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问题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爆仓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爆仓什么意思股权在进行质押的时候是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来进行,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也是可能会出现股权质押爆仓的情形的,那么,股权质押爆仓什么意思?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股权质押爆仓什么意思股权质押爆仓就是跌破质押的平仓线,没有继续抵押物会被动强制卖出所有质押的股票,那对股价而言,就是连续暴跌。
也就是控股股东把他手里的股票做抵押出去借钱,比如手里原来股票市值100个亿,借了40个亿的钱用于企业运营,但是当他手里股票的股价下跌的时候,100亿的市值就会缩水,借钱给控股股东的券商或银行就要设置一条强制平仓线,比如市值低于45亿就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即把股票卖了以保证控股股东的偿还能力),这里濒临爆仓就是股价已经跌到控股股东质押的股票快要触及强平线的时候了,一旦爆仓就会有大量的控股股东的股票被抛售出去。
二、股权质押破产程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第三步进行清偿。
三、股权解除质押什么意思对于解除股权质押,有些朋友可能比较了解,但是有的朋友对此却一无所知,大家可能对解除股权质押的定义比较好奇,接下来,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什么叫解除股权质押。
要了解股权解除质押,就得现了解股权质押。
提到股权质押,很多人比较陌生,一般来说,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
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

过 去 银 行 之 所 以 不 办 理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质押 融 资业务 ,其 中一 个 主要 因素
、
非上市公司 国有股 权质 就 是非 上市 公 司的股 权 没有 象上市 公
司 那样 实行 第三 方 托管 ,也 无政府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出质 登 记 手 续 ,银 行 担 心
押融资的主要问题
( )相 关 监 管 制 度 缺 失 一
质 押 融 资业 务。只 不过 当时 的融 资对 象是 上市 公 司 ,非上市 公 司 的股权 不
物权 《湖 北 省 内 资 公 司股 权 出质 登 记 质押 在手 的股权 会被股 东盗卖。《
能 出质 给银行办理 股权质押 贷款。《 物 暂行办 法 》规定 “ “ 以国有股 权 出质 的 , 法 》第二百二十 六条规定 : 以基 金份
质 登记 进入 操 作 阶段 ,股 权质 押 融 资 有 出 台相 关 管 理 规 章 。 监 管 制 度 缺 失 , 的股 东 材 料 信 息 的 真 实性 进 行 审 核。
迅 速开展。据 有 关部 门统计 ,2 0 0 8年 国资监 管机 构 审批 非上 市公 司 国有股 但是 , 目前 工商 行 政管理 部 门办 理 非 初 至 7月 ,湖 北省 办 理 了股权 质 押融 权 质 押 融资还 处 于无 法可 依、 无章 可 上 市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时 , 一 般 只 登 记 公 资 的企业共有 5 7家 ,涉及质 押股权约 循 ,不可操作状 态。
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登记托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出 质 给 银 行 或 纷 提 出 以 国 有 股 权 进 行 质 押 融 资 的 要 是 非上 市 公 司股 权 质 押 融 资 的 前 提。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获 取 银 行 贷 款 的 融 资 求 , 以缓 解 企 业 资 金 紧 张 的困 难 。 方 式 。 其 实 , 权 质 押 融 资并 不 是 一 种 股 新 的金 融 创 新 产 品 ,早 在 上 世 纪 9 O年 代 , 国 内 银 行 就 开 展 了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股权质押纾困方式及其风险要素的识别

股权质押纾困方式及其风险要素的识别股权质押纾困方式及其风险要素的识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变得更加剧烈。
在经济周期中,企业经营和经济环境的不稳定会给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带来挑战,甚至出现危机。
股权质押纾困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以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
然而,股权质押纾困方式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要素,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识别和管理。
一、股权质押纾困方式的简介股权质押纾困是指企业将其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以解决资金困境。
具体来说,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担保,以获取所需的资金。
这种方式一方面解决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二、股权质押纾困方式的风险要素1. 股权价格波动风险:企业质押股权的市值可能会因股价波动而发生变化。
如果股价下跌,企业可能需要补充额外的担保或返还部分贷款。
2. 额度风险:股权质押往往有一定的贷款额度上限。
一旦企业急需更多的资金,但质押股权的额度已经达到上限,将失去进一步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
3. 赎回限制风险:当企业质押股权后,很可能面临股权发行者对股权赎回的限制。
这意味着企业可能无法在需要资金时及时赎回股权。
三、股权质押纾困方式的识别方法1. 评估股权市值和风险水平:企业在选择股权质押纾困方式之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股权的市值和风险水平。
这包括分析股权所属行业的风险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治理情况等因素。
2. 梳理合同条款和附加条件:企业应仔细审查股权质押合同的条款和附加条件,确保清楚了解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赎回限制等重要内容。
3. 考虑保证金和补充担保:企业在质押股权时,可以考虑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补充其他形式的担保,以增加信贷机构的信任和减轻股权质押风险。
4.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纾困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监测股权市值波动、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和赎回限制等关键指标,以便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 权 质 押 中应 注 意 的若 干 问题
文 /刘 礼 恒
内容 摘 要 : 为进 一 步规 范 和 推 动 股 权 质 押 活 动 的开 展 ,本 文 结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农 行 内 部 制 度 办 法 要 求 ,就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质 押 操 作 中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一 些 问 题 做
规定 :非 上市 公 司的 股权 ,按 其 对应 有
性 。主要表现为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
权 对 应 的 资产 价 值 缩 水 , 此 时 转 让 股
效净资产 的价值确定 股权价值 ;质押
