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

合集下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四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四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四批市级行政权力
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青政发[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8年第四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青政发[2018]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一次办好”有关事项梳理工作,按照《山东省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字〔2016〕7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第四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区、市部门(单位)实施好相关权力;对新增事项
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整合、调整的事项要将名称、编码、设定依据、法定时限等要素及时调整到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清理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营政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照省政府清理调整的17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清理和承接。

经研究论证,扣除不需要市本级对应处理的89项,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89项。

其中,取消21项;下放2项;承接56项;改变管理方式10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和公开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快配套改革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89项)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决定清理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8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2项;承接56项;调整管理方式10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省下放5项)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10〕2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充分发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选择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现予以公布,并从2010年12月10日起进入中心办理。

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和规范实施工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第四批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3项)(一)扬州市规划局(2项)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许可(二)扬州市司法局(1项)1、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三)扬州市交通运输局(1项)1、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四)扬州市公安局(3项)1、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2、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3、民用枪持枪证核发(五)扬州市水利局(6项)1、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3、防洪规划同意书批准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6、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5项)(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二)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三)扬州市规划局(2项)1、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2、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初审(四)扬州市民防局(5项)1、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审查2、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及备案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5、二、三级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批准(五)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1、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核准2、企业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条件核准3、扬州市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六)扬州市司法局(12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2、申领律师执业证初审3、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4、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5、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初审6、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审核7、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初审8、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9、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机构和免职的审查10、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补发证书受理、初审、发放1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和注销核准1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的审查(七)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1、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2、受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3、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八)扬州市交通运输局(4项)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3、施工图审批4、设计变更审批(九)扬州市商务局(9项)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4、境外投资初审5、办理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初审6、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年审的初审8、外商投资商业零售店铺定点行政许可初审9、直销行为服务网点设立行政许可(十)扬州市水利局(15项)1、航道整治审核2、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3、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4、河道、湖泊、湖荡、滩涂等开发利用规划审查5、饮用水源地设置核准(审查)6、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自行组织招标核准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审批8、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9、限额以上,或者限额以下跨市、县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0、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核1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12、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免缴审批13、大中型水库、流域性、区域性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14、设区的市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和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审查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7〕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7〕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大政发〔2017〕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与我市相关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结束——。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3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教育部4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教育部5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6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化学品相关审批实施管理7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8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9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机构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0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审批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11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电信管理机构12通信电子计量校准规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1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4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5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6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17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18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19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20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1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2省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4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25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26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27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28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29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30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运输部31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交通运输部32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交通运输部33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3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35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管理36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37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铁道部38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道部3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部40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部41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42农村水电电气化县规划审批及验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部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44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教育、质量监督行政部门45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46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47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48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49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鱼礁建造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农业部50部分税号铜、钢材自动进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商务部51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52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53外商投资项目的产品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5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5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6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7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8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59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60银行票据、清算凭证印制企业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民银行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组织印制61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62报关员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或各直属海关63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或各直属海关64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税务机关65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66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税务机关67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主管地方税务局68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税务总局69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70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71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72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73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74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认监委75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7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质检总局77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国家认监委78认证标志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国家认监委79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质检总局80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电总局8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出版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8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8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8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85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86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的地区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林业局87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林业局88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省级以上林业部门89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四期工程省级规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林业局90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林业局91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林业局92外国人来我国从事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采集标本等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1989〕353号)省级林业部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狩猎证管理93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国家旅游局9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宗教局95中央国家机关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收银员、电梯安装与维修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半导体原料制备工、美容师、美发师、调酒师、线务员、仪器仪表检验工、水工检验工、植物组织培养工、磨片工、玻璃加工工、金属轧制工、木工(手工木工)、瓦工、热力司炉工(锅炉操作工)、建筑油漆工、印刷机械维修工、铣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水质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物资进货员、眼镜验光员、洗衣师、烫衣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管局9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省级气象机构97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98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99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100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101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银监会10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银监会103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设立自助银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104保荐代表人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证监会105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监会派出机构106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监会107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108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109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110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111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证监会112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113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5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6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7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8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19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120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银监会12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证监会12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证监会、银监会123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124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125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附件2附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附件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附件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附件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冀政办函[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1号1999年1月7日)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过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9项收费予以取消,同时降低2项收费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取消的9项收费项目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冀财综字〔1996〕37号、冀价行费〔1996〕108号)2、出版印刷发行管理费(省政府117号令,冀财综字〔1996〕84号、冀价行费〔1996〕202号)3、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工本费(冀价费〔1994〕43号)4、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冀政〔1992〕53号)5、土地增值费(冀政〔1990〕76号)6、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7、抵押土地使用权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8、未批准占用土地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9、口岸管理费(冀财综字〔1994〕94号)二、降低标准的2项收费项目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低标准50%(冀政〔1992〕53号)2、统计证工本费每证由50元降为30元(冀财综字〔1995〕66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公布省本级取消下放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经向省审改办报备,我委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承接国务院决定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项;我委2014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原属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下放至省级,由我委承接,列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序号为21026,具体内容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4年10月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事项目前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原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2014年8月调整为后置审批,我委已修订《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的申请表(具体内容见冀卫办法制〔2014〕2号文件)。

二、我委2014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2014年4月,我委将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中的护士延续注册审批权下放到了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2014年8月将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许可下放到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7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武政[1998]1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7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7个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武政〔1998〕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现将第四批取消和向企业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四批取消向企业收费的项目
序号收费部门项目名称------------------------------------1 城建部门咨询服务费2 城建部门房屋调换费3 城建部门工程定额信息资料咨询服务费4 环卫部门户外广告管理费5 商业部门餐饮业等级评审费6 经协部门协作区企业联合费7 科学技术部门技术市场发展金
——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东府[2008]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8
【实施日期】200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
知》的通知
(东府〔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粤府
〔2007〕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