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2022新刑法贪污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2022新刑法贪污受贿罪最新司法解释全⽂2017年3⽉2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7年3⽉25⽇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了最新刑法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如下,如果您有需要,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两⾼院已于2016年3⽉2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那解释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2016年3⽉2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25⽇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2016年4⽉18⽇起施⾏)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犯罪的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要视角

导读在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立法与执法相脱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得到切实的贯彻。
为了进一步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近年来我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成立国家反贪总局,颁布《刑法修正案(九)》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对完善如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予以探讨,并对如何构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略抒己见。
贪污贿赂犯罪的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要视角文/王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体系,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将反腐倡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反腐工作是一个长期、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不乏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双管齐下之举,但收效甚微,反腐工作任重道远。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以下简称79刑法)的颁布。
该法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分散于两章中,采用概括模式来认定贪污贿赂,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
第二阶段是1988年颁布的一个单行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这是最高法和最高检为弥补79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而颁布的补充规定,因为79刑法未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数额,致使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地开展监督工作。
落实律师会见通信制度,监督看守所认真执行法律规定,接受办案律师控告,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会见及和在押人员通信的权利,维护在押人员的律师帮助权。
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在押人员自身特殊情况,依据职权和当事人申请,对逮捕后在押人员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动态审查,对确实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经过严格程序审查批准,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运用“三类文书”,正确履行职责。
运用《检察建议书》,对监管活动及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不规范做法、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提出解决的建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发现的监管活动及执法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认真回复;运用《重大事项审查意见书》,对看守所备案的使用械具情况、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已决犯投牢情况等重大法律事项认真书面审查,严格监督,确保重大事项不出差错。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一,概念解释: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2.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四,具体介绍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学课件 贪污贿赂罪

•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 本章包括贪污、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 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 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 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
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
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二) 贪污罪的认定
• 1、罪与非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
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 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 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次。要看 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 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 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 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 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 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 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 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 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熊亚文【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6页(P58-6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3.015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
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尽管这样规定是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但随着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恶化,这种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核心标准的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有效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
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新刑法修正案九⾏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在有些案件中,政府官员⼤肆敛财,受贿⾦额冲击着⼈们的神经,这背后和相关⼈员的⾏贿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贿罪也有明⽂规定,那么⾏贿罪有什么新规定?下⾯店铺⼩编结合新刑法有关知识帮⼤家做个简单分析。
⾏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和第三百九⼗条对⾏贿罪进⾏了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的,是⾏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第三百九⼗条,对犯⾏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案件起关键作⽤的,或者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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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探讨--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点
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完善探讨--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基点闫雨【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行贿罪的罪名体系,修正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后恢复条款,严格限制细化了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款,这些修改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
但是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仍然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在扩大贿赂对象的范围、分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废除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予以完善。
【期刊名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4【总页数】7页(P67-73)【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作者】闫雨【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州510230【正文语种】中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将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此时代背景下,201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九(草案)》对腐败犯罪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新形势下我国惩治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不过,虽然近年刑法不断修改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但是其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完善的空间。
本文将以《修九(草案)》为基点,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以期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提供参考。
《修九(草案)》针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行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条款的增设与行贿罪从宽处罚措施的调整,这些修改为惩治腐败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行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受贿罪与行贿罪为对向犯罪,现行刑法规定了受贿罪与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对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的行贿行为却未规定为犯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不利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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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 职务的 廉洁性 , 同 时 , 某些犯罪还侵犯了公 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 务之便 , 实施贪污 、 受贿行为 , 或者拥有不能 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 源 ,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 罚 没财物 , 以及其他 人员实施的行贿 、 介绍贿赂行为 。 3. 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 即 国家工作人员 。 4.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 并且大 多数犯罪都具有贪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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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七 )》 修订的 《 刑法 》 第 395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经责令说明来源 ,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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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 满 5 万元的 , 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 4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000 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 ( 6 ) 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 应按以下原 则处罚 : 对贪污集团 的 首要分子 , 按集团贪污 的总数额处罚 ; 对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的或者组 7 织 、 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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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 者支出 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 行为 人明 知其差额财产的 真实来源 , 当司法机关责令 其说明时 , 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 的合法 刑法 》 第 3 83 条的 规定 , 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依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 ( 1 ) 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 财产 。 (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 上不满 1 0 万元的 , 处 5 年以 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 处没收财产 。
二 挪用 公款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84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挪用公款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 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行 为。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本罪侵犯了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 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 贿、介绍贿赂,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 性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贪利性犯罪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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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 上的 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 动。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其范围依据 《 刑法 》 第 93 条的规定予 以确定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其目的是在一 定期限内使用 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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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3.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 4. 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 5.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 6.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7.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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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贪污贿赂罪的分类 根据 《 刑法 》 分则第八章的 规定 , 本类犯 罪被规定在第 382 条至第 396 条 , 共有 1 5 个条文 , 规定了 12 种具体的犯罪 。 根据行 为主体的不同 , 这 12 种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 一类是广义的贪污犯罪 , 具体包括贪污罪 、 挪用 公款罪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隐瞒境外 存款罪 、 私分国 有资产罪和 私分罚 没财物罪 。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 , 具体包括受贿罪 、 单位受贿 罪 、 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 、 介绍贿赂罪 、 单位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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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贪污犯罪
一 贪污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8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贪污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 国有公司 、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委托 , 管理 、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廉洁性和 公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 , 侵吞 、 窃取 、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4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 国 家工作 人员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并且以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贪污罪与盗窃罪 、 诈骗罪的界限 。 3.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 4.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 详见本章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部分 )。 5. 非国有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与不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 身 份的人相勾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