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与裁量制度1
刑法学课程教学实施方案 - 珠海广播电视大学

刑法学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第一部分课程有关情况说明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法学课程是法律专业开放专科所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的学习时间安排本课程课为1学年开设的课程。
第1学期讲授绪论和刑法总论。
第2学期讲授刑法各论。
本学期学习刑法学绪论和刑法学上编的内容。
至第20章的内容。
三、教材和教辅资料:(一)文教材:教材为赵志主编的《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
(二)音像教材:中央电大在有录音盒带9盒(整个课程),省电大将有4节录音辅导课,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教育节目中播出。
(三)网上教学辅导资料:在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主页上有刑法学课程辅导与答疑,安例分析题示范和案例分析题,期末复习辅导与平时作业等。
学生还可以就学习中的疑难问题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省电大老师进行讨论,在讨论区发表意见和展开讨论。
(四)中央电大当代教育杂志将发布期末复习辅导。
四、考试情况:本期考试的内容为刑法学绪论和第1至第20章的内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第二部分教学组织与实施一、要求结合文字教材和录音辅导、网上辅导资料进行教学。
二、在学生理解、掌握刑法基本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规定,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精神。
三、讲授课程时,要求以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多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述【教学内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2、刑法的创制和发展我国刑法的创制。
我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3、刑法的制定根据法律根据。
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刑法任务的含义。
我国刑法的任务。
5、刑法的体系刑法体系的含义。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701《法学综合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一、 债权分论 (一) 合同概述 (二) 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 合同分则 (六) 不当得利之债 (七) 无因管理之债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合同概述的相关内容;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 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熟悉合同分则、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法律解释
3,法律论证
四、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1,法的价值体系
2,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二)法的基本价值
1,法与秩序
2,法与自由
3,法与效率
4,法与正义
五、法治与社会建设
1,法治的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法治与和谐社会
民法
简答题 10 分;论述题 20 分 ;案例分析题:20 分。 参考书目:新编 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出版。
四、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概述 (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 侵权的民事责任 (四) 民事责任的承担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民事责任概述相关内容;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 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熟悉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学 简答题 10 分;论述题 20 分 ;案例分析题:20 分。 参考书目: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 人身权 (一) 人身权概述 (二) 具体人格权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人身权概述相关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
三、 继承权 (一) 继承权概述 (二) 法定继承 (三)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四) 继承程序 掌握程度及要求:了解继承权概述相关内容;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 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以及继承程序。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适用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 经济犯罪
4、驱逐出境 Deportation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的刑罚方法
三、刑罚的裁量
量刑的概念 量刑情节 量刑制度
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 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事实 情况。 分为和两种
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 过20年 我国刑法一般设:3 年、5年、7年、10年 为档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1日折 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life imprisonment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督,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送监狱或其他 执行场所执行。
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从 重 处 罚 从 轻 处 罚
减 轻 处 罚 免 除 处 罚
2、酌定情节
犯 罪 时 间 、 地 点 、 条 件
犯 罪 动 机
犯 罪 手 段
犯 罪 结 果
犯 罪 对 象
罪 后 前 态 科 度
法定情节举例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 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 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1 条)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 得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2日。 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 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提示注意 1: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上册·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1款)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且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 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③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该种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具有的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 第五,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问题。量刑的内容即确定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等问题。
司考刑法冲刺:刑罚的裁量
司考刑法冲刺:刑罚的裁量司考刑法冲刺:刑罚的裁量。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罚的裁量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冲刺:罪数司考刑法冲刺:主观阻却事由司考刑法冲刺:因果关系司考刑法冲刺: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累犯(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前后两罪其中一个罪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能适用累犯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规定)(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假期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因为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而缓刑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前罪与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二、自首(一)一般自首自动成立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动投案的情形:1.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2.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的。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1)主体的特殊性(被动归案)。
(2)供述罪行范围的特殊性:要求行为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而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性质的罪行。
(3)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4)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是坦白。
法律敎育网三、立功注意1: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9 刑罚的裁量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 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法所采取的数 罪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 原则和并科原则(混合原则)。
2.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实质条件
3.不是累犯。 ——限制条件
特殊缓刑——449条
A、特殊时期——战时 B、特殊对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军 人 C、实质条件——战时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D、考验方法和法律后果特殊 :允许戴罪立功,确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九.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的意义 量刑: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理解:1、量刑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量刑的核心是针对已经确定的犯罪事实决定刑罚; 即: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怎样的刑罚; 对判处的刑罚怎样执行与适用. 3、量刑是使抽象的罪刑关系转化为具体的罪刑关系的必 要环节。 注意:区分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 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 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 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3) 对自首的处罚原则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 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