比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举 个 例 子 来 0
权所 得 的价 款 很 可 能 不足 以清 偿 债
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并出具无保 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因此 办理股权质押前 ,应首先审核提供股权 质押的企业相关数据是否达标。同时注
注意确保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
是 申请 出质 登记 的股 权应 具有 合 法性。 《 登记办法 》第5 条规定 ,申请
一
出质登 记 的股 权应 当是 依 法可 以转让 和
务 。 因此 ,在 发 放 股 权 质 押 贷 款 后 ,
性。当出质人为法人股东时,必须详细
查阅法人章程等文件 ,进而要求出质人
出具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 或董事会 ) 决议;当出质人为自然人 股东时,应由其配偶 同时出具同意质押
说 ,如 果 某 企 业 的 有 效 净 资 产 为 5 O 万元 ,A 00 股东 的股 权 占其总股 本 3 %,用该 股东 的股权质 押 ,那 么对 0
股权质押的手续和流程

股权质押的手续和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股权质押的手续和流程。
先说说啥是股权质押哈。
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你手里的股权当作宝贝一样押出去,换来一些资金啥的。
这就好比你有个特别值钱的宝贝箱子,你暂时把它抵押给别人,换点钱应急或者去做其他事儿。
那手续咋整呢?首先啊,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就像出门得带好钱包钥匙一样。
这材料可不能马虎,得齐全了。
然后呢,找到合适的质权人,这就跟找对象似的,得看对眼了才行。
接下来就是谈条件啦,比如质押多少股权,能换来多少钱,啥时候还之类的。
谈好了,那就签字画押吧,这就相当于你们俩达成了一个重要的约定。
再说说流程。
就跟走一条路似的,得一步一步来。
先得把前面说的那些准备工作做好,然后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就像去政府部门盖个章一样。
这中间可能会有点麻烦,得跑来跑去的,但没办法呀,谁让咱要办这事儿呢。
等手续都办完了,就可以松口气啦,不过也别掉以轻心,后面还得盯着点呢。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哈。
有个老板,他的公司发展得不错,就是最近资金有点紧张。
他就想到了股权质押这个办法。
他准备好了所有材料,找到了一个靠谱的质权人,谈好了条件。
然后就去办手续,结果因为一个材料没带齐,跑了好几趟。
他那个着急呀,心想早知道就仔细点了。
不过最后还是办好了,拿到了钱,公司也顺利度过了难关。
所以啊,大家在办股权质押的时候,可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别像那个老板一样马马虎虎的。
而且要找靠谱的质权人,别被人坑了。
总的来说呢,股权质押是个挺重要的事儿,能帮咱解决一些资金问题,但也得小心谨慎地去办。
手续和流程都得搞清楚,不能稀里糊涂的。
咱得把这事儿当成一件大事来对待,可别不当回事儿。
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后悔都来不及呀。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地办好股权质押,让自己的事业或者投资更上一层楼!。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控股股东是指持有某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且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中国的股权质押市场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情况屡见不鲜。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影响原因、影响机制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的融资能力产生影响。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其股权被冻结,无法对外融资,限制了公司的融资渠道。
在公司经营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其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改变。
股权质押将控股股东的股权转变为抵押物,一旦质押股权触及质押警戒线,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甚至引发公司的控制权纠纷,使公司陷入管理混乱的局面。
其四,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基金流的影响。
一旦控股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从而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的价值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源自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如何应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成为了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权质押监管机制,加强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的监测和管理。
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定期披露,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以确保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应提高对控股股东的贷款监管力度,避免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在授予控股股东贷款时,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监管,减少因贷款被挪用导致的资金风险。
公司应加强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提高公司的抵御风险能力。
加强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提高公司的抵御风险能力,是公司应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关键一环。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风险。
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好吧,今天我们聊聊出质人在股权质押合同里的那些义务。
先别急,别把这当成一本正经的法律条文,咱们轻松一点,像是在茶余饭后唠嗑。
想象一下,你的好朋友小李,他有一家公司,生意红火得很。
他手里有一大堆股权,正愁着缺钱用,突然想到用这些股权来质押贷款。
于是,他跟银行签了个股权质押合同。
你想,作为出质人的小李,他得承担不少责任呢。
小李得保证他质押的股权是真正的、合法的,这可不是随便什么东西都能拿来质押的,哪怕你有个“特大号”的想法。
银行可不希望等到要回股权时,发现这股权竟然是个空壳,或者是个热锅上的蚂蚁,乱窜无头绪。
股权得是清清爽爽的,得有完整的产权证明,没什么隐患。
再说,小李还得保持他的股权价值。
这就像是在养花,不能让花枯萎了。
小李得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保持公司的活力。
要不然,股权的价值一天天下降,银行可就开始皱眉了。
想象一下,银行小哥在那儿摇头,心里想:“这可怎么办啊,我这贷款可不好催!”小李要定期向银行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
这就像是每年给亲戚寄个贺卡,告诉他们你过得不错。
银行想知道公司最近的经营状况,心里踏实,贷款也能更安心。
小李如果不交,这可就像是对朋友失信,让人心里不舒服。
小李得在质押期间不随便转让股权。
这就好比你把一颗鸡蛋放在别人手里,结果他把鸡蛋给别人了,你心里得多着急啊。
小李如果想转让股权,得先跟银行打个招呼,得到同意后才能动手。
