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证件记分管理实施细则0319
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通用部分

⾸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册通⽤部分1.0序⾔《北京⾸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册》所载的细则,适⽤于进出⾸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所有驾驶员,以及在⾸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运作的所有车辆及移动设备。
为保障航空器、车辆及⼈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安全,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民⽤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170号令)、⾸都机场飞⾏区各项管理规定。
2.0⾸都机场飞⾏区概况2.1 飞⾏区主要运⾏资源介绍2.1.1 ⾸都机场具有3条平⾏跑道,西跑道编号为36L(南向北运⾏)及18R (北向南运⾏),中跑道编号为36R(南向北运⾏)及18L(北向南运⾏),东跑道南向北运⾏时编号为01,北向南运⾏时编号为19。
飞⾏区等级指标为4F级。
2.1.2 ⾸都机场飞⾏区外围正式通道5个,专⽤通道4个。
2.2 飞⾏区服务设施介绍飞⾏区通道及资源位置见附图。
3.0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管理规定3.1 通⾏证件类别及要求3.1.1在⾸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作⼈员,必须:1)持有有效的中国民⽤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如下图:23.1.2全程须3.2 ⾸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3.2.1 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 申请⼈为驻场各单位的在职(或在册)员⼯;b. 申请⼈必须持有有效的⾸都机场控制区通⾏证件,其使⽤区域包含G区,其有效期3个⽉以上;c. 申请⼈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机动车驾驶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的驾驶证件)⼆年以上,且社会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B、C、A1、A2、A3、B1、B2、C1、C2。
见附录1—准驾车型对照表。
持有外地社会驾驶证的⼈员需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社会驾驶证真实有效的证明;外籍申请⼈须持有本国驾驶证两年以上,同时持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社会驾驶证。
3.2.2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a. 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注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6个⽉的;b. 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次记12分,被吊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首都机场证件记分管理介绍ppt

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使命。通过证件记分管理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形成可复 制的管理模式,将首都机场更好、更新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推广至全行
业,在展现首都机场行业标杆形象的同时,为推动行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我
们的贡献。
公安分局魏亚军局长讲话精神
魏亚军局长从机场大安全的角度,就证件记分管理工作的实施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内容包括:
首都机场证件记分管理介绍
2010年6月
目录
一、证件记分管理概要
二、证件记分管理流程
三、6月18日动员会精神传达
管理概要
1、证件记分管理主体 证件记分管理主体是: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和首都机场股份公司
机场公安分局是控制区证件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制定证件记分管
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机场股份公司是机场安全、运行、服务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参与
环节一 环节二 环节三 环节四
准入考核
证件办理
证件使用
记分监察
环节五
环节六
记分处罚
复议
环节五:记分处罚
一、记分周期 根据证件有效期不同,周期分别设定为12个月、6个月、3个月
周期=12个月 总分=20分 周期=6个月 总分=10分 周期=3个月 总分=5分
证件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
多级预警处罚 单级处罚
1个工作日
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空防处受理办证申请
进入办证操作流程
3个工作日
环节一:准入考核
一、考核适用范围
须参加准 入考核
初次申办 一类控制 区证件
初次申办 二类控制 区证件
证件收回 后再次申 请办理
1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通用部分)

精心整理1.0序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所载的细则,适用于进出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所有驾驶员,以及在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运作的所有车辆及移动设备。
2.0首都机场飞行区概况2.1 飞行区主要运行资源介绍2.1.1 首都机场具有3条平行跑道,西跑道编号为36L(南向北运行)及18R(北向南运行),中跑道编号为36R(南向北运行)及18L(北飞行区通道及资源位置见附图。
3.0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管理规定3.1 通行证件类别及要求3.1.1在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工作人员,必须:1)持有有效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如下图: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的驾驶证件)二年以上,且社会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B、C、A1、A2、A3、B1、B2、C1、C2。
见附录1—准驾车型对照表。
持有外地社会驾驶证的人员需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社会驾驶证真实有效的证明;外籍申请人须持有本国驾驶证两年以上,同时持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社会驾驶证。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a.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注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6个月的;b. 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一次记12分,被吊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交“中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3.3.1.5飞行区管理部对符合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每周组织申请人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
3.3.1.6考试培训内容为飞行区基本常识、总局170号令、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员手册(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关键作业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每个科目又分为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两类。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实际操作的考试。
3.3.1.7理论知识考试(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通用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均90分及格,特种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90分及格。
