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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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的总纲,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是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刑法总则对刑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精神支柱和基本遵循,对整个刑法制度的规范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不得追溯原则等。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构成、适用时的原则和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等。

3. 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刑法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4. 刑事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5. 刑罚和刑罚清单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刑罚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三、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1. 指导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约束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刑法总则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刑法的有效适用和公正实施。

3.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原则和要求,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

承认新规范违反说: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

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

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

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

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概念(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1、刑法的第六条(记)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四、犯罪主体1、概念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1、概念2、四种意志因素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二、犯罪既遂1、概念2、判断标准3、犯罪既遂的形态三、预备(重点)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四、未遂(重点)1、概念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4、处罚原则五、中止1、概念2、特征(重要)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3、犯罪集团(名词)二、种类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第六章数罪与一罪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记概念)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二、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概念)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吸收犯(不重要)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记)2、成立条件(记)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4、防卫过当的处罚二、紧急避险1、概念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刑罚的体系(了解)2、刑罚的种类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③附加刑的特点第九章量刑1、概念2、酌定情节的概念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追诉期限(记)2、赦免(不看)《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大一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

大一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

大一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作为大一学生,学习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为大家总结一些大一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和复习刑法。

1. 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国家运用强制力量,通过制定、公布和实施刑事法律,规范和惩罚危害社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 刑法包括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确定和执行等内容。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2. 刑法的分类和组成部分- 刑法可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 普通刑法包括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内容。

- 特殊刑法涉及到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

3.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适用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

- 刑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公民和犯罪在我国领土内实施的外国人。

- 刑法还适用于在船舶、航空器和驻外机构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

4.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和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犯罪行为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5.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作用- 刑事处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行为,目的是惩罚犯罪、防止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员。

-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监禁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事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6. 犯罪与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年龄界限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原则。

- 未满14周岁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DOC)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DOC)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大全

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觉得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区别: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犯罪构成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2.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客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主观的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记述的要件,指该行为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要件,指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由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共同的要件,指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有而不可缺少的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选择的要件,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第⼆节时间效⼒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法律学习的一门基础课程,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整理,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法定性等六个方面。

其中,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物体或主体,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动,结果是指实施犯罪后所导致的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

二、虚构犯罪和未遂犯罪虚构犯罪和未遂犯罪是刑法总论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虚构犯罪指的是根本不存在的犯罪,而未遂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对于虚构犯罪,法律并不给予制裁;对于未遂犯罪,法律规定一定的刑罚。

三、犯罪数罪并罚原则犯罪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总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在同一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有多种犯罪行为的人,应分别对其进行量刑,并对其最终判决做出综合考虑。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重复处罚和不必要的惩罚。

四、死刑的适用范围和特殊限制死刑是刑法中的一种极刑,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罪名包括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暴力犯罪的罪名,如蓄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等;另一类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如叛国、叛逃、间谍等。

此外,我国刑法对于女性、未成年人以及精神异常人员等特殊人群有特殊限制。

五、刑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原则刑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刑法予以解释和说明的行为,而适用原则则指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刑法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方法和理论基础。

刑法的司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涉及到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本文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一些基本整理。

当然,刑法总论知识点非常广泛和复杂,本文所提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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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1刑法的类别: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2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益保护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
3刑法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
空间:领土原则(主),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折中原则
时间:(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的特定日期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废止
2、由其他法律代替
3、修订
4但书:“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表示对前端表示了相反关系(13),例外关系(8),限制关系(73,1,2),补
充关系(37)
5纯正的不作为犯:P150
6相应应负刑事责任情况(14—16):第17条
7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第31条
8因果关系的错误:P173
9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
正当防卫: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主观正当化的防卫意识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防卫紧急避险:必须发生现实危险(起因)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机)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利益(必要)
避险意识(不是故意损害)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限度)10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了犯罪的情形。

为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
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
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共犯),继承的共同正犯(相继的共同正犯),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结果加重
犯的共犯。

