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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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浙地税一[1999]10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101号1999年12月29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业中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以下简称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凡在浙江省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所称的在浙江省内(以下简称省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省内、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省内使用。

所称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所称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所称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具体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验比对范围。

杭州地税发票

杭州地税发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发布日期:2011-2-17 浏览次数:146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对全国普通发票进行简并统一,省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进行了重新修订,我市据此将全面启动发票换版工作。

1.新版地税发票启用缴销时间
我市新版地税发票从2010年11月15日起使用,旧版发票最迟使用止2010年12月3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纳税人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旧版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2.新版地税发票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7个票种仍可延续使用外,其余发票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三大。

新版发票名称、适用范围见《杭州市新、旧发票对照表》。

3.为了大家今后在工作中对新、旧发票适用范围进一步了解,特附此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2006年3月2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二、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除《试行办法》已作规定者外,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

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四、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国税发[2012]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5.22【实施日期】2012.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70号)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握方向,深刻认识“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十一五”时期,各级税务机关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支持和扶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正逐步成为助推浙江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截至“十一五”末,我省共有税务师事务所175家,执业注册税务师1755人,从业人员6821人,经营收入8.94亿元,为“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世情、国情、省情和税情将发生深刻变化。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全省“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主要目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发挥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验比对范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5•【字号】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施行日期】199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1994年10月25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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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标 签】企业认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计经资﹝1998﹞551号【发文日期】1998-05-28【实施时间】1998-05-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经研究,现对《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报办法(试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浙计经资[1997]770号文下发后,各市(地)、县有关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大量细致的认定工作。鉴于全省各地开展工作不平衡,省里统一定期公布“认定”名单周期长,工作量大,不利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省资源办不再定期公布“认定”名单。经各市(地)资源办(计委、计经委)组织认定并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在认定前,已享受完减免税照顾的,认定后不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尚未享受完减免税照顾的,可在认定后予以补足。

二、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各市(地)、县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企业,要及时上报省计经委备案,便于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照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认定”审批的要求和程序仍按浙计经资[1997]770号文规定执行。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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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11•【字号】浙地税征[1998]59号•【施行日期】199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59号1998年3月11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为适应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以后的新形势,明确界定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责和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对全省现行适用的发票样张进行归并整理的基础上,编印制定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鉴别、设计、监印地税发票的范本,仅供内部管理之用。

现就发票样本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地税发票样本的编印说明1、我省地税发票暂按行业和用途分10类54种(含涉税管理凭证为11类56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所需,需增设发票种类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统一为蓝色。

交通货运发票和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取消原“抵扣联”,报查联与原发票抵扣联的功能一致,印色统一为绿色。

除发票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有权批印地税发票的市地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监印的发票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明确其用途。

3、地税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

为完善发票的验旧购新审批手续,除综合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均在首面增设一份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三联,以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各联印色与发票的相应联次相同。

4、所有地税发票均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用国家税务总局定点企业生产的带有菱形水印图案且中间标有SW字样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并使用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的大红色荧光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另外,为便于识别和监督,地税发票票头的左右上方分别印制了发票监印税务机关的举报监督电话和地税字样,并在票体上方的显眼位置用红色空心字套印了“本发票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

”的警示语。

地税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地税机关批印时间的次年度12月31日前。

5、地税发票字轨由市、地、县简称、批印年份及批次组成,样本上以杭州市和临安市为例。

由省局集中监印的发票,其字轨按市(地)编排,如杭州市1998年第一批发票,其字轨格式为杭州(98A)或杭州(9801),计算机发票字轨格式为杭州(机98A)或杭州(机9801);由市(地)统一监制的发票,其字轨按县(市)编排,•如临安市1998年第一批发票,其字轨格式为临安(98A)或临安(9801)、临安(机98A)或临安(机9801)等;企业具名发票的字轨编排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样本所列发票凡名称为“浙江省××××发票”的,均由省局集中监印,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凡发票名称为“浙江省××市(地)××××发票”的,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套印市(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具名发票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监印,套印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和”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

6、除少数单位经县级以上地税局批准可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外,各地印制、使用的发票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印色等均应与样本保持一致。

二、地税发票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按照行业和用途共有11类56种(发票样本另发),具体名称及其使用范围如下:(一)综合类发票1、浙江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票户调换发票时使用。

2、浙江省××县(市)地方税务局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

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户调取不合法凭证时使用。

3、浙江省××市(地)临时经营通用发票。

供临时从事经营业务和临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开时使用。

4、浙江省税务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

供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印花税票及收取其他涉税票证工本费等有关费用时使用。

5、浙江省税务票证工本费专用定额发票。

供各级地税部门销售印花税票及收取其他涉税票证工本费等有关费用时使用。

(二)交通运输业发票6、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供从事联(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7、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

供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8、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

供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9、浙江省公路零担货运专用发票。

供从事公路货物零担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0、浙江省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

供从事公路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1、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

供从事铁路延伸服务联(托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12、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3、浙江省水路运输服务专用发票。

供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4、浙江省××市(地)公路客运包车专用发票。

供从事公路客运团体包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5、浙江省××市(地)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供从事搬运装卸劳务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6、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供中国民航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代理单位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使用。

17、浙江省××市(地)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专用定额发票。

供从事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8、浙江省××市(地)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专用剪定发票。

供从事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9、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建筑安装业发票20、浙江省××市(地)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文化体育业发票21、浙江省××市(地)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娱乐业发票22、浙江省××市(地)娱乐业专用限额发票。

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3、浙江省××市(地)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

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服务业发展24、浙江省××市(地)旅店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5、浙江省××××门票。

供公园、游览景点及其他旅游娱乐场所的门票收费业务使用。

26、浙江省××市(地)旅游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7、浙江省××市(地)广告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8、浙江省××市(地)摄影冲印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摄影冲印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9、浙江省××市(地)理容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理发、美容、按摩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0、浙江省××市(地)典当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1、浙江省××市(地)拍卖业专用发票。

供从事拍卖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32、浙江省饮食业专用限额发票。

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3、浙江省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

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4、浙江省××市(地)停放寄存服务专用发票。

供从事停放寄存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5、浙江省××市(地)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

供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业务使用。

36、浙江省××市(地)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供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7、浙江省××市(地)租赁业统一发票。

供从事除出租房屋以外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8、浙江省经纪服务专用发票。

供从事经纪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9、浙江省××市(地)代理进口货物专用发票。

供从事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0、浙江省××市(地)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供从事中介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1、浙江省××(地)服务业统一发票。

供从事样本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2、浙江省××市(地)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

供从事样本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七)转让无形资产发票43、浙江省××市(地)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供从事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销售不动产发票44、浙江省××市(地)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45、浙江省××市(地)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供从事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6、浙江省××××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

供从事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7、浙江省××××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

供从事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其他发票48、浙江省营业税通用发票。

供营业税混合销售业务、临时取得跨行业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业务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商业户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业务使用。

49、浙江省××市(地)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

供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手工填开时使用。

50、浙江省××市(地)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

供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电脑开具专用。

51、浙江省××市(地)矿产品收购(销售)专用发票。

供从事收购(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2、浙江省××市(地)收购统一发票。

供从事收购矿产品以外的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3、浙江省××市(地)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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