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5、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5、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陈永继(副秘书长)

南宁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议

一、加强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当前国内、省内的形式

2015年建设部对较大事故统计分析

2015年共发生22起较大事故,其中土方坍塌事故8起,死亡2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36.36%和29.41%;

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6起,死亡3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7.27%和37.65%;

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1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8.18%和17.65%;

钢结构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4.71%;

外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气体中毒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吊篮坠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55%和3.53%;

(二)事故案例分析

文件夹2、3为事故安全分析

常见各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1、塔吊力矩限制器人为用铁线捆绑,失效。违反《JGJ196-2010》中第4.0.2条规定。

2、违章锁死回转电机。

3、大臂开口销已安装,但未正确打开。

4、标准节螺栓漏装、不紧固或用其它东西代替。

5、固定基础失稳。

6、爬梯横杆随意用钢筋代替。

7、司机不加油保养,滚轮磨损损坏不及时更换,导致标准节一侧即将磨穿。

钢丝绳直径测量方法GB/T20118-2006,GB8918-2006

钢丝绳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钳口的宽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见上图。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于距钢丝绳绳头15m外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并在同一截面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取两个数值。四个测量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起重量限制器: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备,则显示字迹应清晰、醒目。(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80%时降速,达90%时报警,大于110%时,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

安全装置:

4、幅度止档装置;

5、起升高度限位器

(1)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2)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塔身上,不准悬挂其他用电设备的电线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

常见重点检查要点:

1、起重量限制器

2、力矩限制器

3、限位

4、应急断电

5、风速仪

6、回转限位

7、断绳保护

8、制动器刹车片

9、钢丝绳

根据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4.2.21: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宜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内容:

1、超载保护装置

2、限位和极限开关

3、应急断电开关

4、基础围栏门机械锁止和电气安全装置

5、应急出口门的安全开关

6、吊笼门机械锁钩和电气安装装置

7、层门连锁保护装置

8、防坠安全装置

9、垂直度

10、坠落试验

检查结果小结:

1、施工企业(使用单位)未设置设备管理部门;

2、项目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单位未按规定配置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仅靠设备操作人员或本地维修队伍进行管理或维修,往往是只要设备在运转就不理会,没有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实时跟进和了解,未进行对在用的设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及维护保养,致使设备带病作业。

个别地方虽配备人员但检查人员不专业,检查、维保时走马观花,不负责任。因此,造成机械设备经常带病作业,超负荷运转,等到设备无法运行的时候,已到需要进行大修理的时候,甚至出现无法挽回的安全事故。

3、施工、租赁检查流于形式;

4、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5、安装单位安装质量不高,未认真履行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的折装聘用无专业拆装资质的人员,或者虽有专业拆装资质,但因人手紧缺而临时拼凑一些普通员工,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就实施拆装,造成拆装时违章作业,安装质量差,留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如何做好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一)认真学习、宣贯法律法规,落实管理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

1、《建筑法》1998.3

2、《安全生产法》2002.11

3、《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008.6.1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令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2007年)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且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且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3、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2008】7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租赁单位50台备案)

2、《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暂行)》南建质安【2012】23号(租赁单位30台备案,执行区里要求)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19号

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要求的通知》南建质安【2015】71号

5、《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南建质安【2015】122号文,是关于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文件(明确要求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必须报技术负责人签字样式的规定,以便建立所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库,供相关单位查阅使用);

(二)学习、掌握技术规程、标准

技术规程: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规程》JGJ196-2010

3、《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

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技术规程》JGJ/T18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6、《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

7、《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57-2011(代替了《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中有关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8、《建筑施工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规程》JGJ215-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2、《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3、《建筑施工吊装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三)完善企业设备管理体系,推动标准化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目前管理现状

监督部门(质监、工商、建设部门):制造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起重机械检测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各种形式的租赁单位其独立的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给六种责任文体的管理责任不因由于其组合的变化而失去,或被强加。法律法规赋予给制造、租赁、安装、使用、监理单位的各个责任主体相应“独立”的职责是明确的,不能应模块的组合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各责任主体相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独立”责任。