这样一来,银行才能保持对那颗“鸡蛋”的掌控。
当然了,万一小李遇到经营困难,甚至有可能还不上贷款,那可就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了。
他得提前通知银行,把事情讲清楚,别到时候一问三不知,银行只好无奈地扭头走人。
小李可是得担起责任,保证他能及时告知银行,这样才能有个“安静的心”,别让事情越闹越大。
哎,说到这,小李心里估计得打鼓,他担心自己做得不够好,让银行失望。
可作为出质人,只要认真履行这些义务,保持透明度,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问题。
银行也不是“狼”,都是希望能把钱收回来的,只要大家心里有数,事情总能找到解决办法。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_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_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第一步:理解出质人和被质押的股权。
1.认真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权质押的特别规定及时间;2.核实公司章程中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等相关信息,出质人应出具待质押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向股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必须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第三步:出质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权人;第四步:股权对该股的权利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质押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标明,并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记载出质人名称及其出资额,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3.质押合同;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申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注销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新三板企业要想迅速增加信贷并获得股权质押,新三板股权质押必须遵循三个原则: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优点与缺点股权质押并不是一个贬义词。
如果公司在积极开拓新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用股权质押融资,用贷来的款项完成项目,使盈利能力增长。
如果本身财务状况就不佳,根基较弱,如果滥用股权质押来谋求大刀阔斧的发展,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
大股东对中小商业银行股权质押风险案例分析
王静娅
股权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 权,是股权持有人通过将股权标的物 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融资 的债务行为,它具有杠杆效应。在我 国金融市场上,股权质押以其操作简 单、易变现等特点,成为股东财务融 资的重要策略之,另一方面,由于非 上市中小商业银行的持股企业存在股 权难转让、难变现及特殊股权机制, 这些原因致使股权质押在我国非上市 中小商业银行中形成重要的市场现 象。对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高比例频 繁股权质押融资相伴而来的是银行信 贷风险的显露,所出现的债务违约等 多重因素开始显现,亦诱发了股权质 押风险的暴露,从而导致中小商业银 行等质权人出现流动性问题、声誉问 题或遭受损失,影响到中小商业银行 的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这一现象引 发监管层、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 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来看,主要 从控制权转移代理成本,信号传递等 角度探究了股权质押风险、经济后果 和对审计师决策的影响。
CASE STUDY
120
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风险。为防范道德 风险,应严禁在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 过程中引入“黑名单”企业及其最终 受益人受限的主体投资入股。
4.非上市中小商业银行应重视公 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增强自 身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众 多研究发现,大股东组成结构与持股 比例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信 息质量有着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公司 治理维度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财务 风险的影响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独 立董事比例、股权集中度、内部制衡 度越高,管理层倾向于监督,董事持 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高管薪酬越 高,管理层越倾向于合谋。非上市中 小银行应重视和完善股权结构,合理 确定股权占比,重视股东多元化,严 格规范银行股权事务管理。大股东发 生股权质押行为,往往是发生了财务 约束,并伴随着融资能力较差的信 号。股权质押贷款的违约可能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对公 司既定战略的实施、后续的经营和公 司治理结构产生负面影响,使得中小 商业银行未来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 性,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可持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大股东股权质 押一旦发生控制权转移,对中小商业 银行的经营管理团队、董事会决策、 业务发展方向都将发生较大程度的调 整,股东的收益难以得到保障,银行 财务风险上升。一些学者认为较高的 董事持股比例会强化董事与公司的利 益一致性,从而会弱化董事对控股股 东的监督,股权质押对商业银行风险 的激化作用,在独立董事比例较高时 会受到约束。因此,商业银行应通过 自身调查,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 及其最终受益人受限主体各方作为自 身的关联方,建立关联名单,实施动 态管理,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 承诺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三:股权质押问题 一、向日葵 (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根据香港优创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说明并依据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就上述文件审查后出具的核查报告, 2008年1月9日,香港优创、德意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ong Kong Branch HSBC)等五家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份贷款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德意志银行向香港优创提供总金额不超过7500万美元的定期贷款,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的融资代理行及担保代理行,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为首次提取借款日起二十四个月后的当日(2010年1月11日),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为上述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贷款期限内第一年贷款利率为4%,第二年贷款利率为6%。