机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机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场工作人员的证件管理,维护机场安全和秩序,提高机场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证件种类及颁发范围1. 机场工作人员的证件包括工作证、员工证和操作证等。
2. 工作证针对机场从事工作的人员,员工证针对机场员工,操作证针对机场操作人员。
3. 证件颁发范围包括机场职工、外来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机场公司员工等。
三、证件管理流程1. 机场公司对职工的工作证进行统一发放,同时记录在册。
2. 外来单位派发的工作人员应向机场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机场公司领取工作证。
3. 工作证临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4. 机场员工应持有效的员工证参加工作,临时离岗或调离,应及时上交员工证。
5. 操作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操作人员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通过后发放。
6.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合格考核后方可持证操作。
四、证件有效期1. 工作证和员工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2. 操作证有效期根据操作人员的资质和考核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 有效期届满或证件遗失时,应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五、证件使用规定1. 机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随身携带有效的工作证或员工证。
2.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件,不得私自擅离职务范围或转借他人使用。
3. 操作人员持证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操作。
4. 证件损坏、丢失或过期应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得擅自私自补办。
六、违规处理1. 机场工作人员违反证件管理制度的,机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或停职等处理。
2. 持证人员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的,机场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操作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证件管理不当而造成机场安全事故的,机场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规定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机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2. 机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改,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
北京首都机场通行证考试资料1

北京首都机场通行证考试资料1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是首都机场地区航空保安的主管当局(1)禁止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火柴、酒精、油漆、烟花爆竹)、腐蚀性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各类刀(工)具等(详细内容见附件2);(2)限制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允许携带容器容积不高于100 毫升的液态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3)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工具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危险工具器材携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大宗液态物品进入控制区的,须按照《首都机场控制区大宗液态物品运送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通行证种类及内容通行证按照使用对象及使用期限分为一类通行证、二类通行证、三类通行证、四类通行证。
持三、四类通行证出入机场控制区须由专门陪同人员进行全程引导陪同。
1.一类通行证(1)适用对象:a.适用于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并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b.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维保、商务租赁等合同的合约商工作人员,同时该工作人员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c.机场联检单位国家公务员;d.驻场武警部队在编人员;e .各国驻华使馆大使夫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处代表夫妇和外交人员。
(2)适用期限:有效期1年以上,2年以下,每年审核1次。
在首都机场控制区长期工作的人员以适用对象与驻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合约商工作人员以与驻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境外人员以就业证的期限为准;武警在编人员以其服役期限为准;各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以外交官身份证的期限为准。
2.二类通行证(1)适用对象:a.适用于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机场联检、施工维修等工作在试用期、实习期内的工作人员;b.临时来京人员和与驻场单位签订1年以下维保、商务租赁等合同的合约商;c.短期内因公务需要多次出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
首都机场证件记分条款(2012年版)

制止他人未验证通行的。
2.陪同人员为一次性证件持有人刷开门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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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规行为。
条款说明:
1.远机位到达口和出发口,因保障航班需要
长时间开启门禁时,刷卡人员在场值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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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证打开无人值守的门禁通道后,不及时 锁闭通道门的。
不属于违规行为。当最后一名旅客离开后未 及时锁闭门禁的,属于违规行为; 2.廊桥门禁,因保障航班需要在旅客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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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期间长时间开启的,不属于违规行为。经
查实,旅客上、下客结束后未及时锁闭廊桥
门禁的,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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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刷开门禁并带领未经授权的人员经门 禁通道出入控制区的
条款说明: 航空公司地服人员为执行任务的机组人员刷 开门禁,不视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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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级本人未刷卡验证,通行其他持证人验证打开 的门禁通道的。
现场、监控录像等渠道发现此类情况时,上 报首都机场分局处理); 2.人员连续通过门禁时,可暂不关闭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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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逐一刷门禁,确认符合区域授权后方可
通过,由最后一人刷卡通过后关闭门禁。
