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卫生法基本理论

卫生法基本理论前言卫生法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公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法规之一,对于卫生健康工作的进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卫生法的起源和发展卫生法早在古代文明发展阶段就已经存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卫生法规和制度。
我国古代《太素》、《黄帝内经》等文献中蕴含有大量的卫生知识和医药方案,这为我国卫生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代卫生法的产生与社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发展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工业化带来了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垃圾处理等问题,人类面临着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应对卫生问题,各国相继制定了卫生法,如1854年英国卫生法的颁布,标志着卫生法正式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卫生法发展经历了过去卫生法法规落后、卫生状况较差的阶段,到如今成为世界公认的卫生体系。
2.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以人民为中心卫生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因此以人民为中心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2.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卫生法的重要原则。
卫生法不仅要关注治疗已经出现的疾病,更要着眼于预防疾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2.3. 综合治理卫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卫生、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
因此,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实现卫生工作的综合治理。
2.4. 法治原则卫生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遵循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卫生法的作用和意义卫生法是保障国民健康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它不仅是规范卫生、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更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和整体幸福感的重要途径。
卫生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加强人民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习惯的普及,改善公共卫生和环境条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存权益。
4. 卫生法的创新和完善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卫生问题时,我国将卫生法的创新和完善作为重要的任务。
卫生法学1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征:1、从表现形式上看,卫生法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调整对象上看,卫生法是以卫生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3、从创制主体和方式上看,卫生法是有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
4、从内容上看,卫生法是以卫生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5、从保障角度上看,卫生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卫生法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公平原则。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
卫生法律关系概念: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由卫生法律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因素构成。
卫生法律责任概念: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结果。
种类: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卫生立法的概念:是国家卫生领域的立法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涉及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治疾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卫生法律规范概念与组成:是指通过卫生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2、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则。
3、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要求。
5、主动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法律制度概念: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做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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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
5、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 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对职业病病人、疑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 度。
2、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制度、水源保护及卫 生防护措施、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进行了明确规 定。
3、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 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 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 治疗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
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监 督管理办法》
国际卫生条约。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 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安全法》等。 4、卫生行政法规:以宪法和卫生单行法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等。
5、地方性卫生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 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地方性卫生法规只在制定机关所辖范围内有效。
制定和启动制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三)职业病防治制度
1、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 执业活动的管理。对医师予以注册和注销注册 是世界各国对医师执业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 业注册制度。
第三节 医师执业注册
二、申请注册
(一)注册的组织管理 卫计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 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 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是指依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 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 员。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 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概 述
二、执业医师相关立法
19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2、2003修改) 1999.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1.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003.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5.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6.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2006.1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
单元
细目
1.概述
一、 执
2.考试和注册
业
医
师 3.执业规则
法
4.考核和培训
5.法律责任
要点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第一章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卫生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3、卫生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4、卫生法律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5、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6、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5)法律解释与法律有相同的效力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5)有关机关裁决8、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9、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卫生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规范的普遍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不以主体自身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10、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1、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12、卫生法的生效(1)择日生效: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默示生效: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3、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①新法颁布施行后,旧法自行失效。
基本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一、概述基本公共卫生是指针对全民的健康需求,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和供给的基本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一套针对基本公共卫生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的规定和程序。
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备传染病的扩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紧要意义。
二、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重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确保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的组织和管理机构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引导和协调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
2.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健康监测、传染病防备和掌控等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违反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
4.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责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四、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健康教育:加强公众卫生意识和健康学问的普及,提高人们的健康素养。
2.传染病监测和防备掌控:建立健全的传染病监测和防备掌控体系,适时发觉并掌控传染病的传播。
3.妇幼保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工作,确保妇幼群体的健康。
4.防备接种:开展规范的防备接种工作,提高人群的免疫力,防止传染病的流行。
5.疾病管理:明确常见疾病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6.卫生应急管理:建立卫生应急管理制度,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卫生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订立和修订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订立或修订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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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发展趋势预测
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市场需求等因 素,预测商业健康保险未来的发展 趋势,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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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01
阐述社会救助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应用。
社会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实践
02
介绍社会救助在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减轻医疗
作用
03
04
05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 展;
调整医药卫生领域中的 各种社会关系。
2024/1/26
4
卫生法体系结构
宪法中的卫生法律条款;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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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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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卫生法规;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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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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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 6
卫生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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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步骤。申请人需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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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制度
执业资格
医务人员需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医疗活动。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 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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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组织作用发挥
自律组织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等方式,规范行业 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03
政府与自律组织的 协同
政府应加强与自律组织的沟通与 协作,共同推动卫生行业的规范 发展。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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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
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
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
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1984年到今年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三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是,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制度,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等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二是,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
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对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制度等。
(5)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实行婚前保健服务制度、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以及婴儿保健制度;二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免费向农村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二)规范医疗机构、人员以及医疗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1)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四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实行由医学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制度;五是,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2)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化妆品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是,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三是,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实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四是,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规定了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