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详解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单位的义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单位,承担⽤⼈单位的责任。
⽤⼯单位在劳务派遣中也是重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单位要履⾏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具、⼯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作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健康与⽣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体健康和⽣命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劳动保护⽅⾯,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不得使劳动者的⽣命安全受到威胁、⾝体健康受到侵害。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作要求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和绩效要求。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单位的⼯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资。
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劳动,理应知道⾃⼰的劳动报酬所得。
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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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特征: (1)它是诺成合同 (2)它是从属合同,依约劳动者在身份上、 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3)它是最大诚信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亲自 履行,不得代理和继承,正是这种最大诚信 特点的体现 (4)它是继续性合同。 (5)内容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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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
1、分析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2、王某医药费由谁承担? 3、赵某应向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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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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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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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并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页与公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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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方式不同。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 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 自担其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 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同 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 。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详解共61页文档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Thank you
பைடு நூலகம்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法解释二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B、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 胜任;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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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4、规模性裁员:依特定程序裁减20人以上或者 裁减占职工总数10%以上(应补偿):
B、双10年必签: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10年。
C、第3次续订必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例外: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不签无固定期限合 同。
一、扩大劳动者的解除权与补偿金:
1、合意而别:协商一致解除(无补偿)。
(第36条)
2、先辞后别: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天 通知的预告辞职(无补偿)。
(第37条)
3、不辞而别: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D、违反忠诚义务,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 拒不改正;
E、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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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理解
3、预告解雇: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雇,可用1个 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替预告即时书面通知解雇 (应补偿):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4条)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注意提供一个合同待遇维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证明,比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一、劳动者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以获取报酬的教育、培训等相关人员。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经营者、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五条合同内容一、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劳动合同的名称;2.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营业场所);3.劳动合同生效的日期;4.劳动合同期限;5.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6.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7.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8.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事项;9.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可以附加内容:1.责任的约定;2.福利待遇的约定;3.保密的约定;4.竞业禁止的约定;5.定制培训的约定;6.违约责任的约定;7.泄露商业秘密的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动者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合同变更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变更;3.劳动报酬的调整;4.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内容的变更;5.其他双方约定的变更。
二、合同解除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2.协议解除;3.达到法定解除条件;4.解除事项发生变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九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获得休息休假;3.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5.参加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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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详解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
协议。
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等。
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1. 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
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主动解除和被动解除。
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
位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被动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因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情形而终止。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变更内容应当合法合规,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确保变更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
到期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是指合同在约定期限之前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和注意事项。
五、劳动合同的违约与争议解决
1. 劳动合同的违约
劳动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同时,违约方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争议,并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劳动争议解决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六、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法合规的经营环境,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结语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详细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