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冀政办函【2014】111号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冀政办函【2014】111号序号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0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主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1000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6•【字号】冀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26日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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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的通知(冀环科[2011]27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专项规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O一一年九月)目录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一)形成一支水环境科技创新团队(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科技支撑平台(三)环境科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四)环境保护科研水平跨越式提升(五)环境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六)环保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二、“十二五”环境形势与科技需求(一)当前环境形势及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1)污染减排压力仍然很大(2)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任重道远(3)环境质量整体不容乐观(4)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巨大压力(5)环境安全仍存隐患(6)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滞后(7)农村环境问题日趋突出(8)环保产业需求不断加大(二)“十二五”期间科技需求(1)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科技保障(2)大气环境联防联控依靠环境科技创新和提升(3)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危害问题需要深入系统研究(4)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亟待进一步发展与集成(5)农村环境保护亟待环境科技引领(6)增强环保产业核心竞争力必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7)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8)科技队伍素质需要大幅度提升三、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编制依据(二)指导思想(三)基本原则(四)总体目标四、主要任务(一)重点研究领域(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2)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关键技术(3)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领域(4)近岸海域水质保障技术创新与集成一(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6)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污染防治(7)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8)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保障技术研究(9)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10)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1)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制定技术和方法研究(二)环境科技能力建设(1)科技创新能力建设(2)科技吸纳能力建设(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五、重点项目与投资估算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环境科技管理(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三)公众监督和参与一、环保科技现状及“十一五”环境科技发展回顾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为环境科技“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穗环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3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的职能转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规划环评,开展区域评估(一)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片区管理机构,对其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工业或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区、IAB和NEM产业项目所属园区等特定区域规划及重点行业的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除外),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结论清单: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区域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的重要依据,由规划编制机关及片区管理机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动向特定区域的建设主体通告并公开。
(二)积极参与政府宏观决策。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靠前服务机制,充分依托各类议事机构和联席会议平台,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政府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掌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招商引资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配合重大项目策划生成、工程技术方案评审,提出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6.25
•【字号】冀环法[2015]195号
•【施行日期】2015.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冀环法[2015]19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省审改办同意,现将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实施;将提出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等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见附表。
请你们及时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最晚于7月10日前开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的申请,并就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审批岗位和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同时,及时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在本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开。
2015年6月25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电泳涂装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资料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通过对项目实施后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分析,并对相关影响因素中各类污染因子的识别筛选,确定本次评价的评价因子。
1.1.3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8月29日);
1.1.2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2)《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环环评〔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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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冀环评函〔2018〕661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冀环评函〔2018〕6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
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
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
(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关于环评文件备案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备案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以及纳入我省环评审批改革实施备案制试点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纳入规划的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场馆、水电气信及其他配套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场内外配套保障项目和外围“五纵两横”综合交通项目,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以及纳入试点范围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试点时间。
实施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的期限一般为3年,届时期满后需提交试点工作工作成果报告。
需要延期的,可另行申请。
其中,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建设项目备案试点自国务院批复之日(2017年5月4日)起算;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建设项目环评备案试点自省政府批复之日(2017年9月9日)起算;雄安新区实行永久性备案改革试点。
二、关于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要求及程序
1.依法开展试点,不突破法律红线。
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备案试点的区域,在备案试点工作中应坚守法律红线,将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确定为《环境影响登记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依法实施备案管理。
2、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所有法定的要求和主体责任,按照环评文件编制及分级审批或备案要求、公众参与、准入管理规定等,做好申报备案前的所有基础工作。
3.备案主体。
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可由市、县两级级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实施备案。
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公示网址:http://110.249.223.86:8080/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备案试点建设地区建设项目涉及跨设区市的,参照环保部会第41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市级环保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4.实行环评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需要填写的信息上传审批系统。
审批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后,备案生效。
5.有关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真实承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等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6.项目备案后发现申报不实、违规违法、重大变更等,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受备案影响。
7.备案后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8.备案信息公开。
各级有环评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备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全文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项目备案后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环境主管部门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后的事中监管,强化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监测,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的,依法严肃追究项目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责任,由于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建设期间,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三)纳入上述备案管理试点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