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

严格来说我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督管理方面是没有做实的,交叉管理中存在着监管的空白。就是同一个监管模块中(即一个行政管理部门中),虽有监管的职责,但由于资质管理的权限问题,难以做到监管到位。实际上,目前乃至今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很难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做实,不留空白的。这就要借助于新的管理思维-社会化管理,来弥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足。

事故高发频发问题探讨

2007年以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高发频发(倒得多,掉得多),为什么?有的说起重机械总量剧增造成的,有的说是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造成的,有的说随着20年设备租赁市场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责任主体多元化(当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模式:机械内部租赁,纯租赁、纯安装、产权安装租赁一体化)造成的,为此,有的地区已开始推进租赁、安装、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有的还建议在住建部对一体化实行资质管理。

主题责任问题探讨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高发频发究竟是模式问题还是管理问题,在安装阶段,使用单位究竟承担了什么责任?现场维保谁来管?与建筑机械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谁来管?在这如此多的环节里谁应承担龙头老大的责任?

国家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上只将安装和拆卸这两个环节列入分包行为管理,而租赁机械是使用单位采购的服务。然而使用单位(总包单位)在认识上有误区,总认为现场机械是出租公司的事,一切由租赁公司负责。

在建筑起重机械众多责任主体中,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环节中具有租赁机械选择的决定权(选新选旧、选大选小),现场布置权、现场人机的直接管理权,这三项权力决定了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龙头地位。

只要使用单位(含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视了,不该用的设备不乱用,其它责任主体的责任就能得到有效促进和加强。

反之,制造、租赁、安装环节重视了,而使用环节不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照样出问题,关键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落实,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严厉追究建筑施工使用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让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这样才能一环套一环,以施工

总承包(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龙头的带动其它建筑起重机械各个责任主体履行安装管理职责。

2、建筑起重机械目前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总承包、使用单位),未设置管理机械和人员;

(2)国家对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租赁单位管理要求,跟不上现实情况,租赁公司素质参差不齐。

(3)监理单位缺乏必要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注解:本条明确了使用范围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注解:本条规定了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注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注解:本条规定了设备安装、使用的条件,产权备案的负责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备案:

(1)属国家和广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注解:禁止条款

(5)、塔式起重机: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以上(不含10年);2)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以上(不含15年);3)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6)、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7)、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注解:本条规定了设备安装、使用的条件,产权备案的负责单位。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职责)

1、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租赁活动。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可提供租赁并已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50台(套);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维修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拥有50台以上起重机械的租赁企业其维保人员应确保每增加10台即增加1名维保人员,每增加25台即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具备健全的设备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注解:租赁单位职责。

4、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前维保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解:对安全技术档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职责)

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人应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将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注解:必须有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文件。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装、拆卸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填写《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并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7、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提交《广西建筑起先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6)。

注解:必须有救援预案、自检合格报告、告知书。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以便安装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其它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注解:提供基础资料,审核资料。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注解:审核资料、现场安全监督、制定防碰方案。

3、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械且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注解: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8)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解: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注解: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注解:审核、监督职责。

6、参与顶升加节验收;

7、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详见附件6)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8、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注解: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注解:法律全过程监管,执行的标准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注解:法律赋予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注解:法律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注解:要求维护保养和接受检验。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告知、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注解:必须使用正规、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和完善制度。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注解:法律赋予使用单位的义务。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注解:关于检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注解:关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注解:法律关于报废义务。

注解:关于报废的相关内容:

1、报废的原因

1)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者严重损坏,设备的功能丧失;2)是产品不合格。

2、报废的条件

1)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应当予以报废。

严重的事故隐患可包括: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经检验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是指的是: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已经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没有必要再进行修复。

2)达到安全是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也应当予以报废。

3、报废的一般有三种情况

1)是设备存在缺陷,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性能;