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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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验证打开无人值守的门禁通道后,未及时 1.处罚对象为刷卡人和未验证人员;
限于:
条款说明:
1.非垃圾专用车辆运输废弃物的。
1.垃圾专用车辆在飞行区管理部有备案,凡
2.在控制区内分拣废弃物的;
未备案的车辆,视为违规;
34 3.使用无单位LOGO的塑料袋的;
2.对于有特殊处理需求的固体废物,未按特 3
4.运输或临时存放的垃圾或废弃物泄漏或逸 殊程序处理,属于违规。(如疫区航班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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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口,扰乱旅客通行秩序等,属于违规行为
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实施办法(范本)

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人员和车辆证件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机场控制区安全有序地运营,根据《机场集团公司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规定》、《巫家坝国际机场运行管理手册》和其他法规,结合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包括: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件(以下简称人员通行证件)和机场控制区车辆机坪工作车证件(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证件)。
第三条机场航空安全护卫部(以下简称机场护卫部)负责控制区证件的审批、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
首次申办或已经取得有效期为两天以上(不含两天)人员通行证件的人员,必须接受背景调查,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或换发证件。
背景调查工作由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局)具体负责落实。
机场护卫部、安检站和驻场武警部队的执勤人员负责日常控制区证件的查验。
在发生可疑、特殊事件情况下,机场公安局和机场的执勤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使用和管理控制区证件的单位、人员、车辆。
悬挂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专用号牌(以下简称内场车辆号牌)的车辆另行规定。
第五条办理控制区证件的范围是确因工作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六条办理控制区证件遵循“公务需要,严格审查,便利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因紧急事件以及执行警卫任务、临时接送要客和其它重要活动的需要,未能及时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经机场护卫部批准,在确保安全、有专人负责引导和管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和车辆可进入机场控制区。
因应急救援、处置非法干扰等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使用应急专用证件。
第八条控制区证件的具体样式由机场护卫部统一设制,经机场领导审定并加盖“机场集团公司机场控制区证件专用章”,在使用期限内方为有效。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场护卫部可对特定的持证人员或车辆指定专门的通道,经保安检查后进入机场控制区。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0号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正文:----------------------------------------------------------------------------------------------------------------------------------------------------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根据2021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接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依照授权或者委托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处罚;设定和规定行政处罚的条款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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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进一步加强首都机场安全、服务及运行管理,着力打造第一国门的管理形象,通过证件记分管理机制,规范从业人员个体行为,培养员工自我约束意识,杜绝各类违章操作,共同维护首都机场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机场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首都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地域: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证件)管理区域,包括:国内候机隔离区、国际候机隔离区、国内行李提取区、国际行李提取区、行李安检区、国内国际贵宾区、停机坪区、跑道区、廊桥区、航空器区域(包括客舱和货舱)。
(二)对象:符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中持有一类和二类证件的个人以及所属单位。
第四条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是控制区证件的主责单位,负责制定证件管理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股份公司)是首都机场安全、服务及运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配合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制定证件记分管理办法,并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首都机场公安分局
(一)负责受理准入考核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件办理申请,以及背景审查、证件制发、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证件记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负责授权符合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实施证件记分管理,对管理过程进行总体监督。
(四)负责依据本规定对违章当事人或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五)负责最终受理当事人或单位的申诉。
第七条首都机场股份公司
(一)负责组织开展准入考核、监察员资质培训及考核、记分处罚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二)负责参与制定证件记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负责指派符合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证件记分管理。
(四)负责指定相关部门先期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八条北京首都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
(一)负责指派符合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实施证件记分管理。
(二)负责指定相关部门先期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九条驻场单位
(一)负责根据首都机场股份公司发放的培训资料,组织开展本单位员工的培训工作。
(二)遵守本规定各项条款,做好本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内部员工管理,减少个体违章行为发生。
第三章准入考核
第十条初次申请办理证件的人员应在申请前统一接受准入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依照《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相关程序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一条准入培训教材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负责制作和发放,申办单位根据准入培训教材自行组织内部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准入考核由首都机场股份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涵盖机场安全、运行、服务、行为规范等机场从业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考试全部采取上机考试的方式。
