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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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1985年8月30日)根据中央、国务院1982年以来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职数限额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的意见,结合我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的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层次(一)部机关设司(局、厅、室)、处(室、部),办公厅行政处和外事局处下可设科。

(二)部属一级单位下设处(室、部),处(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设机构。

个别人数多的单位的后勤部门处下可设科的建制。

(三)部属二级单位下设科。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85)16号文件精神,不可随意增设机构和擅自将机构升格。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系列(一)部机关:部长,副部长;司长(局长、主任),副司长(副局长、副主任);处长(室主任),副处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

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

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7.02.28•【文号】•【施行日期】198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1987年2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和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医药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并需要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才能而担负的工作岗位。

职务数额受单位性质、编制定员、工作任务限制;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结构比例;由单位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章职务名称第三条在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玻璃、化学试剂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等部门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定为:1.从事医药工业(包括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玻璃生产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从事中药材生产(包括栽培、养殖、采收、鉴别、炮制、制剂调剂、储藏)的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务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

3.在医药商业部门从事中、西药品检验、调剂、医药商品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务名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4.在医药商业部门从事医疗器械(含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的检修、化验、商品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靠用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卫生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一)坚持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范围内聘任的原则;(二)坚持以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严格聘任标准、严格聘任程序的原则。

二、聘任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备良好医德医风。

(三)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参加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级别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合格。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暂不聘任高一级(高一级是指高一层级和高一等级;层级是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级是指1—13级专业技术岗位,下同。

)专业技术职务:(一)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二)两年内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人员,从应聘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及责任认定,以司法鉴定、各级医学会鉴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为准。

(三)非因组织安排,聘任时未在本单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三、聘任办法2006年11月底前已聘任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严格控制。

2006年实行评聘分开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须在本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方能聘任。

(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应聘人员。

医疗卫生单位聘任领导小组应参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评分细则》(附后),对申报竞聘人员进行考核,按照竞聘岗位和考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聘任人员。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护士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职称晋升制度(5篇)

护士职称晋升制度(5篇)

护士职称晋升制度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士、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____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____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____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____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____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____年以上申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湘卫人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5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湖南建设的中坚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湖南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最新护师职称级别及评定标准

最新护师职称级别及评定标准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着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着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提升出高级人材;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测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着,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着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提升专门人才的水平,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定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技能,能够独立承担一定的医疗卫生工作任务。

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标准1. 学历要求: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学位。

2. 年龄要求:年龄在35岁至5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卫生工作的职责。

3. 专业技术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科研成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4. 专业知识要求:熟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5. 业绩要求:在医疗卫生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曾获得过相关专业技术奖项或荣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6. 其他要求: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能够有效地与患者、家属、同事等进行沟通交流,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种复杂情况。

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

2. 资格初审:评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评审标准的候选人名单,并通知候选人参加面试。

3. 面试评审:候选人需要参加面试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分,最终确定是否具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公示结果: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5. 签订聘用合同: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合同,明确职责和权利义务,正式担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四、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标准的意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标准是对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一种规范和指导,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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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护士
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
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本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上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
(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牛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怦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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