2)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

3)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于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4、报废的两种方式

1)整体报废;2)部分报废

5、使用单位是报废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最为了解设备的情况,也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的管理者,应当尤其履行报废的义务。

6、报废手续

为了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报废时,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注解:法律相应的惩罚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选择优秀设备租赁企业,充实项目起重设备管理力量

三、今后政府监管的方向

(一)建立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化

1、建立备案数据库

2、安装、拆卸实现网上告知

3、建立检测信息库(检测申请、检测单位和时间、检测人员、检测报告)

4、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

以上信息对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录入完善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的通知(桂建管【2016】44号)

2015年,广西建设厅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基础上建成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并实现与全国中央数据库的连接。

诚信信息库的建设及诚信卡制度的实施,为进一步开放我区建筑市场、方便企业经营、提高监管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2017年开始,我厅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区内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实时动态核查。

(二)加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处罚

1、制定政府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权利清单、执法统一标准;

2、借助信息管理系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施工、租赁、监理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3、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补充政府监督力量。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2016年6月30日,《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检查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的行为,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引导、规范设备使用、租赁企业管理,发挥协会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

第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南宁市建设工程机构设备行业协会:

1、2014年7月19日,“威马逊”造成了大量塔机、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倒塌损毁,协会牵头组织与多家保险公司商洽,制定出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专项保险合作方案;

2、2015年协会专家参与起重机械地方标准的编制;

3、2015年3月底邀请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变频器生产厂家对会员开展变频器专项技术培训;

4、推广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标准合同;

5、发布了南宁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指导价格;

6、开展常态化的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巡检工作;

7、分项分批协助市建委建管处设备安监站对外地入邕设备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把关;

8、协助主管部门展开设备产权备案及其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9、协会与南宁市江南区健甫建筑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合作办学,开展南宁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

10、开展企业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技术安全培训;

11、2016年,我们将以南宁市建设工程机械设备行业协会为主要牵头单位,组建广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协会,将南宁市的设备管理经验推广到全区范围。

《大型起重设备使用管理方案规定》

大型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促使各作业部门,合理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强化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意识,确保起重设备安全、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600吨、300吨龙门吊和HM5070B-50吨门座吊等大型起重设备。 3、职责 3.1设备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起重设备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3.1.1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协同生产管理部、设备使用部门编写技术规格书,并负责做好制作过程监控; 3.1.2对起重设备的两年一次定检,负责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接联系,并做好组织协调; 3.1.3监督各部门做好起重设备的日常巡检和一级保养; 3.1.4组织做好起重设备的二级保养和完好性整修; 3.1.5协同安环部、设备使用部门定期对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性能作专检,并组织进行整改; 3.1.6对起重设备的三期管理负责全过程跟踪控制与管理,并做好各项资料与记录的收集。 3.2物资部负责对自制起重设备所需外购件或整机外购的按程序组织采购,负责外购部件或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控制点的跟踪协调和组织监检。 3.3生产管理部和项目组负责大型起重设备的使用调配,并负责吊运主机等大型设备及起重分段的申报工作。 3.4坞务科负责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的日常巡查点检、日检维护、一级保养、调派使用和日常管理。 3.5质量部负责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及外购件的质量检验或监检。 3.6总师办负责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评审。 4、实施 4.1设备部严格按照《设备三期管理制度》做好对公司各类起重设备的前期技术编制和组织认证、中期验收建帐和使用过程跟踪管理、后期吊重能力组织鉴定和判断等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4.2设备部负责对全公司起重设备的三级维护编制计划和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严格按照起重设备使用频率做好一、二、三级分类,对一类起重设备按每月进行一保、按每季度进行二保。 4.3全公司对大型起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专检,由设备部牵头组织,安环部配合督查。 4.4坞务科负责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每日动车前的班前点检和定期的一级保养,同时做好每日每班专检确认,并如实认真填写记录和交接。 4.5设备部负责对起重设备组织进行二级保养和完好性整修,由机械主修负责牵头,电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在设备科、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循环检查制度、定期检验制度、定期修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安全规程等制度,不断提高司机的操作技术水平,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减少起重事故的重要环节。 一、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1.部门的安全职责 (1).设备部门的职责 设备部门应负责安排起重机械的安装及大中小修。制定维护保养、更新计划和规定维修保养项目,并对其技术、质量负责。 (2).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包括: a.协助企业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及技术法规、标准。 b.在进行起重机械作业施工时,负责安排、检查施工安全方面的内容。 c.调查研究起重机械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加编制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d.组织制订或修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负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现场,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f.协助有关部门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考核。 g.参加起重机械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h.参加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按规定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i.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措施。 j.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给职工发防护用品。 2.建立与健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还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操作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所有操作者掌握并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就有了群众基础。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修理验收制度; (4)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检验、修理、更换制度; (6)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7)班前安全教育和交接班制度; (8)大、中型吊装工程或疑难构件的吊运,在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方案的制度; (9)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3.定人定机岗位责任制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

