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9年修正)
运输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范

运输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人员管理 (4)第一节人员准入 (4)第二节人员检查与退出 (5)第四章机坪设施设备管理 (6)第一节一般要求 (6)第二节准入要求 (7)第三节日常管理 (7)第四节检查与退出 (10)第五章机坪检查 (10)第一节一般要求 (10)第二节监督检查 (11)第六章机坪机位运行管理 (12)第七章飞机运行保障管理 (13)第一节一般要求 (13)第二节机位适用性检查 (14)第三节飞机入位 (15)第四节作业保障 (15)第六节特殊天气保障 (20)第八章飞机其它作业管理 (22)第一节飞机维修与试车 (22)第二节飞机除冰雪 (24)第三节飞机清洗 (25)第九章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25)第十章机坪不安全事件管理 (28)第一节不安全事件分类 (28)第二节机坪不安全事件调查 (29)第三节不安全事件处置 (29)第十一章安全信息管理 (31)第一节安全信息收集 (31)第二节各类安全信息的处理 (32)第十二章机坪运行风险评估与持续改进 (33)第一节风险评估 (33)第二节持续改进 (34)附件一:机坪违章扣分细则 (36)1.1机坪违章扣分规则 (36)1.2违规处罚 (37)1.3控制区证件扣分样例 (39)附件二:机场不安全事件处置 (47)2.2现场处置阶段 (48)2.3现场恢复阶段 (50)2.4其他工作要求 (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坪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机坪安全、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行,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内的机坪运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项第5目,并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作为第(三)项。
二、在第五条的“港口经营人”后增加“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三、删去第七条中的“港口理货”。
四、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2019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上海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人员、车辆进入受到限制的区域.(二)控制区通行证,是指人员、车辆进出机场控制区的有效凭证.(三)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活动的区域,包括登机通道摆渡车.(四)国际联检区,是指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联检厅、国际到达联检厅和旅客交运行李提取厅.(五)国内到达区,是指国内到达旅客活动的区域及交运行李提取厅.(六)航空器活动区,是指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七)行李分检装卸区,是指对出港和进港行李进行分检的场地。
(八)背景调查,是指为评估有关人员是否道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在无人陪同下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九)限制人员,是指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规定,没有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或被取消办理上海控制区通行证资格的人员(十)面见审核,是指通行证管理职能部门对申办人员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基本信息进行当面核实确认。
(十一)申办单位,是指可以独立为其本单位人员、车辆中请控制区通行证的位(十二)委托单位,是指与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签订建设委托经营或租赁等合同的单位。
(十三)分值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持证人在机场控制区内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并实施管理和处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浦东和虹桥机场(以下简称两场)控制区活动的人员、车辆和申办单位。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6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场发展,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安全、运营、服务、公共秩序、场容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和管理应当体现、发挥公益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省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管理,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省内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统筹协调。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优质、运营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编制省内机场布局规划。
阜阳西关机场

运营情况
航线航点
人工值机
航线航点
阜阳西关机场是蓝天飞行学院的飞行训练基地,驻场6架训练飞机 ;2022/2023年冬春航季,阜阳西关机 场有10家航司在此开通15条航线,通航城市共23座 。
人工值机
据2020年4月中国东方航空官显示,阜阳西关机场人工值机柜台关闭时间为航班预计起飞前30分钟 。
2021年,阜阳西关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85.3063万人次,同比增长33.5%,全国排名第101位;货邮吞吐量 1309.2吨,同比增长99.9%,全国排名第107位;飞机起降1.6596万架次,同比增长21.1%,全国排名第99位。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logo民国二十年(1931年)秋,国民党政府于阜阳城南九里沟,抄倪嗣冲家产1000亩地 修建九里沟机场 。
价值意义
价值意义
阜阳西关机场与阜阳西站形成空铁联运枢纽,能进一步满足阜阳市及周边地区航空业务量增长需要,提高机 场综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巩固和提升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实施长江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 动计划,促进阜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阜阳民用航空中心评)
依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292号通告研究结果换算得出(旅客吞吐量按1:10的比例换算货邮吞吐量), 2019年阜阳西关机场共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约15亿元人民币,直接带动当地就业约2884人 。
发展定位
阜阳西关机场的目标定位是“立足阜阳、服务皖西北、辐射豫东南的区域性中型机场”和“区域性航空货运 中转基地” 。
总体规划
根据《阜阳机场总体规划(2017版)》,阜阳西关机场近期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C,远期飞行区等级指标为 4D,并实现航空口岸对外开放;近期可满足年旅客吞吐量150万人次(142万国内+8万国际)、货邮吞吐量8000吨、 运输起降架次的使用需求,远期可满足年旅客吞吐量450万人次(427.5万国内+22.5万国际)、货邮吞吐量3.5万 吨、运输起降架次的使用需求;近期跑道向南延长400米至2800米、民航站坪设13个机位(1B12C)、通航机坪设 15个机位(15A),远期跑道向南延长400米志3200米、新建1条E类等长平行滑行道、民航站坪设20个机位 (18C2D,其中1个D类货机位)、通航机坪设25个机位(25A)、跑道南端设除冰坪;近期新建2.5万平方米的航 站楼(设6座登机廊桥,国内区1.8万平方米,国际区7000平方米)、新建2万平方米的停车场、旧航站楼改造为 航空货站(1500平方米)和机务场务用房、新建通航基地及业务楼4000平方米,远期拆除航空货站用以扩建2万 平方米的国内航站楼(设4座登机廊桥)、停车场向北扩建至3.7万平方米、通航机坪北侧新建航空货站(6900平 方米)、新建通航基地及业务楼8000平方米 。
【2019年整理】中国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4/23/2019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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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章 运营人的责任 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第276.111条 装载 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第276.125条 存储 第276.127条 文件保存
