求很高的证明标准这会使民事权利很难得以维护和实现,而且民事诉讼涉及的一般是财产权利,不同于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应当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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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证据「重点法条」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办法。
「相关法条」《仲裁法》第4六、6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九、13、23、67、74条;《商标法》第58条;《高作权法》第50条。
「意思分解」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
重点与难点在于:(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①二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若是是以其包括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据,那么就是书证;若是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②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不同的。
二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①诉讼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申请;或,②人民法院依职权。
注意:在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没必要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这与财产保尽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申请。
(4)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不是必需要求其提供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1)适用条件:主要考点在商标权和高作权案件中,适用于:为了制止侵权(商标权和高作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2)启动方式:由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高作权人或与高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一般是将成为原告的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是若是经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解除保全办法: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办法。
(5)对于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影响:与财产保全不同,在商标权和高作权案件中,证据保全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4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对于本考点,主要在于:(1)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一般以为,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③证据材料;④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域的)和外国法;⑤特别经验规则:主如果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以上重点注意第③、④点。
(2)不须证明的事实对于该项事实的内容,《民诉意见》和《民诉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自然规律及定理;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③众所周知的事实;④按照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对于以上无需举证的内容,要注意并非是一概无需举证:A对于第②项,(a)限于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明确表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定,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有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致使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效的自认,对此例外又有例外: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d)自认可以撤回,但有条件: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去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注意以上对于撤回自认的限制,比《民诉意见》要求严格,应当适用本规定(新法)。
(e)还需要注意:对两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
即便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民诉证据规定》第1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调解协议或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B前述③、④、⑤、⑥、⑦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不免去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C⑤、⑥均为生效裁决。
若是本诉讼所依据的裁决尚未生效,诉讼应当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不要混淆」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目前来看,主要有:(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此与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重点法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二、4~7、15~17、1九、25~28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三。
「意思分解」1举证责任一般分派原则①一般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肯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此为举证责任一般分派原则。
②适用情形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肯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③必需注意人民法院肯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利。
2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派及举证责任一般分派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派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参见之。
必需掌握的是:①对合同是不是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②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派此为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需要关注。
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下,举证责任不适用上述的举证责任分派原则,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4、六、7条。
此处再也不一一列举,择其要点析之:(1)仔细对照《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与《民诉意见》第74条,可以发现《民诉证据规定》对特殊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派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到对于什么事项作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派(倒置),因此读者可以没必要再看《民诉意见》的规定,只需关注《民诉证据规定》。
可是必需关注何人(一般为被告)对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必需仔细研习《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一共列举了8种情形。
①其中(二)、(三)、(四)、(五)、(六)项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而对这些情形又由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而规定,因此必需区别何种侵权行为,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一)、(七)、(八)项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列,可是也具有特殊性,因此也是比较容易记忆的。
仍然需要注意被告对于何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规定了因新产品制造方式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一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式不同于专利方式承担举证责任。
④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适用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是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也可以调查搜集证据。
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启动又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搜集证据。
两种方式适用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此处分析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适用情形。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搜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民诉证据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是以下两种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必需注意,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搜集证据。
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1)适用情形①申请调查搜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留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材料。
以上情形是《民诉证据规定》作出的最新规定,其他与之不一致的都不该当再适用。
如《民诉意见》第73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三的规定中若是与上述新规定不一致的,一概适用新规定。
因此,考生只需掌握以上三种情形。
(2)申请方式与期限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提出申请;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③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④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向本院复议。
(3)申请调查搜集证据不影响举证责任的承担: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搜集到证据,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申请鉴定(1)鉴定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鉴定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2)申请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下述第(5)项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从头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肯定(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①由两边当事人协商肯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请鉴定不改变举证责任的承担。
(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25条)(5)对法院委托鉴定申请从头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从头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特定情形之一(参见《民诉证据规定》第27条,了解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予。
可是对有缺点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从头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从头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