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与职责

目录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四、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 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 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加强起重设备管理,及时处理起重设备故障,减少或杜绝起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公司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设备主部门是起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设备的运行、检修、改造与报废等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起重设备日常的运行、维护、点巡检及其它工作。 4工作程程序 4.1起重设备的选型与均购置 4.1.1起重设备在选型前,设备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拟订技术要求安全保护装留要求,保证设备安装时能顺利施工,投产后能满足要求。所拟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保护装置要求,由设备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4.1.2起重设备购置必购置有产品合格证及全技术监督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并报公司司领导审查认可。 4.2起重设各的安装、修理要求 4.2.1在我公司内从事起重设备安装、修理的单位,必须持国家有关部门发的特种设备安,维修资质证明文件。起重设备安装,修理

前,施工单位必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方可进行施工。 4.2.2起重设备安装、修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向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峻工报告。 4.2.3施工单必在取得质监部门门验收检验报告且合格后交出公可生产设备部办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质监部门量记后4能投入使用。 4.3起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程序 4.3.1定期由设备主管部门与具有起重设备检修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出其负责公司起重设备检査、检修。各单位日常使用起重设备前应做试车检査。 4.3.2起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起重设备试车检查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起重设备隐患记录。 4.3.3对巡检及日常使用中发现的起重设备故障(零部件、电缆统故障障)出设备管理人员填写检修作业任务单,并经负责人签发,交起重设备维修委托单位执行,并立即对故障起重设备挂牌牌停电停止使用。故障处理完毕,经车间起重设备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可继续使用。 4.3.4对巡检及日常使用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重大隐患及缺陷(车体变形、电机损坏、钢丝绳缺陷、结构变形、结构裂纹),立即联系设备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出设备主管部门安排排处理。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起重设备管理、使用、培训、检查检验、维护保养及事故处理等工作流程,确保全厂起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严格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起重设备管理全过程三、起重 设备管理制度目录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岗位职责5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5起重机械 安全操作规程6 使用登记制度7 申报定期检验制度8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配合现场 检验制度9 现场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10 现场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10现场管理 制度——安全保卫制度11 现场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1技术档案 管理制度13 四、责任体系 4.1本标准的执行主体为店塔电厂设备技术部、安健环部。 4.2本标准的相关部门为店塔电厂下属检修维护部、运行二部、人力资源部。 4.3设备技术部经理、安健环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4.3.1负责全面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主管推进本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 4.3.2搜集本标准执行中的反馈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 4.4起重设备管理专业主管 4.4.1担任本标准的负责人; 4.4.2管理本标准的文件;