根据香港优创提供的相关文件,德意志银行实际向香港优创提供贷款为5000万美元。 2008年1月18日,香港优创、向日光科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担保代理行)签订了一份《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100%股权质押给担保代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其外币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至银行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 2008年1日18日,经向日光科董事会审议同意,确认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100%的股权质押给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事实;同意就此办理相关政府报批备案程序。 2008年3月20日,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浙外经贸资函〔2008〕125号《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批复》,同意向日光科唯一股东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100%的股权质押给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2008年3月,向日光科在公司登记机关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了股权质押之登记备案手续。 (二)股权质押的解除 根据香港优创提供的香港优创、吴建龙与德意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于2009年8月25日共同签署的关于贷款协议之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并依据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出具的核查报告,德意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解除香港优创和吴建龙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009年8月25日,香港优创、发行人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终止协议》。协议约定,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同意从2009年9月4日起终止于2008年1月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原《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质押给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事项解除。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出具的浙资备字(2009)079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非实质性变更备案单》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浙工商)股质登记注字〔2009〕第0034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质押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事项于2009年9月7日解除,香港优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形。 另,根据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出具的核查报告,原SFHCL将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质押给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事项也已于2009年9月4日解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建龙所持有的香港优创100%的股份亦不存在质押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香港优创将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办理股权质押行为及该等股权质押的解除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备案登记和注销手续,程序合法,该等股权质押也已依法解除。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全体股东对发行人所持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综上所述,香港优创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已经解除,香港优创基于股权质押事项之或有风险已经解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建龙亦已合法直接持有香港优创股份,且该等股份也不存在任何质押。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吴建龙、香港优创对发行人享有的权益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过往存在的股权质押事项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二、远望谷 (一)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玉锁、陈光珠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14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徐玉锁、陈光珠以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为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取得期限为3年的3000万元人民币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从目前的财务状况来看,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现金流,并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情况,到期无法偿还该项贷款的可能性极小。 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经营理念、方式和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 (二)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玉锁、陈光珠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14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徐玉锁、陈光珠以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为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取得期限为3年的3000万元人民币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从目前的财务状况来看,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现金流,并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情况,到期无法偿还该项贷款的可能性极小。 