个人考核成绩将作为申请办理证件时的资格审查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再次申请办理证件的,或申请办理证件延期、补办、换证的,无须再次参加准入考核。
但是,因违章记
分导致证件被收回后再次申请办理证件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记分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证件有效期不同,记分周期分别设定为12个月、6个月、3个月。
其中:
证件有效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记分周期对应为12个月,总分为20分;
证件有效期在3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记分周期对应为6个月,总分为10分;
证件有效期在1日以上、3个月以下的,记分周期对应为3个月,总分为5分。
第十五条从系统正式开通证件权限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累计未达到总分的,该周期内的所有分值自动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是,办理证件延期的,记分周期顺延至延期截止。
第十六条执行证件记分的监察人员应当接受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质后,佩戴统一标志,依据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操作。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控制区域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将被监察人员执行记分查处。
在现场记分查处过程中,监察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所违反的条款、查询方式等信息,并开具违章记分通知单。
当事人应当在违章记分通知单上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监察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后在违章记分通知单上注明“拒签”字样,视为记分有效。
在后台记分查处过程中,监察人员通过系统报警、监控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违章查处时,应将完整违章信息录入并上传至记分管理系统,由公安分局空防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后,确认记分有效。
第十八条违章记分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当事人联,交由当事人留存;第二联为执行联,由监察人员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持证人一次有两种(含)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条证件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向驻场单位公布证件记分查询方式。
持证人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累计分值对应的处罚条款接受处罚。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记分周期为12个月的,采用分级处罚的方式,不同的分值预警级别对应不同的处罚措施。
预警级别越高,处罚力度越大。
具体方式如下:
(二)证件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进入黄色预警级别,暂停证件使用权限7日,并接受公安分局指定的培训和考核。
暂停时间自进入橙色预警后24小时内生效。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4小时内
予以恢复证件使用权限:
(1)暂停证件使用时间满7日;
(2)完成规定培训且考试合格。
(三)证件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进入橙色预警级别,暂停证件使用权限15日,并接受公安分局指定的培训和考核。
暂停时间自进入橙色预警后24小时内生效。
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24小时内予以恢复证件使用权限:
(1)暂停证件使用时间满15日;
(2)完成规定培训且考试合格。
(四)记分累计达到20分的,进入红色警报级别,收回当事人证件,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办。
凡触犯单项20分的违章条款,直接注销证件,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再次申办。
第二十二条记分周期为6个月的,采用单次处罚的方式,记分累计达到10分或一次违章被记10分(含)以上分值的,收回当事人证件,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办。
凡触犯单项20分的违章条款,直接注销证件,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再次申办。
第二十三条记分周期为3个月的,采用单次处罚的方式,记分累计达到5分或一次违章被记5分(含)以上分值的,收回当事人证件,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办。
凡触犯单项20分的违章条款,直接注销证件,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再次申办。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证件分值达到总分的,由公安分局空防处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证件专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证件送交
公安分局空防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指定培训或考核,拒不接受培训考核,逾期1个月的,公安分局空防处将收回其证件。
第二十六条证件记分管理与对员工违章行为进行的其他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于证件暂停、收回或注销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单位和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除了个体违章记分管理外,针对单位行为的违章情况以及对个体违章记分的统计情况,公安分局空防处将对单位整体实施记分管理,并对应采取定期通报、限制办证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
(单位违章记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申诉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如对记分处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经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三十条仲裁机构按照流程设置分为二级仲裁和一级仲裁。
二级仲裁由记分执行主体负责,一级仲裁由公安分局空防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在记分生效后三日内内向二级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二级仲裁机构对申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两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如对二级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于三日内向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级仲裁机构应对申诉事件进行调查,并在两日内给予答
复。
一级仲裁结果将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超出申诉期限的,仲裁机构不再受理。
在申诉期间当事人接受培训考试的时限顺延,但不影响其它处罚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持有三类、四类通行证的违章人员,按照《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处和首都机场股份公司航空保安业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一、《首都机场准入考核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
二、《证件记分标准》—质量安全部牵头制定
三、《证件记分监察员管理办法》(包括:培训考核,资质认定,服装标志,准入准出)—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
四、《证件记分管理总体流程》—航空保安业务部牵头制定
五、《证件记分处罚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