4.4.3收集本标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评估本标准管理状况,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反馈; 4.4.4指导运行、检修对本标准的培训工作; 4.5运行主管、检修主管 4.5.1担任本标准的执行人; 4.5.2依据本标准组织制定和完善适合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4.5.3收集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并及时检查、分析、评估和反馈; 4.5.4组织本标准所需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技能理解和运用本标准。 4.6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 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起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管理工作。五检查与评价 5.1电梯管理主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5.2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起重设备的使用。 2.1.起重设备司机, 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 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司机接班时, 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起重机运行时,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 3.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何人发出, 都应立即执行。 2.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 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 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 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 然后逐级增减, 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 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 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 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 《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2006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监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监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08】166 号令“五不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1]202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02】124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09】87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 、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 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 、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

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管理 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 、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 5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6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 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五、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 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 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 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 的安全使用, 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 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 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 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 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 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 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 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 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 服务质量不到位, 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7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正 式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化施工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对施工项目的进度、安全、质量均有直接影响。起重机械设备因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危险性大而被列为危险性较大设备,因此,必须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以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化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 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

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把每台起重机械设备都逐一立卷归档,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地点;起用时间;日常使用、保养、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评价;设备电器原理图、设备结构图、设备易损件图等。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

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起重设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吨以上桥式、门式、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及装卸桥、电动葫芦、简易其中设备和吊索具等 二、钢丝绳及固定 1、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绳。绳端固定牢固,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 2、当吊钩等取物装置触及最低作业面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圈数,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3、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报废: (1)对于交绕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达该绳总数量的10%; (2)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的一半

(3)钢丝绳表面钢丝腐蚀或磨损达原丝径的40% (4)钢丝绳直径缩小量达7% (5)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6)钢丝绳表面有腐蚀或磨损,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则应乘以折减系数后判定;当磨损或腐蚀分别达10%、15%、20%、25%、30-40%时,折减系数对应为85%、75%、70%、60%和50% (7)整股断裂或烧坏 (8)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芯增大较严重 (9)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变形 4、钢丝绳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摩擦 5、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 6、钢丝绳直径减少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7、钢丝绳的断丝不应超过规程要求 三、滑轮组 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应匹配 2、滑轮转动灵活,无破损 3、防止钢丝绳出槽的滑轮护罩安装牢固,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4、滑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给予报废: (1)裂纹 (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毫米 (3)轮槽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的50% (5)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四、吊钩 1、吊钩应有吨位标记 2、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不许用冲击韧性低的材料制作吊钩 3、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落、锐角、毛刺等缺陷 4、有缺陷的吊钩不得补焊 5、吊钩应转动灵活,固定螺母的定位螺栓、开口销紧固完好 6、在钢丝绳容易脱落的工作环境中,吊钩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 7、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给予报废: (1)裂纹 (2)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10度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预防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起重设备,为汽车吊、天车和电动葫芦。 第三条起重设备由设备材料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逐台建立设备登记卡,根据本单位设备情况制定起重设备的定期检查制度,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情况要记入设备登记卡,与其产品说明以及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起立卷存档。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条起重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如发现无证上岗擅自操作起重设备的要严厉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起重设备台帐,设备操作规程要上墙。 第三条起重机械安全装臵和劳动保护设施,不得任意损坏,一经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整修。严格“十不吊”制度,一经发现车间安全员应及时制止;并教育当事人,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出现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做好“三不放过”教育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起重设备操作者要严格执行起重设备操

作规程,如发现违章作业要严厉考核。 第三章设备维护检查管理 第五条应根据使用情况,按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力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臵,制动器,钢丝绳链条,吊勾链销和紧固件是否完好,安装得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械作静负荷试验和动负荷试验。 第六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填写起重设备检查表,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1、各分公司每月定期检查,起重设备检查表要每月报设备技术部备案。 2、设备材料部要对各单位起重设备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和每季定期检查,填写起重设备检查表,入档保存。 第四章设备年检制度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年检工作。 第八条对新安装,改造,大修的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规定,技术资料、合格证齐全,必须经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经国家技监部门检验注册后方能使用,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电气控制系统都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时,一定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和