控股股东徐玉锁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超高频RFID事业,将拥有的多项专有技术和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公司的创业和发展壮大倾注了徐玉锁先生的全力支持。从徐玉锁先生的年龄、知识结构、管理能力和事业心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徐玉锁先生主动退出控股地位的可能性极小。 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经营理念、方式和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 (三)股权质押情况 徐玉锁、陈光珠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14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徐玉锁、陈光珠以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共计2890.3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09%)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为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取得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除此以外,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三、爱尔眼科 公司2006年11月从IFC借款6,400万元,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其在沈阳爱尔眼科医院的股权作为向IFC的质押,陈邦先生以其持有的本公司79.2%的股权作为向IFC的质押。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与IFC签定协议修正案,上述股权质押均已解除。 根据2008年5月10日公司股东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和IFC签署的《保证协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联合并分别为公司在IFC的贷款义务进行担保。 1、《人民币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 (1)发行人与IFC签署的《人民币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 ①发行人与IFC签署的《人民币贷款协议》; ②发行人与IFC、陈邦先生签署的《股权保留协议》; ③长沙爱尔医疗与 IFC 签署的《商标质押协议》; ④陈邦先生、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1》; ⑤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武汉爱尔、成都爱尔、上海爱尔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2》; ⑥李秀东女士、李力先生、沈阳爱尔眼科医院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3》; ⑦发行人及其全部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IFC签署的《偿债专款账户质押协议》; 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 IFC 签署的《担保协议》; (2)《关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的修正函1号》; (3)《关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的修正函2号》; (4)《关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的修正函3号》。 发行人与IFC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协议》及其担保协议(即未修正之前的协议,上述(1)之①-⑧)有如下的限制性规定: ①《人民币贷款协议》:分红限制条款,即发行人应当遵守协议中试算基础上的所有财务约定;包括A,2009年以前流动比率至少为0.8,2009年及之后至少为1.0;B,负债/有形资产净值的比率不高于1.5;C,历史债务覆盖比率不得低于1.2,2008 年不得低于1.0;同时,分红资金来源于留存收益。 ②《股权保留协议》:若贷款未付清,则陈邦先生至少保留发行人 51%的股权; ③《商标质押协议》:长沙爱尔医疗将相关的“爱尔”商标质押给IFC; ④陈邦先生与 IFC 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1》:陈邦先生将79.2%的股权质押给IFC; ⑤发行人及三家控股子公司与 IFC 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2》:发行人将其在武汉爱尔、成都爱尔和上海爱尔的股权质押给IFC; ⑥李秀东女士、李力先生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3》:李秀东女士和李力先生将他们在沈阳爱尔的股权质押给IFC; ⑦《偿债专款账户质押协议》:发行人及其全部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IFC签署偿债专款账户质押协议; ⑧《担保协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作为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同意为发行人在本协议中的义务联合提供担保。 《关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的修正函1号》:该修正函将原先陈邦先生至少保留发行人 51%的股权的条款变更为贷款未还清之前,陈邦先生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低于45%。 《关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的的修正函 2》:该修正函对原安全性文件及《股权保留协议》进行了修正: (1)《解除商标质押协议》; (2)解除陈邦先生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1》以及李秀东女士和李力先生与IFC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3》; (3)《担保协议》修改如下:增加沈阳爱尔、济南爱尔、哈尔滨爱尔为新的担保人,已经注销的上海恒科、上海爱尔视光不再作为担保人; (4)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和IFC签署了《保证协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联合并分别为发行人在《人民币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担保。《保证协议》为信用担保,其具体内容为: ① 任一担保人应当共同或单独地、不可撤销地履行下列义务: A.向IFC保证担保债务到期应付款时能够准时并且按合同进行最后的支付; B.向IFC保证若担保债务到期时借款人(即“发行人”)未能支付款项,则担保人将立即按照 IFC 的要求进行该款项的支付,支付的货币按照贷款协议及相关交易单据的要求,或者与担保债务中借款人需要支付的货币种类相同。 ②本担保是担保人持续存在义务,并将持续有效到下面两个日期的较早者: A.所有的担保已完全付清的日期; B.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担保协议已经签署完成,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已得到法律肯定,并由IFC律师出具相应的报告递交给IFC的日期。 ③本担保是指付款而不是收款的担保,该担保形成了担保人另外的、独立的义务,以保证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的履行。 ④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只有在担保责任履行后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