第276.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 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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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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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7条 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 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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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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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 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 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 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 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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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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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章 信息的提供 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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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0.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管理。
第三条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机场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
机场使用许可证在未被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持续有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F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辖区内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下的机场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场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三)组织对辖区内取得使用许可证的机场进行年度适用性检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评价;(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条件完备、审核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使用许可第一节申请第七条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三)有符合规定的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运营、服务设施、设备及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设备及人员;(五)使用空域已经批准;(六)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七)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人员及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八)有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九)机场名称已在民航局备案。
第九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运行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行业验收的有关文件;机场产权和委托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细则、飞行程序、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材料。
(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和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八)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机场名称在民航局的备案文件。
(十)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核发第十一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二)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三)对机场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制度与所报文件材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检查复核。
负责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十二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三条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在机场管理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节变更第十五条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一)机场名称;(二)机场管理机构;(三)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四)机场飞行区指标;(五)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六)跑道运行类别、模式;(七)机场可使用最大机型;(八)跑道道面等级号;(九)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十)机场应急救护等级。
第十六条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四节注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二)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三)机场管理机构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机场关闭信息通知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并自关闭之日起,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注销:(一)机场因改扩建在1年以内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的;(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1年以内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答复,及时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或者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
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编制与生效第二十一条手册是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二条手册应当符合本规定《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附件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手册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
手册编制时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确保手册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相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完成手册编制。
第二十四条手册应当采用活页格式,预留手册修改记录空白页和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第二十五条编制完成的手册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报送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经审查合格的,在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时一并生效。
第二节发放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相关章节发放给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就手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
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第三节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使手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以及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确保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手册:(一)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等的;(二)机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保障设备等发生变化的;(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内容难以客观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不利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的;(四)手册年度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签字;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上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修改完成的手册在生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一套,并至少保存一套现行完整的手册。
第四章机场名称管理第三十六条机场名称是体现航空运输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其命名、更名和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