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促使各作业部门,合理使用各类起重设备,强化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意识,确保起重设备安全、正常运转,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各类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旋臂吊、鹰咀吊等)。 3、职责 3.1设备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起重设备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3.1.1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协同生产管理部、项目组、设备使用部门编写技术规格书,并负责做好制作过程监控。 3.1.2对起重设备的两年一次定检,负责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接联系,并做好组织协调。 3.1.3监督各部门做好起重设备的日常巡检和一级保养。 3.1.4组织做好起重设备的二级保养。 3.1.5协同安环部、设备使用部门定期对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性能作专检,并组织进行整改。 3.1.6对起重设备的三期管理负责全过程跟踪控制与管理,并做好各项资料与记录的收集。 3.2物资部负责对自制起重设备所需外购件或整机外购的按程序组织采购,负责外购部件或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控制点的跟踪协调和组织监检。 3.3各作业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的日常巡查点检、维护、一级保养、调派使用和日常管理。

3.4质量部负责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及外购件的质量检验或监检。 3.5总师办负责对自制或外购起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的评审。 4、实施 4.1设备部严格按照《设备三期管理制度》做好对公司各类起重设备的前期技术编制和组织认证、中期验收建帐和使用过程跟踪管理、后期吊重能力组织鉴定和判断等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4.2设备部负责对全公司起重设备的三级维护编制计划和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严格按照起重设备使用频率做好一、二、三级分类,对一类起重设备按每月进行一保、按每季度进行二保;对二类起重设备按每两月进行一保、按每半年进行二保;对三类起重设备按每季度进行一保、按每年进行二保;对陈旧老化、超年限、特定作业环境非常规配置(坞边建筑塔吊)的起重设备(简称特别类)按每周做好巡检、每月进行一保、按每季度进行二保。 4.3全公司一、二类,特别类起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专检,三类起重设备按每季度进行一次专检,由设备部牵头组织,安环部配合督查。 4.4各作业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好每日动车前的班前点检和定期的一级保养,并按照班前点检和一级保养项目内容逐项做好检查和保养保洁,如实认真填写记录。 4.5设备部负责对全公司起重设备组织进行二级保养,由机械主修牵头负责,电器主修和操作使用者做好配合,按照二级保养项目内容逐项做好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保养记录和完好性确认会签。 4.6各作业部门根据设备部所编制的起重设备月度保养和整修计划,结合本部门的生产计划合理制订切合部门实际的起重设备月度保养计划,并对照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安排做好保养保洁、润滑和自主巡检整修或报修工作。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 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 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 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 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 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 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

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起重设备故障或操作者违章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员工的健康,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集团公司内已安装使用的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地面操纵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等,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检查要求 第三条管理内容: 1、凡有起重设备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好相应的使用、保养、维修、检察和检验记录。 2、起重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应按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齐全,确保安全可靠。 3、各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参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各类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制定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必须熟悉以下知识:1)所操作的起重设备各机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设备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有关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电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维修知识。 5、起重机应有明显的起重限量标志牌,设备铭牌、安全监督合格证、设备编号等标识应齐全。 6、操作人员在启动起重机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出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使用要求,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但设备出现结构、性能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凡有起重设备的单位,应执行对设备经常性检查制度,要求: 1、使用单位的维修人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一道对起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若一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3、经常性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他部件的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978-25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⑴操作者必须熟悉起重机结构和性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对起重机驰立进行操作,并应遵守安全守则。 ⑵按照规定条件加足润滑剂,对润滑机具做好防尘防水保护。 ⑶每班开动前必须做好以下各种检查: ①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②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绳尾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跳槽现象; ③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机运行时有无异常振动与噪声。 ⑷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关好门窗,

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⑸起重机起动要平稳,并逐档加速。对起升机构没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S;运行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桥式起重机,各档转换时间在6~18S,或视起重量而定,严禁高档起重。 ⑹严禁超规范使用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中的“十不吊”规定: ①超过额定载荷不吊; ②指挥信号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或大雾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机栓挂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挂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带有棱角刃口物件没有钢丝绳防切断的保护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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