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细则)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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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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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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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为准则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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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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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时间的条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时间的条文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本章是关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具体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把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征管法》在本章共有26个条款,凡是与税款征收或间接相关的内容,基本上都纳入了这一章的范围。
和旧《征管法》比较,本章对原来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加了12个条款的内容,《实施细则》涉及本章的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
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税款权,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具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任何违反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多征和少征、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以及摊派税款,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
而且行政法上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并不平等,这也是行政法的特点。
鉴于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此,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征收行为的侵害,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

局专 司 偷 税 、 避 追 缴 欠 税 、 税 、 税 案 件 的查 处 。 逃 骗 抗
效。
第 四 条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负 责 制 定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 、 术 标 准 、 术 方 案 与 实 施 办 法 ;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技 技 各 当按 照 国家 税 务 总局 的 总体 规 划 、 术 标 准 、 术方 案 与 实 施 办 法 , 好 本 地 区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建 设 的具 体 3 技 技 做 -作 。 各 级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积极 支 持 税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实现 相 关 信 息 的 共 享。 并 第 五 条 税 收 征 管 法 第八 条 所 称 为纳 税 人 、 缴 义 务 人 保 密 的 情 况 , 指 纳 税 人 、 缴 义 务 人 的 商 业 秘 密及 个 人 隐 私 。 扣 是 扣
依 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 、 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 行 第 三 条 任 何 部 门 、 位 和 个 人 作 出 的 与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决 定 一 律 无 效 , 务 机 关 不 得 执 行 , 应 当 向 上 级 单 行 税 并 税 务机 关 报 告 。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签 定 的 合 同 、 议 等 与 税 收 法 律 、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的 , 律 无 行 其 协 行 一
申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办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式样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制 定 。 由 第 十 三 条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自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之 日起 3 0日 内 ,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 取 扣 缴 向 领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一、总则本管理细则依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旨在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公正、高效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二、税收登记管理1. 纳税人登记(1)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审核并颁发纳税人登记证书。
2. 纳税人信息管理(1)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纳税人信息,并向纳税人进行通知。
三、税收申报缴纳管理1. 纳税申报(1)纳税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申报表。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核对,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2. 税款缴纳(1)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间和规定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缴款方式和服务,加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四、税收征收管理1. 税务调查(1)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税务调查,调查对象应当配合并提供真实的相关税收资料。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税务调查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 税收稽查(1)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收情况进行稽查,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稽查,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税收违法行为处理1.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1)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认定。
(2)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证据和程序,确保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公正、严格的处理。
2.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妥善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设(1)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机制,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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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征管对象、征管程序和征管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征管法的实施细则。
一、征管对象
1. 纳税人:涵盖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各类纳税主体。
2. 受托代征人:指委托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代理收取税款的个人或企业。
二、征管程序
1. 征管登记
(1)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税款申报和缴纳
(1)税款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税款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或改期。
(2)税款缴纳: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账户缴纳税款。
3. 稽查和核查
(1)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和核查,包括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
(2)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
4.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1)税务部门发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时,应依法开展调查,并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2)调查期间,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征管措施
1. 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如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补办。
2. 税控设备和发票管理
(1)纳税人应按规定配备与税务部门联网的税控设备,保证收入和开支的真实记录。
(2)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和保存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税务咨询和服务
(1)税务部门应设立咨询窗口,提供纳税政策的咨询和解释服务。
(2)税务部门应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申请,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征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实施效果的达到。
2.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3. 对于纳税人申报错误或遗漏纳税的情况,税务部门应予以补救和纠正,及时纠正错误。
4. 本细则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征管工作不具有追溯性。
以上为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贯彻执行。
同时也提醒纳税人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保持合规经营,遵守税法规定。
如有问题或疑虑可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