P361
11犯罪集团,复杂共同共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12持续犯,连续犯概念:
持续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连续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进行的数个可以独立成罪的同一性行为。

常指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理
13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第17条
1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5刑罚的功能: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成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直接功能:限制、剥夺犯罪能力
惩罚与个别威慑功能。

教育改造功能。

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功能(安抚,泄愤)
对社会一般公民的预防功能(一般威慑,法制教育功能)
16管制的条文:第38,39,40,41条
17缓刑考验时间:第73条,而死缓一律两年
18先并后减:如甲先犯A罪判3年,服狱1年后,又查出犯过B罪判5年,则判4---7年
先减后并:如甲先犯A罪判3年,服狱1年后,在监狱中犯B罪判5年,则判5---7年
减刑和假释条件:第78,81条
减刑条件:1.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象)
2.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减刑。

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减刑的实质性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一项条件,就可以减刑。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假释条件:1.假释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19刑的犯罪分子(对象)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
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20追诉时效:第87,88,89条
多选
1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内容有:
(一)形式的侧面
1、法律主义
(1)成文法(2)排斥行政规章制定刑罚
(3)排斥习惯法4)排斥判例法
2、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二)实质的侧面
1、明确性原则
2、刑罚内容适正原则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的谦抑性)
(2)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共同犯罪的构成:第25条
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从犯、帮助犯
3犯罪中止:共同正犯中的全部行为人或者部分行为人任意中止了犯罪且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时,就成立共同正犯的中止犯,但在部分行为人任意中止了犯罪且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时,对其他行为人而言属于障碍未遂。

(第24条)
犯罪终止:指主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P337)
4继承的共犯:某人(先行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但是,在其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前,其他人(后行者)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加实现能够的情形。

成立:需要先行者和后行者共同实施后行者参加后的实行行为,仅仅是后行者单独实施了其后的行为是不够的,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共同实行犯罪”的旨趣的。

5死刑的适用对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辨析题:
1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第14到21条
2单位犯罪概念:第30条
法人犯罪概念:法人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法人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
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教唆犯,主犯关系:P379
简答题:
1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阶段:
无责任能力:1、心神丧失,(一是精神障碍,二是不具有服从不法的认识的行动能力)
2、刑事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心神耗弱(精神病人)第18条
2、喑哑人(聋哑人)第19条
3、醉酒人第18条
问题:行为人有意使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之类的物品使自己处于酩酊状态中,从而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但因作为其无责任能力之原因的饮酒等行为之时该行为人尚有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处罚。

但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处罚,与传统的责任原则有冲突,也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是有争议的
2特殊防卫:第20,21条
3犯罪未遂的构成:第23条
(一)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客观上能否完成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

特殊的未遂:
1、举动犯由于行为人一定的身体动静立即完成,没有未
遂存在的余地。

2、过失犯一般需要结果的产生才构成其犯罪,也不存在
未遂的可能。

即使因在过失犯中区分实行行为和结果的观念,理论上可以肯定其未遂的存在。

但刑法不处罚过失犯的未遂
3、由于结果加重犯之结果是出于过失,在过失犯不考虑未遂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即使基本犯未遂,只要发生了重的结果,就应该是既遂。

4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P459
5累犯成立条件:第65条,刑法修正案八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 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的执行,并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二)特别累犯
⏹[旧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特别累犯是指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
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即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案例分析:
1刑法适用范围:略
他国犯罪:P76页
2迷信犯,在家诅咒:从刑法的角度讲,单纯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成为要受刑罚的根据,所以这并不构成犯罪,但法律上也不支持,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迷信犯依然属于思想犯罪的范畴。

因为自身客观原因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发生。

因此不受处罚,实际不会造成他人的损害结果发生。

如果被诅咒人恰巧死亡,也不能为其定罪,因为无法证明诅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3教唆他人与另一女子发生性关系,在一旁观看取乐,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的处置?
属于共同犯罪,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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